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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简介

非道路移动机械简介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国一及以下标准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桩工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等。

同时应包括场内运转车辆,机场或码头的牵引车,摆渡车等。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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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动机械

  • 品种:电动机械;说明:电动绿篱机;
  • 佐川琦
  • 13%
  • 长春市绿海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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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联锁(JSL)

  • 水平、垂直位置联锁(缆绳式)
  • 南冠
  • 13%
  • 广东南冠电气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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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泄压口

  • XJXF-0.12-J
  • 广州兴进
  • 13%
  • 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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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联锁(组)

  • E2.2-E6.2 3 个断路器之间(2常用电源+ 母排)型式C
  • ABB
  • 13%
  • ABB(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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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联锁(组)

  • E2.2-E6.2 3 个断路器之间(2常用电源+ 母排)型式C
  • ABB
  • 13%
  • ABB(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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颚式移动破碎机

  • 进料口250×440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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颚式移动破碎机

  • 进料口250×440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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颚式移动破碎机

  • 进料口250×440
  • 台班
  • 汕头市2010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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颚式移动破碎机

  • 进料口250×440
  • 台班
  • 汕头市2009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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颚式移动破碎机

  • 进料口250×440
  • 台班
  • 汕头市2009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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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

  • 长 50cm×高 10cm,单字高 7cm
  • 2500副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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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机

  • B1-ATRD1
  • 1台
  • 3
  • 元器件采用施耐德、ABB、西门子品牌,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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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机

  • 22U
  • 1台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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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移动机

  • 提供通信网络连接
  • 2座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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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体移动机

  • 两箱,三工位;移位速度3.2m/min
  • 2套
  • 1
  • 国内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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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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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简介文献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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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8KB

页数: 6页

成都市成华区跳蹬河南路 18号(宗地 D)新建 商业用房、绿化工程及附属设施项目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2018年 1月 目 录 一、制定目的 ............................................. 3 二、适用范围 ............................................. 3 三、防治原则 ............................................. 3 四、准入制度 ............................................. 3 五、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 ................................... 3 六、机械用油管理 ......................................... 4 七、施工单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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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 1 -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 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施工机械及 工程车辆使用清洁油品的通告》和《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施工 机械及工程车辆使用清洁油品管 理的通知》 (宁建质字 〔2017〕130 号)、《关于加强房建与市政工地非道路移动机 械污染管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宁建质字〔 2018〕219 号) 等规定,结合本企业和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 防治,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进入本工程 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 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 摊铺机、旋挖机、强夯机、平地机、履带吊车、内燃桩工机 械、材料装卸机械、柴油发电机组等。 三、管理机构 结合

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污染管控工作 今日全面展开

江苏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调查和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消息:4月15日开始, 南京市环保部门将加大对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监测,此项工作将逐步在全市展开。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机械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这些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氮氧化物的重要排放源。通过监测,对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令限期治理,加装或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经治理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停止使用;对使用排放不合格、或无废气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 进行处罚。

根据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区的划定, 将对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管控措施,督促整改。同时依托江苏省工协机械设备管理中心行业管理职能,利用对工程机械开展号牌发放工作、实行一车一牌制度的优势,加强宣传,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环保意识,开展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调查和登记申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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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简介

河府办〔201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6日

为做好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18〕2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源头管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启动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管工作,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信息基础数据库,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启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达标治理,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的机械,即:

(一)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

(二)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具体类型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园林机械、其他机械等。

工程机械:指用于工程建设施工机械的总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打桩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机械。

农业机械:指在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农机牌照)、联合收割机、排灌机械等机械。

林业机械:指用于营林(包括造林、育林和护林)、木材切削和林业起重输送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伐木机、植树机、挖坑机、林业起重输送机械等机械。

渔业机械:指专门用于渔业生产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机械。

园林机械:指用于园林绿化、园林建设、园林养护的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割灌机、草坪机等机械。

