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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是福建省建设厅2007年12月27日印发的一份文件。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度和公信力,建立适应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中介诚信环境,根据《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闽建法[2005]77号附件2)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甲、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3年以上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代理机构。

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应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负责。评定工作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按其机构状况、业绩情况、纳税额、从业行为、信用记录、客户意见等综合评价,分为AA、A、B、B-四个级别,其中AA表示信用优良,A表示信用超过一般水平、B表示信用低于一般水平,B-表示信用差。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其信用等级定为B-或B,其余的信用等级通过量化评为确定为AA或A。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评定为B-。

(一)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省外驻闽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严重违法违规,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单位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四)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规定的不良行为标准被记录不良行为满三次的;

(五)参评的业绩客户评价意见为“差”的超过30%(含30%)的;

(六)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或在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在评价年度内,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未被评为B-,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评定为B。

(一)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或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规定的不良行为标准被记录不良行为满二次的;

(二)从业人员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三)参评的业绩客户评价意见为“差”的超过20%(含20%)的。

第八条对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B-或B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福建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一),以评分高低顺序排列,按比例选取信用等级,从参评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中取40%,乙级招标代理机构中取20%为AA级,其他为A级。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一般一年一次,省建设厅根据监管等工作需要,可以进行特定时段的信用等级评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建筑业协会工程招标投标分会发布评定通知;

(二)招标代理机构填写《福建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表》(详见附件二)、及企业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三),情况连同机构证明材料报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在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报送企业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和评定表报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

(四)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进行复审;

(五)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将复审结果报省建设厅组织评审;

(六)评审结果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示10天;

(七)对有异议的信用等级进行复议,重新评定;

(八)省建设厅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定之后,发现有的机构在参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如实申报影响评定结果的,由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核实后报省建设厅将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为B-。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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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福建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闽建筑[2007]55号

【发布日期】2007-12-27

【生效日期】2007-1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闽建筑[2007]5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度和公信力,营造适应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中介诚信环境,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闽建法[2005]77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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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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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文献

2007年度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 2007年度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

2007年度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

格式:pdf

大小:12KB

页数: 4页

2007年度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 (共 95家)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信用等级 1 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AAA 2 福建省招标中心 AAA 3 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AAA 4 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AAA 5 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AAA 6 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AAA 7 厦门兴海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AAA 8 福建省兴闽咨询有限公司 AAA 9 厦门银盛建筑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AAA 10 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AAA 11 厦门长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AAA 12 厦门诚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AAA 13 厦门基业衡信咨询有限公司 AAA 14 厦门高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AAA 15 福州信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AAA 16 福建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AAA 17 福建省建设工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格式:pdf

大小:12KB

页数: 3页

附件 1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序号 评价项目 分 值 评分标准 附件资料 1 保障体系 (20分) 组织机构 6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设立组织机构的得 2分;明确企业组织机构职责的得 2分;各 机构主要人员配备齐全的得 2分。上述各项有缺陷的酌情扣 0.5~1分。 企业组织机构图、部门 职责规定和相关人员 聘书 规章制度 4 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制订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控制 (2分)、技术档案(1分)、 财务管理( 1分)等制度。上述各项有缺陷的酌情扣 0.5~1分。 规章制度文本 注册资本 6 甲级企业达到 200万的得 3分,每增加 100万得 0.5 分;乙级企业达到 100万的 得 3分,每增加 25万得 0.5 分。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办公场所 4 企业总部(不含分支机构) 达到 250平方米的得 2分,每增加 50平方米得 0.5 分; 不足 250平方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文件来源

福建省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闽建筑[2007]5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省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制定了《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除信用评定年度内新设立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不满一年的企业外,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参加信用评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从企业规模、财务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技创新、社会信誉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企业信用评定分为AA级、A级、B级、B-级四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超过一般水平、信用低于一般水平、信用差。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在当年4月底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在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六条二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负责,评定结果抄报福建省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信用评定应按照《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进行。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AA级企业,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70-89分的企业为A级企业,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60-69分的为B级企业,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59分以下的为B-级企业。

