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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废钢铁概述1
第二章 废钢铁采购与库存24
第三章 废钢铁品质(质量)检验46
第四章 废钢铁加工94
第五章 废钢铁拆解123
第六章 废钢铁进口和部分国家废钢铁标准152
第七章 废钢铁配料168
第八章 废钢铁冶炼基本知识178
第九章 废钢铁企业和料场的5S管理与PDCA循环管理方法189
附录A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16
附录B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管理行业标准绿色拆船通用规范(择要摘编)219
参考文献226
《废钢铁回收与利用》主要内容简介: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废钢铁本身是载能体,用废钢铁炼钢比用铁矿石炼钢,每吨可以节约1t标准煤,减少2~3t铁矿石开采和4~5t原生矿开采。从18世纪的工业革命开始,全球的钢产量每年都在增加,按照目前的钢铁生产速度,全球已探明的铁矿石基础储量仅够使用200年左右。但是,据不完全统计,自工业革命以来,全球已有80%的地下矿藏储量转移到了地上,其中,已报废的各种钢铁制品,变成了钢铁废弃物,堆积在人们的周围,有的已变成垃圾,在污染着环境。因此,做好废钢铁的回收与利用是实现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和钢铁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废钢铁回收与利用》可以作为钢铁企业和废钢铁经营企业的工作参考书和工具书,也可以作为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的教学参考书,同时也可以作为其他产业部门和投资部门的参考书。
第2版前言第1版前言第1章 土方工程1.1 土的分类与工程性质1.2 场地平整、土方量计算与土方调配1.3 基坑土方开挖准备与降排水1.4 基坑边坡与坑壁支护1.5 土方工程的机械化施工复习思考题第2...
第一篇 综合篇第一章 绿色建筑的理念与实践第二章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总体情况第三章 发挥“资源”优势,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第四章 绿色建筑委员会国际合作情况第五章 上海世博会园区生态规划设计的研究与实践第六...
前言第一章 现代设计和现代设计教育现代设计的发展现代设计教育第二章 现代设计的萌芽与“工艺美术”运动工业革命初期的设计发展状况英国“工艺美术”运动第三章 “新艺术”运动“新艺术”运动的背景法国的“新艺...
废钢铁的回收与利用 (2)
废钢铁的回收与利用 (2)
废钢铁的回收与利用
废钢铁的回收与利用 一、 废钢铁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要性 1.1 扩大利用废钢铁资源是突破资源 瓶颈制约、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进入 21 世纪,资源 相对不足、环境容量有限,已成为我国国情的基本特征。资源供应紧张,原生资 源供应已远远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资源需求, 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 发展。 对于钢铁工业来说, 由于我国铁矿石资源相对紧缺, 这些问题尤为突出。 近 10 年来,我国钢铁积蓄量增长近 2.8 倍,人均不足 5 t ,相比之下,美国、 日本都超过了人均 30 t ;目前世界钢铁业的废钢铁应用占粗钢总产量比重的 40%~45%,在我国即使是废钢消耗量创纪录的 2009年,也仅占粗钢产量的 14.6%; 另外,我国目前废钢利用率仅为 19.9%,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 48.3%。无论在 人均钢铁资源拥有量、 废钢应用水平还是循环利用率上, 我国都远落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章程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Metalscrap Utilization (CAMU)
第二条 本协会为中国从事废钢铁应用、回收、加工、配送、贸易企业,从事冶金渣开发利用企业,从事废钢加工设备、检测设备、冶金渣处理加工设备的制造企业、供应商及相关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为了实现共同的愿望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废钢行业的非营利性的、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充分发挥政、企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废钢铁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以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化方向,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实现依法设立、按章办会、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的方针,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本协会接受并服从上述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于1995年依法加入世界回收组织国际回收局(BIR),为金卡会员
单位。
第八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是:
(一)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会员单位,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积极
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工作。
(二)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和授权,依法开展废钢铁行业s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制订、修订废钢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以及行业准入条件等有关文件,组织实施和监督,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
范行业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在协调废钢铁回收、利用,维护废钢铁市场秩序以及废钢进口等方面发挥自律管理作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五)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制订并组织实施行
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协助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推广先进,督促整改。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六)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废钢经济信息,办好《中国废钢铁》杂志、《中
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网》网站、编印参考资料、开展技术咨询,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七)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废钢铁和循环经济方面的展销会、展览
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开展招商引资等活动,帮助企业开拓新的市场,培育与建设行业市场。
(八)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承担国家课题研究。组织研究国内外废钢铁资源状
况与废钢铁应用技术,推动废钢铁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推广废钢加工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促进废钢铁加工质量的提高;研究冶金渣的开发和利用;研究废钢代用品的技术和应用;推动技术开发与协作,组织行业科技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开展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努力促进全行业技术进步和节能降耗、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九)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
营管理。成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对会员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难题进行诊断、攻关。提供咨询服务。
(十)促进行业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协助
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废钢进口工作。
(十一)代表行业或协调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以及相应保障措施等有关工
作,建立预警机制,保护我国废钢产业安全。
(十二)经政府部门授权或接受政府、会员企业委托,参与开展规划、设计重大
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咨询等项工作。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
托,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制,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组织;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在废钢及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信誉。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简介;
(二)调查、登记后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要求或批评并享有监督权;
(五)享有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若连续二年无故不
