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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2014年9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闽政办〔2014〕129 号印发《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分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组织保障3部分。

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基本信息

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

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2014年全省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方案》(闽委〔2013〕31号)有关要求,为加快建立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地方立法、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我省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强化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登记,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坚持积极稳妥,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稳步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工作。坚持便民利民,进一步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健全“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马上就办”等配套措施,更好地服务群众、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坚持指导基层,加强对市、县(区)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织等的指导,全面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开展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省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等部门对本部门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编制及相关情况进行梳理,提出不动产登记工作整合(含职责、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处置等)及整合后部门间对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分工协作意见,于2014年9月底前报省编办。省编办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开展调研,于2014年10月中旬前提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编制整合的初步意见。

(二)出台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意见。省编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编制整合初步意见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2014年10月底前形成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正式意见,并按照程序报批实施。

(三)推进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组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意见,由省编办牵头,省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财政厅、人社厅(公务员局)等部门配合,于2014年11月底前研究提出省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方案。

(四)起草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规章。由省国土厅牵头,省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梳理评估我省土地、房屋、林权、海域(海岛)等不动产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立、改、废”意见建议,并在省法制办的指导下,研究起草《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及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五)做好不动产登记相关衔接工作。由省国土厅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做好省级层面有关不动产登记资料交接和工作衔接。省国土厅负责制订资料交接和工作衔接方案;省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按照要求将本部门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的文件、档案、信息系统等资料完整移交到位,并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本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后续衔接工作。

(六)推进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省编办、国土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全省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工作。2015年6月底前,全省市、县(区)要基本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整合,并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要求,做好机构组建、工作融合、平台建设等工作,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七)整合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的基础平台。由省国土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整理土地、房屋、林权、海域(海岛)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资料,整合建立我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信息管理平台统一。

三、组织保障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推进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研究解决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相关各方工作衔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等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并指导、督促各地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为总召集人,省政府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及省编办、国土厅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省编办、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地税局、法制办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国土厅,主要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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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4〕12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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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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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文献

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影响分析 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影响分析

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影响分析

格式:pdf

大小:162KB

页数: 未知

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人防国有资产中的人防工程产权管理模式将如何变化,直接关系到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大局。

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影响分析 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影响分析

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影响分析

格式:pdf

大小:162KB

页数: 未知

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人防国有资产中的人防工程产权管理模式将如何变化,直接关系到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大局。

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

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和我省《2014年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14〕107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各地要按照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组织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争取在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查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及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建立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上,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省级适时选择有条件地区开展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工作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

二、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1-3月)

1.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2.各市、县(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及时间节点要求、分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备案,各设区市实施方案于2015年3月底前上报省国土厅。

3.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5年4月-2020年6月)

1.收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前期土地、房屋调查、登记等成果资料,对土地登记档案和土地登记卡进行扫描,并将土地和房屋登记相关数据录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数字化成果。

2.制作工作底图。充分利用全省村庄规划1︰1000地形图、数字城市(县域)大比例尺地形图、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制作地籍调查工作底图。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建设部门的申请,依法提供现有相关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暂无相关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地区,可以地籍子区为单位,利用已有的地形图或影像图资料,绘制宗地位置关系图形成调查工作底图。根据划定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和转换工作。

3.地籍和房屋调查。尚未开展地籍调查或地籍调查成果无法满足需要的地区,按照地籍总调查模式开展地籍和房屋调查。对已依法批准或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规定条件,且尚未登记发证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原批准用地文件登记发证,不需开展地籍调查;对已登记发证,经核实与实地一致的宗地,不需开展地籍调查。

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低精度成果和已发生变化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更新,并开展房屋补充调查。对已登记发证,经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仅对不一致的部分开展地籍调查;对已登记的房屋,只将登记信息记录在调查表中,不需重新开展调查。

各地要根据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在满足地籍管理和登记发证需求前提下,采用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方法开展地籍调查。原则上采用解析法开展地籍调查,坐标系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有现势性强的1︰500~1︰1000大比例尺图件的地区,可采用图解法开展地籍调查。对个别基本条件难以满足的边远村落或零星居民点,可采用勘丈法,实地丈量界址边长,确定相对位置关系。

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表》,具体表格式样由省国土厅会同省住建厅研究制定、另行下发。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调查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房产测绘工作。房屋调查形成的工作成果应包括:将房屋权属信息和测量结果记载于调查表中;在宗地草图中标识房屋,并标注房屋边长、楼层、结构及争议情况等信息;将房屋要素纳入地籍图的测绘中;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及数据库建设要将房屋调查信息包含在内。

