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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法规颁布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法规颁布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

房屋物业

南政综129号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200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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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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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法规内容

浦城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龙浦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福建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南平市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各成员单位和浦城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迁)工作,沿线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各级监察、公安、交通、国土、建设、规划、林业、水利、广电、电力、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迁工作,确保龙浦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需要。

二、龙浦高速公路征迁工作(含电力、通讯、广电、地下光缆等设施)由浦城县人民政府实行任务包干、金额包干、责任包干。南平市人民政府和市高指分别与浦城县人民政府和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责任状和包干合同。征迁费用由两级高指按政策测算后由县人民政府总额包干,如有不足,由县负责。

浦城县包干范围为本项目辖区内的征用土地和拆迁各种地面建筑物、构造物以及个案处理的各种补偿安置(不含施工合同中规定属于施工单位应负责的部分)。县不得再分解转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挤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

浦城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依照政策、统一征地、分段负责、限期完成、超支不补、节约用地、急用先征”的原则,在项目业主的配合下,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耕地调整、妥善安置群众生产、生活后靠等工作,按时完成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安置任务。

三、浦城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兼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之间的平衡关系,确定与当地相适应的补偿标准,制定征迁补偿实施办法。

四、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类: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类: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浦城县人民政府制定。

五、龙浦高速公路建设征占林地应按规定办理《林地征占审核同意书》手续,同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拆迁户安置用地的选址及报批。

拆迁安置用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尽早规划和报批,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应当从简从快。属地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给予免收。拆迁安置应节约使用土地,多利用荒坡地,少占用耕地。凡集中安置的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使群众搬迁后,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拆迁户临时安置主要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解决,按规定发给过渡安置费。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拆迁户由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或单位负责临时安置。

七、龙浦高速公路建设所需临时用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但具体补偿标准应与当地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相适应。临时征占用林地的,还应按《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临时用地单位应与县国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林地)复垦整治协议,预缴土地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

3、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复垦;不履行土地(林地)复垦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义务的,预缴的土地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县国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土地(林地)复垦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浦城县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项目建设期间临时用地的协调工作。

八、龙浦高速公路征地实施程序。

1、用地申请。由项目业主申请建设用地,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项目用地范围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项目业主要积极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做好报件的组织等有关准备工作。需征占用林地的,项目业主应配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林地征占审核同意书》。

2、发布征地预告(书面预告)。在报批前,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发布征地预告。预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准机关和文号、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3、组织征地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组织听证。

4、现状调查确认。根据用地红线图,征地与被征地双方进场核实地类、面积、清点地上附着物等。被征地单位及个人负责指认地上附着物归属。经双方确认后,将调查结果及补偿费用在被征地村(小组)公示栏分别张榜公布7天。

凡持征地范围内的山林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凭证书经林业部门核实确认后,办理林木采伐及山林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征占林地涉及生态公益林、名木古树、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由林业部门按规定办理。

5、办理征占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浦城县要按统一要求组织好征占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报材料,由南平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统一汇总后上报。

6、公示征地批准事项。项目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由浦城县国土资源部门按《征地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7、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浦城县应与被征地单位(个人)协商征地事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8、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批准征收后,项目业主分别向浦城县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要按有关规定分别抄送同级农业、林业、财政部门,办理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续。

九、征地补偿支付。

1、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在申请征地前,南平市高指应将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浦城县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并出具银行的存款证明。市高指要按照浦城县征迁工作进度,及时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位。征地补偿费用在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审计部门要及时进行专项审计。

2、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根据闽政(2004)2号文件精神,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浦城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应积极配合发放征地补偿费。浦城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征地补偿费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被征地农民的名单、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及兑现情况应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3、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

十、其他有关事项。

1、浦城县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高速公路重大意义的认识,使征迁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完成。

2、为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良好的施工环境,浦城县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高速公路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群众干扰、破坏高速公路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浦城县人民政府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高速公路拟征土地内任何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4、对土地权属、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浦城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征迁争议不得影响征迁工作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5、在征迁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要从严处理,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龙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7、本指导意见的解释权归南平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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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法规颁布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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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法规颁布文献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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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 组办公室文件 官城改办 ﹝2008﹞1 号 关于印发《官渡区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指导意见(暂行) 》的通知 区属各部委办局、各乡(镇) 、街道办事处: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臵指导意见(暂 行)》已经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暂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城中村及旧城改造指示精神,为加快 推进官渡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整合发展资源,提高旧城土地 利用效益,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官渡城市档次和品位,促进 产业聚集和优化升级,打造创业在官渡、购物在官渡、休闲 在官渡、 居住在官渡四大城市品牌, 建设富裕、 秀美、和谐、 效率新官渡,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城中村改 造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

重庆沙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沙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沙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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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征收覃家岗街道童家桥村原马房湾社、 中渡 口社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53号)、《重庆市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 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 5 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 2008年)45 号文 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2007年 12月 31日以前被征地 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 2008年 26 号) 和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细则的 通知》(沙府发 2009年)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地 【1994】309号、重庆第【 1995】342 号批复已征收经分批实施后剩 余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 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 经批准、原马房湾社、中度口社集体土地已全部征收,人员已经 安置完毕大部分房屋按用地进度已拆迁,现只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