其他机械:上述分类未涉及的,但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均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的范畴。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享数据库。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源调查摸底工作,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备案登记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相关职能部门部署,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摸底和备案登记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对本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所涉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台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数据抄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享数据库。

1.清单备案。

非道路移动机械持有人应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现场书面申请等方式,向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使用清单并进行备案登记(见附件2、3)。

2.材料审核。

经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对使用清单进行现场核实,确保所列清单及备案登记资料的真实性。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要求的,要补齐材料再备案。

3.排放标准异议。

非道路移动机械持有人对核定的排放标准有异议的,可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所申请复核,确定排放标准。

4.备案变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持有人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变更登记信息。

5.备案撤销。

经现场核查发现提供使用清单与实际设备不符合或通过虚假资料取得备案登记的,由受理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申报人责任。

(二)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分两个时段进行。

第一时段:从2019年5月1日起将源城区全域、江东新区临江圩镇、古竹圩镇、城东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东源县城城区建成区(含仙塘圩镇)、新港镇圩镇及安源村、新源村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全天候禁止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

第二时段:从2020年7月1日起,将全市行政区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全天候禁止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

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规定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生产、销售企业应明确标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同时要告知购买者。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加强监管,强化源头管控,确保在我市新购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国Ⅲ以上排放标准。

(三)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达标治理工作。

对使用年限较长、经治理改造仍无法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教育引导机械持有人实施淘汰,市、县区行政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起带头示范作用,率先淘汰。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补贴政策,在条件成熟时对主动淘汰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的机械持有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市生态环境局要积极争取省生态环境厅的政策支持,参照黄标车改绿标车的方法,对尾气排放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治理改造,所需费用由机械持有人支付,改造后经检测,符合排放要求的,准许其继续使用,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禁止进入划定的区域。

(四)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执法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职责分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对本辖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清单备案登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台账,由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本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改造工作和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汇总、整理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数据,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享数据库;指导各县区开展环境保护建设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组织协调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及排放治理改造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执法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补贴方案。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对矿山采选矿、土地开发等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对建筑、征地拆迁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全市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建设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水务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水利建设项目、采砂场及堆放场地(含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时堆砂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涉农非道路移动机械(含登记在册渔船)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林业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林业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承办的市政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查处本市生产销售超过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同时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单位做好宣传指导工作。对《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特种设备目录中在工厂厂区、旅游区、游乐场等特定区域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监管,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河源海事部门:负责开展码头、船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公路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公路建设、维修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解决非道路移动机械联合执法监管工作经费,在条件成熟时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补贴方案,落实、审核、监管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确保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责任,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不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机械持有人加强对机械的维护保养,并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成立河源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市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参与(见附件1)。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各县区工作的帮助指导,确保措施落实。

本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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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全文

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蒸发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小型通用机械、柴油发电机组等。

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防控结合、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排污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控制污染总量。

第五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督举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以及办理注册登记、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阶段性排放标准。

第八条 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保养,保持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闲置、擅自更改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九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送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保养,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维修单位应当如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传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维修信息。

维修单位不得以使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排放检验为目的,提供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维修服务。

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依法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照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

(二)按有关要求定期参加资质认定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四)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未依法通过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第十一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用其他车辆代替报检车辆上线检测;

(二)减少被测气体的摄入量,或者稀释被测气体的浓度;

(三)篡改检测限值、检测数据、被检车辆参数、大气环境参数、检测结果;

(四)故意造成远程监控设备失效;

(五)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六)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七)其他弄虚作假、人为干扰正常检测过程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修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维修企业名录。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抽测、电子监控、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被抽测者应当配合;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抽测不合格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维修,并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四条 在用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类别、数量、污染物排放等资料信息。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告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

市政和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城市道路施工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港口码头作业和公路施工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

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农业机械的备案登记,对列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农用设备或者车辆明确要求应满足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或者相应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水利、林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施工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润滑油添加剂等质量监督抽查。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使用地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

经检测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维修业务的维修企业,不如实上传车辆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维修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依法通过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使用未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未按照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出租、出借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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