4.确权登记发证。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在地籍和房屋调查时,应主动发放登记申请书,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查结束后,对未登记发证但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房及时进行公布。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可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权属来源等材料向当地登记机构申请权属登记。原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人可自行确定是否换发新证。登记机构在受理权属登记申请后,30日内办结土地和房屋登记并核发权属证书。登记发证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我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前,农房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具体政策由省住建厅会同省国土厅研究制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县(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实行“一站式”服务,依法优化、简化办证环节,方便群众和企业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

5.信息化管理应用。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基础上,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和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包含图形、属性、历史档案等信息的农村地籍数据库,并与城镇地籍数据库衔接,形成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成果。应将土地登记发证历史档案进行数字化,并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

农村地籍数据库建设,要满足相关部门共享应用的需要,能够实现数据库存储格式标准化无损转换。要运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实现土地登记业务与地籍数据库空间数据的联动,做到“登记一宗,入库一宗”,并建立成果更新机制,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维护土地登记成果的权威性。要做好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衔接,满足国家对数据汇交和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及相关信息查询要求。

6.县级工作进度要求。

2015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10%;

2016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30%;

2017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50%;

2018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70%;

2019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90%;

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内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6-12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采用“县级自查、市级检查验收、省级抽查”方法进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申请市级检查验收;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的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申请省级抽查;省国土厅会同有关部门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抽查,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并报告省政府。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加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设部门参与,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权属调查和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抓好各年度工作计划的推进落实。对工作进度缓慢、成果质量存在问题的地方,要重点督导,限期整改。

(二)落实工作经费。各市、县(区)政府要保障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经费,可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等规定,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等土地收益中列支。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县(区)要加强对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充分调动农民群众配合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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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夏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启动

昨日,我区召开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成立宁夏不动产登记局和宁夏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该中心的成立标志着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式起航,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登记职能将进行整合并统一登记。

据介绍,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分散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相关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依据、登记机构、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促使不动产登记行为更加规范,交易更加安全,权利人合法权益更有保障。同时,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未来将实行“一站式”服务,能够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办证环节,方便企业和群众。

据了解,目前,全国有26个地区完成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预计年内我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将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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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获多项进展 24省份已启动相关工作

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近期取得多项进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结束公开征求意见,不动产登记局确定首任“掌门人”,同时,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表也得到明确。

在地方层面,随着广东和贵州成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已有24个省份启动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眼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加速推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结束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8月15日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日程安排,这次征求意见已于9月15日结束。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对中新网记者表示,在上述条例正式实施后,不动产登记职责将得到整合,目前存在的多头管理、权责不清晰的情况也将得到改变,这对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方便企业和群众具有积极意义。而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对征收房产税和反腐败也会间接起到一定作用。

不动产登记局首任“掌门人”亮相

昨日,王广华的不动产登记局局长职务被首次在媒体上正式披露,由此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人事架构初现雏形。自今年5月挂牌以来,作为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要执行机构,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的每个动作都引人关注。

近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一行到郑州市调研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随行人员中王广华的职务赫然显示为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即不动产登记局局长。这是官方首次披露王广华的这一职务。

今年5月份正式挂牌的不动产登记局,其首任“掌门人”日前公开亮相。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官方网站9月15日披露,9月12日至13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到河南调研,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等随行。

官方披露的上述信息意味着,王广华已成为不动产登记局首任局长。王广华简历显示,在1992年至2001年的十年间,王广华一直任职于地籍管理部门。2001年11月,由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副司长转任信息中心主任、党委书记。2008年12月至2014年9月,担任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局长。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陈国强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要落实到地方,还涉及到大量地方政府部门工作的合并、整理,必然有一个部门间相互博弈的过程。这也意味着,作为不动产登记局的“掌门人”,王广华的担子还很沉重。

24省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虽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还未正式出台,但在地方层面,多省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经取得积极进展。

近期,广东省和贵州省先后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陈志忠近日表示,福建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将进入登记机构设立阶段,正在研究设立省级不动产登记所。

至此,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中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的省份至少已有24个,包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山西、江苏、北京、广西、福建、广东和贵州。其中,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甘肃、贵州等7省(市)明确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

值得注意的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表也已明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近日提到,实现不动产登记分为四个阶段,2014年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建立基础性制度;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平稳有序实施;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正常有效运行;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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