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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包括住宅楼、工业厂房、商业楼宇、写字楼以及其他专用房屋。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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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街道旁的最好是做成商住的那种比较好,商住 楼的设计图 在 鲁文设计图库 里面有很多,你可以去那里下载一些来参考
你提问中的“平坡式”,是指对建设用地进行场地平整的一种方式,也就是将具有一定横坡度的自然坡面,平整为满足建设场地要求,平整方式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及混合式。平坡式一般适用于较缓的自然坡面,对横坡较大,为...
房屋建设标准
房屋建设标准 古建筑修建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CJJ21-89 房屋修建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CJJ26-89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 CJJ39-91 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 CJJ/T53-93 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CJJ62-95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 CJJ70-96 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设计和施工规程 JGJ1-91 工业厂房墙板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2-79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3-91 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4-80 中型砌块建筑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5-80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 JGJ6-99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7-91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T10-95 住宅隔声标准 JGJ11-82 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抗震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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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施工面积:
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 :
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创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房屋竣工面积 :
是指房屋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入住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总和。
竣工房屋价值:
是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竣工房屋价值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暖、卫等附属工程的建造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及生活用品等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以及城市建设配套的投资。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2100433B
规范农村建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建设美丽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激发乡村发展活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抓手。《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8月29日经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该《条例》是全省首个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是我市通过立法方式规范乡村房屋建设管理,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的先行先试。
2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贺永景,就《条例》的主要内容、立法目的、制定依据等情况,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进行通报、回应关切。
在规范农村建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道路上,我市一直在不断探索前行。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起草组深入全市十一个县区开展了立法调研,走访听取人大代表、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论证会,反复讨论修改。2019年8月28日至29日,永州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该《条例》草案。
《条例》共六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用地、建房审批、建房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
规划引领更加突出。为解决当前规划编制不科学、不切合实际、不被老百姓接受、落地性差的问题,《条例》对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经费保障、用地选址、用地计划等作出规定,以期推动和保障规划落地实施。
建房审批更加规范。当前乡村房屋建设中未批先建、不按批准建等现象普遍,严重影响村容村貌和规划的落地实施。为此,条例对审批程序、住宅建设的审批条件、不予批准的情况等作出规定,并对违法建设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管理职责更加明确。针对当前乡村房屋建设管理中“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现状,《条例》结合机构改革和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依法赋予审批权限,并履行选址、放线和竣工核实“三到场”、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建立数据库等监督管理职责。
建房管理更加严格。为加强乡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条例》规定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制度,指导签订施工合同,鼓励购买保险等,并规定了承建方的法律责任,以期从严管控建设行为,树牢安全防线。
就如何贯彻实施好《条例》,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充分认识重要意义,把《条例》实施好,将为全市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乡村、改善人居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要积极做好宣传普及,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手段,把《条例》具体内容、亮点特色和立法精神,向全社会更加广泛深入传达。要严格执行树立权威,《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对照条例认真梳理,切实履行责任。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屡劝不改的人和事,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树立好法律的权威。 2100433B
【发布单位】81105
【发布日期】1984-05-01
【生效日期】1984-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暂行规定
(杭政〔1984〕13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按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改造旧城和建设新区,加快城市建设和改造的步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造住宅和公建房屋的在杭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按本规定办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开发,成片建设”。
第三条城市房屋建设,须依照批准的详细规划,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除市房管部门建房和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房,以及私人建房外,原则上应委托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开发公司)统一建设开发,或由市开发公司组织、指导有条件的单位,按本规定成片联合建设开发。
第四条住宅建设开发、按旧城和新区建房面积五五开的比例安排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开发,统一结算,统一分配,统一分担拆迁安置任务”。建造用以出售的住宅,亦按这一原则安排用地,并进行综合平衡,分别确定旧城和新区住宅的基价。
第五条大中型公建项目,可委托市开发公司统一建设开发;或只委托市开发公司开发公用基地,按规定承担开发费用、材料、亦可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单位自行建设开发,按规定承担一定的旧城改造任务。
第六条与旧城、新区开发小区有关或衔接的属于城市区域性的市政道路、桥梁、水电、煤气管线等设施,均由有关主管部门投资或受益单位集资,安排先期或同步建成。
第七条委托市开发公司建设开发住宅或开发公建基地,应按《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实施细则》的统一标准,交付资金、材料。双方应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担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由单位成片建设开发住宅和公建房屋,须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与市开发公司签订协议书,承担一定的旧城改造补贴费用和材料。
个别单位利用零星土地,经规划部门批准自建住宅或公共建筑,亦须按规定交纳旧城改造补贴费和材料。
第九条市开发公司的职责和主要业务范围:
1、组织、指导城市房屋统一建设开发的实施工作;
2、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建设开发任务;
3、接受单位的委托,进行房屋或建设基地的统一开发;
4、开发区内小区级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
5、逐步开展售房业务。
第十条各区应建立区房屋建设开发分公司,其业务归市开发公司领导,由市开发公司统一安排建设开发任务。
第十一条本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规划和建筑管理等项事宜,按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