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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就是指将事物分门别类,针对不同的分类适用不同的或是类似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分类管理基本信息

分类管理简介

将事物分门别类,针对不同的分类适用不同的或是类似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分类的目的是便于管理。社会分工也属于分类管理。而具体到个人,其自身的事务分门别类就是一种管理。分类管理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利用知识,更快的得到信息。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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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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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M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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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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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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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文献

(物业管理)物业分类管理概论 (物业管理)物业分类管理概论

(物业管理)物业分类管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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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695KB

页数: 88页

(物业管理)物业分类管理 概论 第一章物业分类管理概论 一、名词解释题: 1.物业分类管理:就是物业管理企业为了实现物业管理活动的满意目标,根据物业的性能、 特点及其变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需要,以及物业管理工作的资源条件情况,运用现代物 业管理方法、手段开展工作的针对性的、专门化的物业管理活动。 2.职业经理人:所谓职业经理人是指以企业行政为第一要务,接受投资者聘用,根据合同 条款,运用杰出的管理和经营手段,使企业发展和获取利润的专门人才。 二、填空题: 1.物业分类管理是一个相对的范畴,物业服务管理从一开始就具有综合性和专业性,必须 有专业人员和专门机构来施行。 2.在国外物业分类管理是随着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需要而发展的。 3.在英国,微观上, 19 世纪 60 年代伯明翰市的奥克维娅·希尔( OctaviaHill )最早为其出 租物业制定了一套规范。在宏观上,伯明翰市政

监理资料分类管理目录 监理资料分类管理目录

监理资料分类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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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1、 合同文件类 1.委托监理合同(复印件)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3. 监理资格备案文件(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安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通知书、监理人员 岗位证书、项目监理部人员配置(调整)通知书) 4. 分包合同(复印件) 5. 其它合同文件(复印件) 2、 勘察设计文件类 1. 地质勘察报告 2. 测量基础资料 3. 工程设计文件 4.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5. 设计文件查阅记录 6. 设计文件会审记录 7. 设计变更文件 3、 监理规划、细则类 1. 监理规划、安全监理规划 2. 监理实施细则(安全、桩基、主体、水电、防水、保温节能、装修、冬施、旁站、应急、配套园林 等) 4、 施工综合管理类 1.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 承包单位现场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资料 3.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4. 总包企业及人员资质证明文件 5. 工程开工报审表

ABC分类管理法简介

ABC分类管理法(ABC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method)对存贮物资分成ABC三类分类管理的方法.ABC三类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一般根据物资占用存贮金额的总费用比例来划分

.A类物资品种少(约占1000^-2000),而所占总存贮费用最多(约占6000^-800o);C类品种最多(约占50%一7000),而所占总存贮费用最少(约占500^'100o);B类在A与C两类之间.对A类物资应该使用仔细的存贮控制公式而且在管理上特别注意,对B类可粗略一些,对于C类一般可用经验来确定.

在生产中,有些物料需要根据产品总计划倒推出来,不同时期的需求量也不同,问题在于决定如何订货.计划工作的步骤为:

1.计算净需求量.

2.确定生产批量.

3.确定订货合同下达日期.

4.零部件展开.

产品往往可以分解为一些零部件,而各种零部件所需数量是不一样的.另外,由于各种零部件产品质量不同,组装时的损失也不同,因此,考虑这些因素对 产品及这些零部件的净需求量自然也不相同.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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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高强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 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第十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条 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9号令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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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制度分类管理

2019年12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2020年4月底前完成已发证行业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所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信息登记工作,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生态环境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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