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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鼓励利用外资造林营林若干规定

福建省鼓励利用外资造林营林若干规定,是1998年10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鼓励利用外资造林营林若干规定基本信息

福建省鼓励利用外资造林营林若干规定简介

【发布文号】闽政[1998]29号

【发布日期】1998-10-28

【生效日期】1998-10-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

《福建省鼓励利用外资造林营林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1998〕2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制定的《福建省鼓励利用外资造林营林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鼓励利用外资造林营林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利用外资造林营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外资造林营林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造林营林;外商受让林木;利用境外贷款或借款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造林营林。

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组织或个人投资造林营林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依法保护利用外资造林营林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利用外资造林营林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利用境外借款方式造林营林的,应当按照外汇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以林木抵押贷款或借款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登记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出具抵押证明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利用外资造林营林使用林地的期限最高为50年,需要延长的可在期满前6个月依法申办延长期限。

前款规定的使用林地期限内,因国家建设征用或集体公益事业使用该林地的,应依法补偿。

第六条利用外资营造的林木在采伐时按规定提取的维简费,全额留给投资的单位或个人,专款用于林业生产,所缴纳的育林费,在迹地更新验收合格后,返还50%至70%用于造林育林。

第七条利用外资造林营林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经济成熟或工艺成熟确定林木采伐年龄。

第八条利用外资造林营林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森林经营方案,提出林木采伐指标,按程序报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专项单列下达。森林经营方案须委托具备林业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利用外资造林营林的单位或个人在造林前清理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采伐指标由企业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调剂解决。

第九条利用外资造林营林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采伐许可证生产的木竹,由其自主支配,自产自销。

第十条利用外资造林营林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持法人资格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固定的经营加工场所、相应的资金、合法木材来源渠道证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办理;不予办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利用外资造林营林的木材流向或经营区附近设置木材运输证办证点。

第十二条利用外资造林营林的,投资者应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利用外资造林营林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进行林地、林木资产评估,办理林地、林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利用外资造林营林的单位或个人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外商受让、出让林木和租赁林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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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鼓励利用外资造林营林若干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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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鼓励利用外资造林营林若干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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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鼓励利用外资造林营林若干规定文献

福建省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 福建省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

福建省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

格式:pdf

大小:10KB

页数: 5页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 若干规定(试行) 》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实际,我厅制定《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 (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 本规定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许可时要按照本规定要求对悬挑 架进行审查,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悬挑架责令整改直到 停工整顿。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科技处。 附件 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安全监督管 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

福建省“金审工程”建设若干问题对策思考 福建省“金审工程”建设若干问题对策思考

福建省“金审工程”建设若干问题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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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0KB

页数: 2页

“金审工程”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福建”重点建设项目,文章结合“金审工程”建设的实际,分析指出“金审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金审工程”建设的对策与措施。

福建省鼓励集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简介

【发布文号】闽政[1994]18号

【发布日期】1994-04-02

【生效日期】1994-04-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福建省鼓励集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1994]18号一九九四年四月二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颁发《福建省鼓励集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鼓励集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多方集资办电,促进我省电力工业快速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指国家、省及其部门筹资、地方(指地、市、县,以下同)自筹资金以及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的发电厂(站)。

第三条集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可以实行股份制。鼓励地方筹措资金以股份形式参与全省的电力建设项目。

第四条集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办电、谁受益”和“以电养电”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集资建设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电力中长期发展规划的10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火电厂、大中小型水电厂及其配套送变电工程。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允许在资金及外部条件等有综合平衡能力的地方自筹资金建设应急电源。

第六条集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审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具备建设条件的,各级政府及其有权审批机关应积极支持,优先审批,优先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七条集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可以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建设和经营,也可以委托电力部门承包建设和经营。集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所需的设备允许投资者在国内外公开投标,择优选购。

第八条集资办电的发电量,根据集资各方的协议分配。地方自筹资金办电所得的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不纳入省统一分配,各级也不得平调。省不削减原分配的电量指标,也不影响省电网新增电量的分配。地方自筹资金办电所得电量,自用有余需由省电网转供的,可实行省电网代售的办法,签订代售协议,并服从省电网的统一调度。

第九条对联入省电网的集资扩建新建的电厂(站),其电价根据新电新价的原则,实行一年一定,一厂(站)一价的核定办法。上网电价按发电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原则测算。扩建新建电厂(站)还本付息期一般为十年(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一些时间),在还本付息期内其分年度支付的本息分别核入上网电价。销售电价按上网电价加上平均供电成本、线损、税金、合理手续费测算。对联入省电网(含由省电网代售)的,其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由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条地方自筹资金扩建新建的电厂(站),其电价仍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的原则核定,电价的管理权限归地(市)物价管理部门;其电量需由省电网跨区转供的,电价仍按本规定的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集资建设经营电厂(站)电价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物价管理部门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原则负责制定并施行。

第十二条鼓励热力负荷大的企业办自备热电厂。对企业新建自备热电厂自用有余的上网电量,由省电网调度,其上网电价的核定可视同集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

第十三条地方自筹资金办电所需燃料及其他外部条件,原则上由地方自求平衡,省里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四条集资新建的电力项目,其配套送变电工程所需资金,由项目出资方共同筹措,同步建设。资金按借贷方式处理,建成后由省电网统一经营管理,并负责向筹资者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仍按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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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造林营林812万亩