第八条在信用评定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直接评定为B-级:

(一)依据《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二)累计发生死亡4人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四)存在偷税、逃税、抗税行为,已被税务或公安机关查实处理的;

(五)不按本办第二条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

(六)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九条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信用评定程序:

(一)省建筑业协会发布信用评定通知;

(二)企业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筑业(行业) 协会;

(三)设区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评意见;

(四)省建筑业协会进行复审;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部分企业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企业信用进行评审;

(五)省建筑业协会将复审结果报省建设厅组织评审;

(六)评审结果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公示10天;

(六)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复议,重新评定;

(七)省建设厅公布评审结果。

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定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实施。

第十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定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组织评价的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是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信用等级评定之后,发现弄虚作假或未如实申报影响评定结果的,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的由省建筑业协会核实后报省建设厅将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为B-;三级资质企业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规定将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为B-。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等级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存档。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照企业信用评定的四个信用等级,分别实施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的差异化监管。

第十四条绿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作强,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或较低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出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可免于审查;

(二)对部分规模较大、列为扶持重点的企业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制度,扶持其做大做强;

(三)在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在工程担保与保险等方面予以费率优惠;

(五)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蓝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或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重点作程序性的查验;

(二)提供可能的辅导或工作提示。

第十六条黄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必要限制和重点审查;

(二)列入专项检查的重要监管对象;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七条红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

(二)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监管类别的限制。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类行业协会组织评选的先进或优秀企业,其上年度信用等级应在A级及以上。

