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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旨在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行业管理水平及维护房地产估价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而制定。
2021年10月 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共二十条,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基本信息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规定全文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行业管理水平,维护房地产估价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含土地估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房地产估价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统一考试、统一注册、分工监管。

房地产估价师英文译为Real Estate Appraiser。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审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4个科目,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制、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分别负责《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制、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具体考务工作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九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建,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报考人员的学历等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审核。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对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或者土地估价业务应当遵纪守法,诚信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标准,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地产估价的准则和标准,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土地估价的准则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的,可以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土地估价业务,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效力不变;同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换领本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可以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对应初级或者中级职称,并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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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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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规定印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房规〔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制定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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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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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文献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四)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四)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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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四)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五)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五)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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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规定全文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全国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技术工作(以下简称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注册计量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计量技术工作。

其他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具有相应能力的证明。

第四条 注册计量师分为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

一级注册计量师英文译为 Level 1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二级注册计量师英文译为 Level 2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拟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审题和主观题阅卷工作,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组织实施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符合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

(二)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

(三)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四)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五)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六) 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最低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第十二条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市场监管总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四条 国家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注册计量师实行注册管理。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经注册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计量检定活动。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构。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国家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四)取得所申请注册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中核准的专业项目可视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注册证》注册有效期为5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计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注册计量师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作单位计量技术工作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开展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指导和培训本专业其他计量技术人员开展量值传递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开展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和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有丰富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熟练运用计量基本知识,进行测量不确定度分析与评定;

(二)熟悉本专业计量技术,了解国际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计量技术发展前沿情况,具有计量技术课题研究能力和解决本领域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熟练掌握本领域计量技术规范,具有建立、使用和维护相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以及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的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二级注册计量师开展量值传递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有一定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掌握计量基础知识,具有正确使用和表述测量不确定度的能力;

(二)熟悉本专业计量技术,熟练掌握本领域计量技术法规,具有建立、使用和维护相关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以及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因注册计量师出具的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注册计量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注册计量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

(二)在注册的工作单位和规定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三)参加继续教育;

(四)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在相关计量技术工作文件上签字;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八条 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

(三)保证计量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以及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在计量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技术或商业秘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有关要求,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条 注册计量师的注册管理以及继续教育等具体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质检总局印发的《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6〕40号)同时废止。根据国人部发〔2006〕40号文件取得的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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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规定印发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

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注册计量师管理权责,促进注册计量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注册计量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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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规定解答

问:《制度规定》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1987年以来,原质检总局依据《计量法》及《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对执行计量检定工作的计量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并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为了对计量检定员考核制度进行优化提升,2006年,原人事部、原质检总局联合发布《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开始实行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

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要求“取消计量检定员,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原质检总局于2016年9月发布《关于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事项的公告》《关于做好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应条款也进行了修改,但在合并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制度上的问题,亟需通过修订《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予以完善。

2017年,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将注册计量师列入36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之一。根据国务院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亟需完善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问:与原有制度相比,《制度规定》做了哪些修订?

答:一是更大力度放权,缩减注册范围。将注册管理的范围确定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注册计量师”,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由本单位自律管理,释放主体活力。二是实现全国统一标准,有利于计量人才流动。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改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确定,实现了全国统一标准,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三是坚持以人为本,优化报考条件。对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不再设定专业限制,使更多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可报考注册计量师。另外,将注册计量师注册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5年。

问:《制度规定》对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哪些要求?

答:《制度规定》明确,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符合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二)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三)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四)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五)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最低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问:《制度规定》对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与职称是如何衔接的?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制度规定》将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与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进行了衔接。《制度规定》明确,对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有关要求,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问:《制度规定》中规定,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构有哪些,《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注册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已颁发的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注册证有效期是否作相应调整?

答:《制度规定》明确,市场监管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构。

《制度规定》明确,《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注册有效期为5年。为保证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连贯性和原有制度的衔接,已颁发的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注册证有效期从3年调整为5年。

问:《制度规定》确定了注册计量师的哪些权利与义务?

答:《制度规定》明确,注册计量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二)在注册的工作单位和规定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三)参加继续教育;(四)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五)在相关计量技术工作文件上签字;(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三)保证计量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以及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四)保守在计量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技术或商业秘密。

问:《制度规定》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行为有什么处罚?

答:《制度规定》明确,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注册计量师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制度规定》中,注册计量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哪些?

答:《制度规定》明确,一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开展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指导和培训本专业其他计量技术人员开展量值传递工作。

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开展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和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

问:《制度规定》是否适用于已参加2019年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

答:2019年注册计量师考试已在全国组织实施,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2019年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考试合格分数线划定以及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等仍按照原规定实施。

问:《制度规定》出台后,后续工作如何推进?

答: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制度宣贯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和政策解释工作,让广大计量技术人员充分知晓、理解和支持新修订的《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二是在实践中继续完善相关管理措施。三是以制度修订为契机,促进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健康良性发展。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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