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先由协会秘书处提示,提示无效则视为自动退会,并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六条 会员不允许从事有损于协会的团结,有损于行业整体利益的活动。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协会法定代表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五)制定会费标准。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在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
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特殊情况下最长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
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提出理事长、副理事长建议人选,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它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开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
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
式开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中具有较高的威望,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应由在本行业内影响较大的企业主管领导中推选,若
在任期内不再主管废钢业务,应及时召开协会理事会予以免职和更换;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与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5—20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
会从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备案,并报国家民政部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常务副理事长1人,从能将主要精力用于协会工作的副理事长
中推举产生。重点负责日常与理事长、副理事长的沟通,协会日常重大事件的处理,对外工作的协调以及对协会秘书处工作的指导等项事宜。
第三十条 协会设秘书长1人,为专职。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报国家民政部批准。协会设副秘书长2—3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协助秘书长分别负责相关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社会团体法人代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
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二)处理协会日常需要决定的重大事件;
(三)协调协会日常对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及企业间的有关工作;
(四)检查和指导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开展工作,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
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通过;
(四)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其它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协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采用聘任制,由秘书长每年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要逐步年轻化、专业化,首聘年龄不应大于56岁,工作年龄不应超过62岁。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视工作需要可适当延聘。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为方便开展各项专业工作,设立专业委员会4—5个。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由“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第五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培训或其它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规定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
准经理事会讨论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
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
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后方能离任。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
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主管单位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
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程序
第五十条 协会变更名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与现有协会或协会分支机构重复交
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申请变更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国家主管部
门提交变更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协会如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应当向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变
更申请。在现业务主管部门出具不再担任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确认函件时,按规定应在文件下达后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分别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协会申请变更住所(包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住所);申请变更业
务范围(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范围);申请变更活动资金,都应向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
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任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于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三届六次理事会通过,并提交四
届一次会员大会于二○○八年五月十四日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2100433B
本会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会是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团体会员,1995年加入世界著名回收组织:国际回收局(BIR),为该组织的金卡会员单位。
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利益,维护行业利益,维护国家利益。
1.维护和推进我国废钢铁行业的发展和进步,坚持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监督管理。
2.受国家统计局委托,依法对我国废钢铁资源及消耗进行统计和调研。
3.编制国家行业规划、重大投资项目的前期认证。
4.参与国家标准、经济政策、法规制定并监督实施。
5.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废钢铁信息、咨询服务。
6.举办展销会,研讨会,技术交流会,培训班。推广废钢铁及冶金渣处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促进国际交流,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废钢铁供需交易平台。
7.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动,协调市场秩序。
8.编制我国进口废钢计划,协同国家环保总局对废钢进口企业的资质认证。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在常务理事会主持下,由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由办公室,财务部,进口废钢办公室,统计部,《中国废钢铁》杂志编辑部,《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网站》等机构组成。
1.废钢及冶金渣加工设备委员会
2.冶金渣开发利用委员会
3.科技应用委员会
4.废钢铁贸易委员会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会员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和理事会。2008年5月协会第四届委员会和理事会已经组成,并召开了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均具有完备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财务部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公布财务收支报告。每年接受民政部,财政部的年终财务审计。
废旧塑料回收利用技术多种多样,有可回收多种塑料的技术,也有专门回收单一树脂的技术。近年来塑料回收利用技术取得了许多可喜的进展。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