第二十条参加企业信用评定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颁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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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2日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平公正和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有关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有关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先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且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和日常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以及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以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本办法。其中,所有市级代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遴选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工作,按照“统一建库、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由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授权)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项目属地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管理,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维护和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在国内依法注册,并在佛山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且已进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五条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自行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督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下,按本办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招标人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自行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办理其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手续。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10%收取服务费用。若招标代理机构只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服务的,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规定标准内商定。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浮10%的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入库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入选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三)在佛山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入库的程序如下:   (一)网上申请登记。   1.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   2.办理数字证书与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的绑定;   3.统一登陆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录入必要的信息资料后,在网上提交申请。   (二)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填报信息的规范性进行核对,核对通过后将其相关信息资料(涉及隐私除外)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5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在公示期间,发现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入库资格3年。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资格等级承担以下各类工程业务:   (一)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二)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三)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   第十一条 招标人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须按以下程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一)公告。招标人须在取得项目批复或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意见后,将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内容应包括: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实施时间和地点;   3.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要求(招标人也可同时按照行业分类提出要求);   4.随机抽取的时间和地点;   5.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二)报名。公告发布后,已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5个工作日。   若招标代理机构之前参与同一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等业务时,不得再参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三)随机抽取和公示。   1.已报名且资质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参加随机抽取环节。   2.报名截止后,按报名顺序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自动生成招标代理机构对应编号。   3.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见证下,由招标人按照进入随机抽取程序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应编号,向摇珠机内放入对应的号码球。   4.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其中的1个号码球,相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代理候选人。   5.招标人须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抽取结果发布到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两个工作日。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举报)的,则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6.若报名家数只有1家的,则直接确定为代理候选人;报名家数超过两家(含两家)的,按上述步骤抽取确定代理候选人。   (四)签订委托合同。   1.招标人与代理候选人须在抽取结果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抄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代理候选人拒绝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招标人按本办法在原来报名的家数范围内重新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并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追究该代理候选人的相关责任。   3.招标人拒绝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成其履行委托义务;若仍不履行的,则由监督部门按《印发<佛山市关于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佛纪发〔2013〕16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打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满分为120分,招标代理机构入库基础分为100分。60分<招标代理机构得分≤80分时,暂停其参与遴选的资格半年。招标代理机构得分≤60分时,从代理机构库中除名,且从除名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入选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选取,否则暂停其遴选资格3个月。   第十四条 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原则,对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一项目一考核”制度。   (一)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40分:   1.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等违规行为;   2.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3.经遴选确定为代理候选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或不承揽招标代理工作的;   4.同时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和投标咨询业务的,或擅自将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5.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7.在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诚信管理系统登记及入选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中弄虚作假、隐瞒不良行为记录,经查证属实的;   8.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资料的;   9.因出现重大失误而给招标人带来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损失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减20分:   1.招标公告中违规设置过高资质条件或提出多项资质要求,以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2.擅自删减或修改不允许修改的招标文件格式范本内容的;   3.擅自提高标准收取资料费等费用,或擅自降低代理收费标准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4.因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制定不严谨而引发投诉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不按招标文件范围编制标底或在编制标底过程中出现漏算、错算等明显偏差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6.不按规定封存投标文件的;   7.不如实记录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或遗失招标投标过程资料的;   8.不按规定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他失职行为。   (三)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减10分:   1.招标代理合同内容不完整或存在不合理条款,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2.不按规定给投标人发送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的,或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答疑和有关资料未及时备案的;   3.工程量清单不按计价规范及省、市要求编制,或存在重大偏差的;   4.不做好开标前准备致使开标现场混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的,或因代理失误致使招标失败的;   5.评标过程中干扰评委评审的;   6.开标评标、主要资料备案等重要环节项目负责人不到场的;   7.在招标公告申请和办理评标结果公示、备案、申请退还保证金等环节中,由于从业人员不熟悉程序及相关规定等原因导致两次以上方可完成的;   8.招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或不向监督机构反映的;   9.专业人员因工作调动未及时备案的;   10.定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案资料的。   (四)上述(一)、(二)、(三)款中未包含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征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对应扣分。   (五)因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无法满足招标人需求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招标人而导致无法开展工作的,经招标人书面要求整改但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可由招标人书面申请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约谈招标代理机构;约谈后仍未整改的,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可按照本办法更换招标代理机构。   (六)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线索,经查实的加10分,如属恶意举报的扣10分。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进行评价,正面评价结果可作为加分依据,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受到处罚的招标代理机构处罚期满后,可按本办法重新申请入库或恢复遴选资格,其基础分值为100分。   第十六条 各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个季度将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情况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区可依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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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检查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日前,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进一步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随州市住建委对全市6家招标代理机构(均为乙级资质)资格条件、市场行为、工作质量、工作业绩进行了全面检查。

从检查整体情况来看,全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质量、服务水平、市场行为均较往年有所提高。

一是资格达标。全市6家招标代理机构基本达到资质合格标准,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施,办公条件能满足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需要,人员配备齐全,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二是市场行为合规。招标代理机构都能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工作符合法定招标程序和相关规定,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按章执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的编制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执业手册》招标人登记评价,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制度,内部工作流程较规范,招投标档案资料较齐全。

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组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并分别对各受检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要求各招标代理机构将档案资料中不完善、不到位和欠缺的部分查漏补缺,迅速进行整改,并在5日内将整改书面情况报检查组接受复查。对随州市精致建设工程造价师事务有限公司缺少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情况,检查组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迅速整改,并限期转注到位。逾期整改不到位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下一步,随州市住建委将从三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是强化准入清出制度,加大招标代理机构市场监管力度。健全和完善考核机制,对现有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市住建委将从加强服务质量和行业自律等方面入手,严格执行行业各项考核制度及处罚办法,认真落实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考评制度。对查出的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考核内容,奖优罚劣;对屡次违规,拒不整改的,坚决清出建筑市场。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严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和专业人员资格审批关,认真落实持证上岗制度,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中介服务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是强化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及专业人才引进,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质量。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员整体素质,进而提升行业的整体执业水平。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尽快适应招标代理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注重职业操守,提高道德修养,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好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三是强化行业自律,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管理原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逐步构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良性发展的行业管理机制,不断规范行业行为,提供优质服务,避免不正当竞争,维护共同利益,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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