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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政策适用指引

《房地产法律政策适用指引》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刘桂林。

房地产法律政策适用指引基本信息

房地产法律政策适用指引图书目录

主要法规索引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

第三章 房地产金融

第四章 房地产税费

第五章 建设工程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七章 物业

第八章 房地产诉讼与仲裁

第九章 涉外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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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政策适用指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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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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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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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政策适用指引作者简介

刘桂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硕士,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副主任,经济师职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开发专业委员会委员,民盟北京市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人事局专家库评标专家。曾供职于电力系统某施工企业,长期从事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司法领域实务与研究工作。担任本书的主编职务,对本书的编写、审核、校正负全程的指导工作。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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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政策适用指引内容简介

《房地产法律政策适用指引》选取若干重点法律问题,就其涉及的概念进行通俗易懂的解析,同时选取与该问题相关却散见于诸多文件中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有效归纳,化繁为简,使您能够迅捷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所有重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地方规定。我国法律规范门类广、层级多、数量大,且立改废频繁,给您准 确查找适用法律条文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法律政策适用指引”系列正是提高您查找法条效率最实用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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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政策适用指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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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政策适用指引文献

房地产法律汇编目录 房地产法律汇编目录

房地产法律汇编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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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8KB

页数: 3页

建设部以第 88 号令发布的将于 2001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经媒体报 道后, 引起了广大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的关注。 现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 法》,就广大城市居民关心的问题予以解答。 一问:哪些机构可以销售商品房?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法(1) 房地产法(1)

房地产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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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2页

形成性考核一 1、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合称,是指在一定所有制关系下受一定所有权支配的房屋财产和 土地财产。 对 2、房地产的特点是:不动性、长期性、特定性、资源有限性。 错 3、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使用、开发、经营、交易、管理、服务等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对 4、按照本课程房地产法教材的观点,房地产法渊源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7种。错 5、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有:土地公有原则,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十分珍惜、合 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 对 6、《宪法》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 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对 7、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人也是可以去农村承包土地的。 错 8、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对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

营改增后的房地产税收政策指引

营改增后,房地产的税收政策相应的发生了一些变化,下面本文详细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变化做出指引。

一、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

二、征税范围

1、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属于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三、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一)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四、税率和征收率

1、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和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均为11%。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房地产项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五、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六、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具体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   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3、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5、视同销售的处理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七、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增值税抵扣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六)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4、具体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注意: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八、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出租不动产,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预缴税款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十一、发票开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纳税申报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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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第一章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

一、主要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法律操作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概述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分类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制度

(一)资质等级制度概述

(二)资质等级申请程序和内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主要法律文件

第二章 房地产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一、主要适用法律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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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全流程法律指引内容介绍

《房地产开发经营全流程法律指引》是成功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必备工具。

全面·创新:创新体例编排,全面超越以往著作方式,对房地产法规按照开发流程进行分门别类的梳理、归纳,提供按图索骥的系统应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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