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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
第三条 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
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但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由其按照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包方式。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范围、规模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核准申请作为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同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需先行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的,可单独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项目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非因第二款规定原因,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单位可以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调整招标方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核准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设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以及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省重要大型工程和公共建筑等项目的工程设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核准不招标:
(一)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且捐赠人同意不招标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已依法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九)工程设计选择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获得国际、国家级奖项的设计师作为主创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项目单位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九条 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应当提交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说明邀请招标、不招标的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项目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
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申请核准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在项目审批、核准的同时核准招标事项的,核准期限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期限执行。
单独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承诺的核准期限少于20个工作日的,按照其承诺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作出招标事项核准意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单位有借招标事项核准之机规避招标的,可以依法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修订)》(闽发改法规〔2013〕978号)同时废止;《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D错误。必须招标有两个条件:一是看是否在下列范围内: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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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
第三条 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
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但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由其按照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包方式。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范围、规模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核准申请作为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同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需先行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的,可单独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项目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非因第二款规定原因,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单位可以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调整招标方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核准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设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以及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省重要大型工程和公共建筑等项目的工程设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核准不招标:
(一)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且捐赠人同意不招标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已依法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九)工程设计选择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获得国际、国家级奖项的设计师作为主创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项目单位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九条 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应当提交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说明邀请招标、不招标的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项目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
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申请核准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在项目审批、核准的同时核准招标事项的,核准期限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期限执行。
单独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承诺的核准期限少于20个工作日的,按照其承诺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作出招标事项核准意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单位有借招标事项核准之机规避招标的,可以依法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修订)》(闽发改法规〔2013〕978号)同时废止;《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规范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日前,福建省发改委下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范围做出较大幅度调整。
《办法》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办理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手续。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作为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同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需先行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的,可单独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项目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了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但应当按照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包方式。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但为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由其按照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包方式。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由其按照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包方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江西省实施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赣府发[2004]10号)规定必须招标、并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对以下招标事项进行核准: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者不招标);
(二)项目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三)项目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申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应当将已经初审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安排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贴息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五条 项目单位需改变经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向核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
第六条 因连续两次流标,项目单位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向核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核准条件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邀请招标:
(一)项目投资中非公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二)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三)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四)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五)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 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和企业投资的项目,且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十一条 招标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申请自行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招标事项核准程序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执行。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须先行开展招标工作的,或者在项目审批、核准时未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将招标事项单独报送省发改委核准。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招标事项的核准程序,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依法自行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招标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三)申请邀请招标、不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有关材料。
项目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
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保密工作部门认定项目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在出具认定意见前,应当征求相应的军队保密组织的意见。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自身为项目单位的,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
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
第十六条 因连续两次流标,项目单位申请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流标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备案申请书,内容包括两次招标的过程、招标文件设置的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要求的相应依据;
(二)原招标事项核准文件;
(三)两次招标时在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
(四)两次招标时发出的招标文件;
(五)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两次招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须提交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
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招标文件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或者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导致招标失败的,不予备案。
第十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招标事项,按以下委内工作程序办理:
(一)非单独核准招标事项的,实行联合审批。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申请表或者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批(核准、备案),政策法规处负责对项目招投标事项进行核准。收到含有招标事项核准申请内容的项目材料,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处室及时将材料转政策法规处办理招投标事项核准手续;政策法规处将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结果及时送相关业务处室,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附件一同印发。
(二)单独核准招标事项的,或者对流标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备案的,由政策法规处单独办理。
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内部工作程序,自行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 对于核准的招标事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出具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并在意见表中明确项目单位应当至少在一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江西日报、信息日报、江南都市报、江西省招标投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规避招标、不依法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和不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单位有规避招标、不依法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和不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