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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房地产估价是指以房地产为对象,由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运用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客观合理价格的估计,推测或判断。
专业估价人员是指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审定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专门从事房地产估价的人员。目前,我国房地产估价人员职业资格有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两类。作为一名合格的房地产估价人员样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扎实的估价理论知识,有丰富的估价实践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管理办法,即获取执业资格证书的条件是: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应考的全部科目。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单位意见书和相关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
前者是指通过了全国统一的房地产资格考试,取得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后者是取得资格证后经建设部注册从事房地产估价的人。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包括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评估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等。
书 名: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作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版 次:2009-4 第四版
开 本:16开
ISBN号:9787112109258
定 价:20元
为了帮助广大应考人员进一步熟悉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要求,并为命题提供更为具体的依据,现对考试的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一、考试目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素质,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师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作用,评价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估价人才,实现我国房地产估价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考试性质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执业准入制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是国家设定的执业资格考试。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可以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获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表明已具备承担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职务的水平和能力。执业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经济师职务。
三、考试内容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共分为四个科目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四个科目全部合格即可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各科目考试大纲的内容,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在考试内容中,掌握的部分约占60%,熟悉的部分约占30%,了解的部分约占10%。
友情提示:200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7.18日2100433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编写了《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通过。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是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应考人员必备的指南。为便于广大应考人员复习准备,我们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专家按照该考试大纲的要求编写了一套考试用书,包括《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这套考试用书基本上覆盖了作为合格的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具备的各方面知识,应考人员可按照考试大纲要求的“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好复习准备。要求“掌握”的是重点内容,要求“熟悉”的是重要内容,要求“了解”的是相关内容。这些内容体现了一个房地产估价人员必备的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只要应考人员认真学习、熟悉掌握和灵活运用,就一定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房地产估价师。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考试说明
序言
第一部分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第一章 房地产业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
第三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五章 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七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第八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九章 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十章 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
第十一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政策
第二部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第一章 房地产投资与投资风险
第二章 房地产市场及其运行规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程序与管理
第四章 房地产市场调查与分析
第五章 现金流量与资金时间价值
第六章 经济评价指标与万法
第七章 风险分析与决策
第八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九章 房地产金融与项目融资
第十章 物业资产管理
第三部分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第一章 房地产估价概论
第二章 房地产及其描述
第三章 房地产价格和价值
第四章 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
第五章 房地产估价原则
第六章 市场法及其运用
第七章 成本击及其运用
第八章 收益法及其运用
第九章 假设开发击及其运用
第十章 长期趋势法及其运用
第十一章 地价评估与分摊
第十二章 房地产估价程序
第四部分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第一章 房地产估价报告写作
第二章 各种类型房地产的估价
第三章 各种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第四章 房地产市场分析与项目评估
第五部分 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第一章 规划知识
第二章 环境知识
第三章 建筑工程知识
第四章 工程造价知识
第五章 房地产测绘知识
第六章 经济学知识
第七章 金融知识
第八章 证券知识
第九章 保险知识
第十章 统计知识
第十一章 会计知识
第十二章 法律知识
第十三章 拍卖知识
考试样题
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章节讲义 (2)
第一章 房地产估价文书写作 考试大纲: 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房地产估价主要文书写作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要求 要求考试掌握本章内容。 建议重点把握: 本章非常重要,反映估价师的能力 1.掌握第二节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构成要素及其写作; 指错题估价报告规范格式,考试知识点多,占分值 10-20 分 2.熟悉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文字要求。 内容讲解 第一节 房地产估价文书概述 一、房地产估价文书的种类及作用 完成一个房地产估价项目,需要经过受理委托、拟定估价作业方案、搜集资料、实地查看、选 定估价方法进行测算、撰写估价报告、估价资料归档等环节,不同的环节需要有不同的估价文书。 概括起来,估价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估价委托书 估价机构在受理一项估价业务时,需要与估价需求方进行沟通、协商,明确估价目的、估价对 象、估价时点等基本事项,以及估价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付款
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章节讲义
第一章 房地产估价文书写作 考试大纲: 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房地产估价主要文书写作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要求 要求考试掌握本章内容。 建议重点把握: 本章非常重要,反映估价师的能力 1.掌握第二节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构成要素及其写作; 指错题估价报告规范格式,考试知识点多,占分值 10-20 分 2.熟悉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文字要求。 内容讲解 第一节 房地产估价文书概述 一、房地产估价文书的种类及作用 完成一个房地产估价项目,需要经过受理委托、拟定估价作业方案、搜集资料、实地查看、选 定估价方法进行测算、撰写估价报告、估价资料归档等环节,不同的环节需要有不同的估价文书。 概括起来,估价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估价委托书 估价机构在受理一项估价业务时,需要与估价需求方进行沟通、协商,明确估价目的、估价对 象、估价时点等基本事项,以及估价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付款
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包括《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评估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1、民事赔偿风险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100 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房地产价格评估过程中,因违法违纪或者严重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权向签字的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2、行政处罚风险 。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估价报告和因工作失误, 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注册单位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可处以罚款”“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但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处罚风险 。《刑法》第 229 条第 1、2 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对“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阐述。
