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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者:王卫洲,来源中国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网
一、确认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二、审查四规划一计划,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一)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旧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因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确定征收范围和两个禁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征收范围,作出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相关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停止办理的期限最长为一年
四、调查登记和公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求意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论和以公布,并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七、修改征收补偿方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1)根据征求意见研究修改补偿方案,将征求意见和修改公示予以公布。
(2)旧城改造,多数人认为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修改方案
八、选定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2)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九、初步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由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地产市场均价和征收所需资金总额进行评估,确定征收补偿资金预算
十、存储补偿安置资金,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补偿资金到位由金融机构出具证明。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决定征收并公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收补偿应参照就近新建房价
□本报记者周斌
“面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补偿方案,法院坚决撤销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虽然判决已过两年,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对其代理的孔庆丰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仍记忆犹新。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政府作出决定,对孔庆丰家所在片区实施房屋征收。孔庆丰认为,该征收行为违法,在行政复议维持的情况下,将县政府告上了法庭。
原告提供证据称,被告张贴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照片上存有明显雪迹,县气象局证明2011年3月1日泗水降雪,因此征求意见稿实为降雪后张贴,3月21日便结束征求意见,公告期不足30天,程序违法。
被告则回应说,当年2月有4次降雪,征求意见稿张贴于2月20日,照片上的雪迹为2月16日的降雪。
法院审理认为,泗水县当年2月至3月有降雪,仅凭照片上的雪迹和当事人记忆,尚不能证明原告主张。
庭上,被告指出,此次房屋征收,县政府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召开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提供了举行听证会的相关材料及会场照片。
“此次征收涉及900余户,由于听证会没有广而告之,导致参加听证会的人数太少,而且多为企事业单位代表,听证结果不合理,不公正。”原告反驳道。
王卫洲告诉记者,对于此次征收,原告无法接受的根本原因是补偿标准太低。
据介绍,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王卫洲回忆说,安置房优惠价为每平方米1300元左右,而当时他们走访该安置房附近多个新建商品房售楼处了解到,新建商品房价格都在每平方米3500元左右。“孔庆丰家面积有四五百平方米,不管选择何种补偿方案,损失都很大,根本无法接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院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的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显然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泗水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泗水县政府负担。
房屋征收决定流程图解
1、法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决定的作出必需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国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弥补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方面的法律空白。为此谨归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第八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
不能,因为有的时候各家征收户要到补偿不同,有的家要到的补偿特别高,协商不同意,征收不同意,这是很有可能使征收进行不下去。 只有什么时候评估公司下去对装修评估,说明要征收了,要不,一般就是前期做个普查看...
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6 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 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 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 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 权利。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范 文,供大家参考 ! 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范文一 0xx 年 6 月 20 日,本府 作出《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 xx 镇至 xx 道路工程西外环路 (红 坊段 )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 (龙政征决〔 20xx〕20 号),并 于同日公告。 现审查查明,《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红坊集镇至紫安道 路工程西外环路 (红坊段 )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 (龙政征决 〔20xx〕20号 )所涉集体土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已于 20xx 年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英德市人民政府 ,地址:英德市利民东路 3 号市 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黄镇生, 职务:市长。 征收部门:英德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地址:英德市金子 山一号路市住建局副楼 ,联系电话: 2655832 、2655899 。 被征收人:杨发优,男, 1960 年 6 月出生,住址:英 德市英城镇和平北路 40 号缫丝厂 7 幢 208 号房。 因城市规划、城区改造建设的需要,征收人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公布《英德市缫丝厂生活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方案 (征求意见稿 )》,征求社会各界以及被征收人的意见,征 求意见结束后,征收人于 2011 年 11 月 18 日对缫丝厂生活 区改造项目作出了 《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 ,同时公布了 《房 屋征收决定通告》 。《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确定的征收补偿 协议签约期限为 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2
第一章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热点问题
一、房屋征收决定
集体企业的房屋所有权人如何确定?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该怎么办?
房屋征收决定何时生效?
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被征收人享有哪些权利?
可以先征收后补偿吗?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怎么办?
征收决定作出前,未将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怎么办?
被征收人如何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什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公众参与”原则?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需要进行听证吗?
