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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3〕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统筹城乡发展,推动“美丽福建”建设,改善乡镇人居环境,现就加快推进我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要在2014年上半年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的要确保正常运行,并不断完善配套管网;纳入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建制镇、“六江二溪”流域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乡镇和土楼保护区内的乡镇,要在2015年底前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省其他乡镇要力争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二、科学规划,统筹推进
(一)规划先行。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发改、环保部门要在2014年上半年编制完成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规划内容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规模、布局、投资、分年度建设计划等,规划目标任务、建设项目要与生态县(市)要求以及福建省城镇化发展规划、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等相衔接。
(二)统筹建设。按照“城乡统筹、就近接管、相邻联建、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布局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位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周边的乡镇通过管网建设就近纳入统一处理,相邻乡镇通过联合建厂集中处理;镇区人口少、建成区分散且以生活污水处理为主的乡镇以及污水管网无法到达的地区要结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统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三)分类处理。乡镇工业集中区废水和含有重金属、有毒有害成分及难生物降解有机物的工业废水应单独处理;其他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应经过预处理并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乡镇生活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
(四)明确排放标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规模3000立方米/日以上(含3000立方米/日)10000立方米/日以下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应选用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污水二级处理工艺,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二级标准;规模3000立方米/日以下的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三级排放标准;对排放水体有特殊要求的,按环评要求执行。
(五)加快管网建设。坚持“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加快生活污水管网建设。乡镇新区生活污水管网建设要实施雨污分流;旧区要结合旧村改造和道路建设实施雨污分流,近期可实行局部利用现有沟渠进行整修和截污的过渡办法。
三、探索更加灵活的措施鼓励社会投资
(一)鼓励多种形式的项目捆绑招商。1.鼓励以县(市、区)为单元,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统一捆绑招商。各县(市、区)根据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规模大小、距离城区远近以及财力等因素,统筹谋划若干个捆绑项目进行招商,原则上一个捆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宜小于2万立方米/日;2.将新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捆绑招商;3.政府采用委托专业化污水处理企业代建并统一委托运营的模式,实行专业化建设运营;4.各地在小城镇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旅游开发、特色产业经营等项目招商中可将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一并捆绑。
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捆绑招商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市场竞争方式;以生活污水处理为主的捆绑项目,采用公开招投标招商而参与投标企业不足3家的,可采取直接商务谈判的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已投资运营当地县(市、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情况良好且具备投资实力的投资企业。捆绑项目可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招商确定投资企业;对规划选址、用地、工艺、投资等边界条件比较明确的项目,可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招商确定投资企业,由投资企业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二)创新污水管网建设方式。各地要多渠道筹措污水配套管网建设资金。乡镇污水管网建设,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鼓励选择专业化建设公司代建。日常维护和管理由乡镇负责或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建管网维护公司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
(三)建立投资保障机制。为吸引社会投资,县(市、区)政府可按照财务内部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年利率测算生活污水处理运营费用,作为开展项目招标或商务谈判的最高限价。如因税收政策、排放标准调整等客观因素造成生活污水处理成本提高或降低累计超过5%时,经县(市、区)政府和投资企业双方认可后对运营费用进行调整。
四、建立稳定的运营费用支付渠道
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由县(市、区)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合同,统一负责筹资并支付生活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各乡镇具体分担费用由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协商确定。各乡镇要根据当地供水、财政收入、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积极探索建立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可参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具体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研究制定。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资金补助。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享受省里已出台的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系列优惠政策。省级对乡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的资金补助比照城市污水管网补助政策安排,对利用沟渠整理的管线可适当给予资金补助。对于未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将扣减或收回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对减排作出贡献的,县(市、区)政府应从排污费中安排专项奖励资金,按年新增COD减排量每1吨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二)用地、用电、税收优惠。项目用地可通过行政划拨或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分散式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可采用租赁方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用电电价按照所在电网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价高峰时段不上浮,低谷时段正常下浮。其中建设规模2万立方米/日及以下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低谷时段调整为21︰00—9︰00。符合条件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劳务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乡镇政府委托收取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新建符合条件的生活污水处理厂,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运行正常、排放达标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估考核合格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五年内实行“即征即奖”,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三)金融信贷支持。各级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投资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各地政府可将生活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配套的污水管网建设;允许投资企业用特许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生活污水处理厂内的固定资产包括行政划拨地或出让地,都可用于抵押担保,抵押担保不足的,各地政府应采取相应增信措施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四)简化项目审批。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林业、海洋等部门要简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环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设等环节的审批程序。对捆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可采取一次性申报、一次性审查审批的办法;政府投资的乡镇生活污水配套管网,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评审和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五)加强技术指导。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导意见,提出不同规模、不同排放标准的适合我省乡情实际、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路线,并加强对各地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科学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
(六)建立流域上下游补偿机制。“六江二溪”流域范围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列入省级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范围,县(市、区)获得的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金应补助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六、加强项目管理
(一)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和技术实力的单位承担,其中工程监理单位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招标确定,所需监理费用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二)加强运行监管。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强化对工业企业排污的监管力度,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应经过预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生活污水处理厂。县(市、区)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确保正常运营和达标排放。
(三)转变运营管理方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捆绑项目建成后,实行统一运营,有条件的实行集团化远程管理。在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人员、水质检测设备、污泥脱水设备等可在集团内部统筹安排,共享资源,降低投资运行成本。
(四)鼓励尾水综合利用。对处理生活污水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达标后,尾水可用于田间、山林等农业灌溉和河道、沟渠补水,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减少尾水排放管投资。
县(市、区)政府是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在项目建设、招标、工艺技术、产业化运作等方面勇于创新,开展试点,力求突破。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2013年12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10个村已全面开工,力争今年底全部投入使用,其余16个行政村将在明后年全部实施。 “‘治水’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截污纳管、清淤疏浚、引水配水、生态修复等多项内容,其中截污纳管是治根之举。实现截污纳管...