1、加强法制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 许多房地产估价师埋头钻研业务知识,对估价规范、估价技术、估价参数耳熟能详,但对法律知识却知之甚少,导致难以把握对与错、是与非、合法与违法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作为估价师,必须学习有关的民法、经济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知识,也要了解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常识,就可以在心目中树立起一道是非界线。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 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和方法,客观对估价对象进行评估,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
3、保证估价结果的合理性。 提高估价结果的合理性是防范执业风险的核心措施。 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正确把握市场,以市场信息为依据进行评估, 各项参数的确定要依据市场行情,尽量避免主观决定;估价结果要贴近市场行情,不能偏差太大。 需要估价师平时下功夫去收集、整理市场信息,并将其应用于评估实践中。
4、提高估价业务委托合同的质量,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 有些风险是由于委托方和估价方责任未明确造成的。 而有效防范此风险的方法是提高估价业务委托合同的质量,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估价业务委托合同是进行估价的依据之一,它明确了委托方和估价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必须由委托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务必在委托合同中写明。
5、加强同行间的沟通与合作 。不同的估价师所具备的估价专长不一样,估价机构也是如此。 通过同行的相互合作,可以取长补短、相互借鉴、互通信息,对一些难度较大或比较新型的评估业务可以共同探讨研究, 在做出高质量的评估报告的同时,也分担了风险 。
201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作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出 版 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1-18
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作 者: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出 版 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1-18
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教材-房地产案例与分析
作 者: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出 版 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1-18
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
作 者: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出 版 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1-18
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作 者: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出 版 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1-18
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作 者: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出 版 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1-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制度。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即具有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资格。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五条 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应当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注册。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初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
第七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注册申请的决定;
(四)注册初审机构决定受理注册申请的,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注册机构审核。经注册机构审核认定,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注册手续,颁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不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或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人员,逾期未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获准注册的,其资格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可保留二年。在资格保留期限内申请注册的,经审批符合注册要求的,准予注册。二年期满后再申请注册的,需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组织的估价业务培训,并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方可准予注册。
第十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该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应当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四)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其注册有效期自注册之日起计为三年。
第三章 注册变更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间断在原注册时所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后,被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聘用的,需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注册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人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已办理解聘手续的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审核认定原注册时所在单位已解聘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情况属实,且该房地产估价师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准予注册变更,并在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上加盖注册变更专用章;
(四)注册初审机构自准予注册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机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或者不符合注册变更规定的,其注册变更无效。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原注册时所在单位与变更后的所在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先行办理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的解聘手续,并向原受理其注册的注册初审机构申请办理撤销注册手续。撤销注册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四章 续期注册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由其聘用单位于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应当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续期注册的决定。
注册初审机构审核认定该房地产估价师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予续期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准予续期注册,并在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上加盖续期注册年限专用章;
(四)注册初审机构准予续期注册的,应当于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机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其续期注册无效。
第十七条 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
(二)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的一定学时估价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或者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二年以上(含二年)者,不予续期注册。
第五章 撤销注册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机构撤销其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一)本人未申请续期注册的;
(二)有效期满未获准续期注册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死亡或者失踪的;
(六)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二年以上(含二年)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证书的;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撤销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聘用单位、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建议;
(二)注册初审机构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注册机构;
(三)注册机构批准撤销注册并核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自被撤销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之日起,不得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
被撤销注册后,具有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格者可以申请重新注册。
第六章 执 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一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定、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行业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及其业务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业务,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五条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过程中,因违法违纪或者严重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权向签字的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房地产估价师名称;
(二)执行房地产估价及其相关业务;
(三)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上签字;
(四)对其估价结果进行解释和辩护。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
(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七)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八)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构收回其注册证书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作废;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