闽政〔2014〕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的精神,在加强监管、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在全省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试点,扩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投融资渠道,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项目范围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交通、能源、市政、水利、信息、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和养老服务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PPP试点。由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与社会资本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组建PPP项目公司,共同参与项目前期论证、中期建设、后期运营等,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试点项目应为收益比较稳定,技术发展比较成熟,长期合同关系比较明确,投资金额一般在1亿元以上,一轮合作期限一般为10~30年。

明确实施试点的项目,由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与PPP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确定项目实施与管理要求,实现项目公益性和盈利性的统一。

已建成的项目,也可以植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并组建PPP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运营,以缓解财政资金压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二、试点项目确立

(一)建设项目库。各级政府要按照本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兼顾资金有效配置及项目合理布局,做好本地区PPP试点的项目策划。及时向社会发布PPP试点相关政策法规,公开市场准入和投资等方面的信息。设区市政府建立本地区项目储备库,省级建立投资金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储备库。与试点行业相关的省直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牵头做好本行业试点项目筛选和推介,指导并推动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展项目试点。

(二)做好前期论证。政府或授权组织实施单位要对拟实施PPP的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规性评估,对不同合作方式所对应的资本结构、运行成本及可获得的利润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关注定价机制、风险分担、产出质量、运营成本等要素,平衡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制定实施方案。授权组织实施单位要根据前期论证情况,制定PPP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和经济技术指标,确定合作伙伴选择条件和方式,测算项目投资总额和政府承诺,拟定特许经营草案。实施方案应事先征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价格等部门的意见,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政府或授权组织实施单位在开展试点项目前期论证和制定实施方案等阶段,应对有意向参与项目合作的社会资本开放,广泛征集项目方案。

(四)严格项目招标。授权组织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招标。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非公有资本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评标过程中,组织专家委员会根据项目要求、应标单位报送的项目方案,并综合考虑应标单位的服务质量、专业素质和财务实力等,对项目可行性、经济性和财政负担能力等进行论证,确定中标单位及项目方案。授权组织实施单位应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公开招标各个环节,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等信息,保证程序公开、过程透明。

(五)明确合同管理。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与PPP项目其他参与各方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根据PPP试点要求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确定合作各方权利和责任,合理分担风险。项目合作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内容;2.合作模式及相关特许经营权内容;3.成立PPP项目公司事项;4.投资、作价及收益;5.风险责任分担;6.绩效指标及评价机制;7.监督机制;8.退出及项目移交机制;9.违约责任;10.争议解决方式;11.各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与PPP项目公司按特许经营管理相关法规,在项目合作协议框架下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特许经营内容、范围及期限;2.产品和服务标准;3.价格、收费、补贴的确定方法及调整机制;4.设施的权属与处置;5.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6.安全管理;7.履约担保;8.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及临时接管;9.违约责任;10.争议解决方式;11.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项目合作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合同应报项目实施地财政部门备案。

三、试点项目实施

(一)坚持市场经营。PPP项目公司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经营管理,实现项目正常运营。PPP项目公司遵守市场经营原则,追求项目质量,合理节约项目成本,做好公共产品供应,开拓服务市场,并依法承担项目建造、运营、技术风险。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和监管责任,并承担法律、政策风险,不得给予过高的补贴承诺,不得兜底市场风险。

(二)确保项目质量。PPP项目公司要按照约定的合作期限统筹项目投入和产出,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在项目运营期间,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约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并定期对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未经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项目设施及资产,不得将项目的贷款、设施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等用于特许经营项目之外的用途。

(三)建立调整机制。特许经营协议双方根据建造成本、运营维护费用、未来使用流量、预期收益率等因素,协商确定价格、收益和补贴。协议约定可以涉及与特许经营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政府采购等。在项目运营期间,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公众满意度等,适时调整价格、收费标准、财政补贴、租金等,确保回报合理、项目可持续运营。项目合作期限可以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及政府补贴能力由项目参与各方协商调整。

(四)给予政策扶持。符合现行政策的PPP项目公司,享受我省总部经济的优惠政策。省财政厅根据全省PPP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逐步安排5亿元专项资金,成立风险池,为地方PPP项目贷款提供增信支持。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金融产品和创新金融服务,切实加大对符合条件的PPP项目贷款支持力度。因项目实施需要,经项目实施地政府批准后,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可用于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支持PPP项目公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并享受我省扶持企业上市优惠政策。支持PPP项目公司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资金,积极争取保险资金和全国社保基金等多渠道资金。

四、试点项目监管

(一)加强风险管理。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财力实际,科学安排PPP试点项目,做好资金测算及预算统筹。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对PPP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财务监管,严格项目预算执行,强化风险预警和控制。

(二)开展绩效评价。要完善绩效评价方法,推行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之外的第三方评审机制,对项目运作、公共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作为项目价格、补贴、合作期限等调整的依据。项目实施地财政部门也可以将PPP项目纳入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

(三)部门共同监管。财政部门制定完善PPP试点的政策制度、操作流程和合同范本等配套文件,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发改、经信、规划、国土、住建、交通运输、环保、水利、卫计、民政、审计、监察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项目过程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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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状元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历程

2017.8.1福建省南平市状元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2017.9.1福建省南平市状元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组建工程部

2018.3.1福建省南平市状元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组建售后服务部

2018.6.1福建省南平市状元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组建软装设计部

2018.6.5福建省南平市状元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组建工装事业部

2019.5.1福建省南平市状元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开启灯光设计细分专业

2020.8.1福建省南平市状元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装开业,扩大经营规模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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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数字福建智慧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2014年4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数字福建智慧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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