二、房屋征收评估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如何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如何认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如何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存在登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怎么办?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有异议怎么办?
被征收人如何审查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资质?
评估报告没有依法送达,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房屋被征收人是否有权查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标准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房屋征收协议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房屋征收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征收协议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怎么办?
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方式有最高额限定吗?
被征收人已经选择了一种补偿方式,还能再改选另一种补偿方式吗?
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时,被征收人能要求就近安排住房吗?
哪些情况下可以获得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如何确定?
房屋征收时对空地进行补偿吗?
征收哪类房屋可以获得停产停业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和补偿?
户口不在本地的被征收人能够获得补偿吗?
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吗?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能否获得补偿?
临时建筑能获得征收补偿吗?
丈夫在婚前所建的房屋在婚后被征收,补偿款归谁所有?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被征收,补偿款归谁?
离婚时房屋被判归一方所有,则另一方还能索要征收补偿款吗?
违法建筑能获得补偿吗?
在房屋征收搬迁时,如何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及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被征收人搬迁时产生的搬迁费用由谁负责?
被征收人没有获得补偿,征收人是否可以先进行拆迁?
什么时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周转用房和临时安置费可以同时获得吗?
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强制拆迁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何时发生变动?
申请强制拆迁的条件是什么?
当前政府有强制拆迁的权力吗?
通过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是否合法?
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合法吗?
房屋征收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征收人违反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第二章 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热点问题
一、集体土地征收政策要点
什么是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征地审批权限是怎样设置的?
村委会是否有权与用地方签订征地协议?
被征土地的农民有没有预征知情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土地?
土地征收过程中,如何确定被征土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
被征地农民享有哪些知情权?
征收土地应该怎么公告?
征地过程中的“两公告、一登记”是什么?
搬迁开始后,被搬迁人是否可以买卖房屋?
搬迁开始后,被搬迁人是否可以出租房屋?
当土地征收范围确定后,哪些活动被禁止?
怎样认定和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抢栽、抢种及抢建行为?
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抢险救灾急用土地时,可以不办手续先用地吗?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迁,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能不能申请另行审批宅基地?
同一个项目可以拆分为几批申报征地手续吗?
未经征收,可以通过“农转非”把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吗?
征地的实施机关有哪些?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进行征地吗?
超过年的征地批准文件还能使用吗?
占用农民土地修建公路是否应该给予村民补偿?
以租代征是否合法?
政府未发布征地公告,直接对土地采取填方培土等整理措施,村民应该怎样应对?
拆迁补偿协议中规定的安置房屋被出售,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办?
非“家庭承包”能否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
二、征收补偿的依据和标准
如何确定农村房屋产权并进行相应的补偿安置?
宅基地使用权证是认定补偿的唯一依据吗?
征收补偿标准乡政府说的算不算?
村里的小卖店被征收,应该怎样补偿?
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费用?
征地补偿费怎么管理和使用?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哪些?
如何计算土地补偿费?
如何计算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如何计算?
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总和已经达到法定最高数额,但还是不足以维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怎么办?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怎么一回事?
征地补偿应当“同地同价”吗?
政府按照年前的标准给予征地补偿,这种做法合乎规定吗?
如何认定可以享受农村征地补偿费的村民资格?
出嫁女是否可以分得征地补偿费?
外出当兵人员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户口外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是否可以参加原户籍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迁到小城镇落户的村民的土地被征,是否可以获得补偿?
新生儿是否可以成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死亡人员可否成为征地补偿对象?
村委会是否有权批准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以申请开听证会吗?
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听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
被征地的农民是否可以参加征地补偿安置听证?
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留用征地补偿费吗?
什么情况下被征收人能够拿到安置补助费?
征地安置补助费怎么分配?
土地互换后,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应该给谁?
村委会如果挪用土地补偿款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是否直接支付给村民?
如何计算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
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如何缴税?
什么是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旱田被征收,每亩补偿是万元吗?
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与村民生活年限有关吗?
三、征地补偿的内容
征地公告发布后改建、扩建的房屋能够多得补偿费吗?
在自家宅院里搭建的临时房屋能否获得补偿?
在宅基地上加盖的房屋能否获得补偿?