今年6月17日是第24个“世界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记者从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了解到,随着京津风沙源治理、播草盖沙、平原百万亩造林等工程的不断推进,北京市五大风沙危害区已经得到彻底治理,沙化土地全部被绿荫覆盖,首都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正逐步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五大风沙危害区彻底治理

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防沙治沙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北京市的沙化土地主要分布在永定河、潮白河、大沙河、延庆康庄地区和昌平南口地区等“五大”区域,总面积247.5万亩,治理前景观环境差,风沙活动频繁,当地百姓总结为“无风一片沙,有风地搬家,每当风沙起,处处毁庄稼。”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北京市通过开展“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农田林网、重点风沙危害区绿化造林等工程,大规模防沙治沙,成效明显。进入新世纪,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又陆续实施了京津风沙源治理、播草盖沙、平原百万亩造林等生态工程,为治理风沙危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农民致富增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据市园林绿化局统计,自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2000年启动以来,全市在门头沟、怀柔、密云等区已累计完成造林营林812万亩,构建了首都北部抵御风沙的第一道防线。工程区森林覆盖率达到52%,林木绿化率达到72.8%,分别比2000年增加12.2和15.4个百分点,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贡献率达到90%以上。工程开展的7个区先后被评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从2012年开始的平原百万亩造林工程,在五大风沙危害区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治理废弃砂石坑、卵石滩地25.3万亩,营造防风固沙、景观游憩的多功能森林,使五大风沙危害区得到彻底的治理。

在多年播草盖沙的基础上,2017年实施永定河下游郊野段河道播草治沙项目,在总长22公里永定河下游郊野段河道内实施播草8389亩,种植沙地柏、马鞭草等2万株,使永定河下游郊野段河道裸露沙地实现全面覆盖,有效地防止了本地扬沙,并提升了区域景观效果。

据北京观象台沙尘资料统计分析:上世纪50年代北京市沙尘最严重,春季沙尘日数平均多达26天;60年代至80年代,沙尘日数有所下降,在10至20天之间波动;90年代以后至本世纪初,沙尘日数明显下降,在5至7天左右;2010年以后平均沙尘日数在3天左右,风沙渐离北京城。

荒山绿了 农民富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防沙治沙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巩固防沙治沙工程成果,要坚持治沙与治穷相结合,不仅要让沙地变绿,还要让当地百姓在参与生态建设中受益。而这种“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动实践正在门头沟区和全市生动上演。仅以门头沟区为例,自2000年至2017年底,该区完成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130.17万亩,森林覆盖率由2000年25.1%增加到45.73%,提高20.63个百分点。荒山变绿之后不仅抗风蚀沙化能力和景观效果明显增强,其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保持水土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明显提高。经统计,项目区造林地共累积固定肥力约2319.2万吨,造林地植被年直接固碳量为5351.7吨,直接涵养水源累积1.6亿吨,山区的生态屏障基本形成。依托京津风沙源工程,全区栽植经济树种21456亩,使全区果树资源面积达6.8万亩,建成观光采摘果园100余个。据统计,果农人均年收入达到4.2万元,蜂农人均年收入达到3.5万元,同比2013年约增长25%。同时通过生态林管护实现绿岗就业的有5662人,人均月收入达到638元,并保持每三年提高10%的稳定增长机制,山区农民不但告别了黄色的风沙,还端起了绿色的生态饭碗。

京津风沙源二期工程将凸显高质量

据了解,京津风沙源二期工程2018年项目已经开始实施,其中林业项目包括困难立地造林2.4万亩、封山育林15万亩,预计2019年6月底前完工。

与一期工程相比,二期工程更注重打好生态“补丁”,提升森林质量,因地制宜种植油松、侧柏、落叶松、元宝枫、山桃、山杏等乡土树种,同时,加大栎类、桑树等景观和食源树种种植的比例,以生态办法解决生态问题。

(见习编辑: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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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到三峡工程库区联办企业财税优惠的若干规定具体内容

颁发《广州市鼓励到三峡工程库区联办企业财税优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8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鼓励到三峡工程库区联办企业财税优惠的若干规定》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鼓励到三峡工程库区联办企业财税优惠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发展经济的决定》,鼓励本市的企业和个人到三峡工程库区联办企业,加快该地区的资源开发与利用,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市、区、县(市)属全民、集体和私人所有制企业到三峡工程库区联营开办企业分得的利润,头十年内免征所得税;从第十一年起十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凡联营开发当地矿产、水力、林业资源和新产品或利用“三废”作原料的产品,如由本市企业进行加工或销售的,所获得的利润,在头十年内免收所得税;从第十一年起十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凡本市在技术更新改革中替代下来的设备转移到联营企业生产产品的,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头十年内免收所得税;从第十一年起十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凡兴办出口产品的科研生产联合体或其他外向型联营企业的,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头十年内免收所得税;从第十一年起十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凡联营修建公路、桥梁、港口或其他交通设施的,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头十年内免收所得税;从第十一年起十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六、本市个人投资入股联营企业的,入股所得利润,头十年内免征所得税;从第十一年起十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七、联营企业凡用于兴办企业或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的银行贷款,允许税前还贷。

八、对本市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到联营企业工作的,除在本市企业内领取应得工资、奖金外,还可在联营企业内领取工资和奖金,其旅差费补助按特区标准领取;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除应得奖励外,还可浮动一至二级工资。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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