户口已迁出,父母也已过世,还能获得补偿吗?
家里人口越多获得的补偿款就越多吗?
家中的小院能否获得补偿?
父母过世后,兄弟姐妹签订的分家合同能否作为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的居住用房临时改成小商店,如何进行补偿?
一人有多处宅基地,如何补偿?
水井、管线等在被征收时能否得到补偿?
进城务工人员能否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收养的子女,是否可以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夫妻中一方婚前新建的房屋,婚后面临征收,补偿款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为骗取更多的拆迁补偿款而“假离婚”的,“假离婚”有效吗?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后因拆迁而获得补偿,补偿款应全部归卖主吗?
村民没有拿到征地补偿,开发单位是否可以先进行拆迁?
政府为加快征地进程,采取“株连式拆迁”合法吗?
四、征地补偿纠纷的处理
什么情况下,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可以申请协调解决矛盾?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屋征收拆迁事宜吗?
对于征地安置补助标准的裁决,可能有几种结果?
怎么解决拆迁纠纷?
“申请协调”与“申请裁决”有先后顺序吗?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土地补偿费?
达成征收协议后发现不公平,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土地征收部门擅自拆迁被征收人房屋,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暴力胁迫拆迁,当事人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在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过程中,工作人员私自接受被补偿人财物,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村民房屋被强拆,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村民获得的补偿款过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村民如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何种方式进行?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所获得的补偿不满意,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100433B
拆迁时,“住改非”房屋如何补偿?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9日,原淮安市清浦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本市某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并于同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原告赵先生、李女士(化名)夫妻二人所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为了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赵先生夫妇经过打听,主动联系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有银主任,希望能通过委托,拿到一份合理的补偿。
2016年8月12日,清浦区住建局发布了《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报名情况的公示》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协商选择公告》,并向原告发出了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协商选择意见票,因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不成,决定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的方式确定项目评估机构。2016年8月23日,清浦区住建局发出了《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房屋征收项目选择评估机构规则》,并向原告送达了选票,经公证,组织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活动。2016年8月26日,清浦区住建局公布了选择结果,先河评估公司为该征收项目评估机构。
2016年11月18日,先河评估公司作出了项目评估价格公示,公示了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2016年11月25日,先河评估公司对原告房屋作出报告,价格为5734元/平方米。2016年12月2日,原告申请复核,复核意见不变。后经鉴定,淮安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对该评估报告予以维持。
期间双方多次谈话,但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2017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协调会通知、征收补偿方式选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清浦区住建局提出补偿决定申请书,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7年2月7日江浦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7年2月12日向原告送达。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赵先生、李女士认为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实体及程序均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撤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告清江浦区人民政府答辩称:一、被告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也未诉讼;二、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合法,评估机构选择程序、房屋评估程序、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均是合法的,因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经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依法予以公告并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一、原告是对补偿决定不服,对征收决定无异议不影响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本案中,被告清江浦区政府认可原告底层房屋为沿街“住改非”底层房屋,原告的房屋具有营业用房和住宅用房的双重性质,应根据营业年限来确定以营业性用房标准补偿的权重。但是被告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仅按照住宅用房性质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仅增加沿街住改非补助费作为额外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赵先生和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清江浦区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圣运律师法律分析】
一、“住改非”房屋的征收补偿如何认定?
“住改非”是指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住宅利用其沿街的地理位置优势,改变自己的住宅为商铺进行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以及住建部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本案法院认定以营业年限为界定因素,再将两部分的补偿数额合计计算,合理合法,切实地避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征收补偿内容作出的规定,经营用房比住宅用房要额外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一般来说,经营性用房的单价相对较高,此部分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拆迁当事人的利益。
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该如何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淮安市清河区、淮安市青浦区撤销并设立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江浦区政府继续行使原清河区及青浦区政府的行政职权。原告依法向清江浦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并获得胜诉。
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若遇到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则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也可以依法进行维权。
【典型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时,房屋的价值评估是一步重要的程序。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错误,政府作为征收方以此为依据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本案中,导致双方对补偿数额产生争议的因素是房屋的性质和用途,房屋权利人因此对估价报告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对补偿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依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
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