很高兴能看到这个问题,因为我做水处理10年了;根据您的描述可以断定方案设计是生化法处理,我要知道您是在什么地方,因为中国北方城市如果污水处理站设在室外的话,生化法会被气温而影响第二投资40万包含土建吗...
1、要配的,砖混也可以。 2、风机在地下,不是很闹的。 3、一般由环卫车来取。(一月一次,可以接受) 4、正常运行,填料可以使用5-8年。 5、需要有人照看,但无需很大工作量。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说明资料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说明 府谷县瑞泰煤矿 一、概况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广安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障设施 正常运行,保护广安境内江河流域及饮用水源,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乡
为统筹城乡发展,推动“美丽云霄”建设,改善乡镇人居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推进我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全县各乡镇(开发区)力争在2至3年内全面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二、科学规划,统筹推进
(一)规划先行。发改、建设(规划)、环保部门要配合各乡镇(开发区)于2014年上半年编制完成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报县政府批准,规划内容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规模、布局、投资、分年度建设计划等;规划目标任务、建设项目要与生态县要求以及福建省城镇化发展规划、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等相衔接。
(二)统筹建设。按照“城乡统筹、就近接管、相邻联建、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布局乡镇(开发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位于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周边的乡镇通过管网建设就近纳入统一处理,相邻乡镇可通过联合建厂集中处理;镇区人口少、建成区分散且以生活污水处理为主的乡镇以及污水管网无法到达的地区要结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统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东厦镇、陈岱镇、马铺乡力争于2015年建成;火田镇、列屿镇、和平乡力争于2016年建成;云陵镇、莆美镇、云陵工业开发区、下河乡力争于2015年完成并入县城区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铺设,统一处理。
(三)分类处理。乡镇工业集中区废水和含有重金属、有毒有害成分及难生物降解有机物的工业废水应单独处理;其他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应经过预处理并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乡镇生活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
(四)明确排放标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要执行国家发改委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规模3000立方米/日以上(含3000立方米/日)、10000立方米/日以下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应选用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污水二级处理工艺,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二级标准;规模3000立方米/日以下的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三级排放标准。其中,马铺乡属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应执行相应排放标准,对排放水体有特殊要求的,按环评要求执行。
(五)加快管网建设。坚持“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加快生活污水管网建设。乡镇新区生活污水管网建设要实施雨污分流;旧区要结合旧村改造和道路建设实施雨污分流,可实行局部利用现有沟渠进行整修和截污的过渡办法。
三、探索更加灵活的措施鼓励社会投资
(一)鼓励多种形式的项目捆绑招商。1.鼓励以乡镇(开发区)为单元,将本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统一捆绑招商。各乡镇(开发区)根据本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规模大小、距离镇区远近以及财力等因素,统筹谋划若干个捆绑项目进行招商,原则上一个捆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宜小于2万立方米/日;2.政府采用委托专业化污水处理企业代建并统一委托运营的模式,实行专业化建设运营;3.小城镇建设试点镇在小城镇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旅游开发、特色产业经营等项目招商中可将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一并捆绑。
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捆绑招商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市场竞争方式;以生活污水处理为主的捆绑项目,采用公开招投标招商而参与投标企业不足3家的,可采取直接商务谈判的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已投资运营本县范围内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情况良好且具备投资实力的投资企业。捆绑项目可由县政府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招商确定投资企业;对规划选址、用地、工艺、投资等边界条件比较明确的项目,可由县政府组织招商确定投资企业,由投资企业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二)创新污水管网建设方式。各乡镇(开发区)要多渠道筹措污水配套管网建设资金。乡镇污水管网建设,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鼓励选择专业化建设公司代建。日常维护和管理由乡镇负责或由县政府统一组建管网维护公司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
(三)建立投资保障机制。为吸引社会投资,县政府可按照财务内部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年利率测算生活污水处理运营费用,作为开展项目招标或商务谈判的最高限价。如因税收政策、排放标准调整等客观因素造成生活污水处理成本提高或降低累计超过5%时,经县政府和投资企业双方认可后对运营费用进行调整 。
四、建立稳定的运营费用支付渠道
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由县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合同,统一负责筹资并支付生活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各乡镇(开发区)具体分担费用由县政府与乡镇(开发区)协商确定。各乡镇(开发区)要根据当地供水、财政收入、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积极探索建立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可参照县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具体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由县政府另行研究制定。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资金补助。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享受省里已出台的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系列优惠政策。省级对乡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的资金补助比照城市污水管网补助政策安排,对利用沟渠整理的管线可适当给予资金补助。对于未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将扣减或收回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对减排作出贡献的,县政府从排污费中安排专项奖励资金,按年新增COD减排量每1吨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二)用地、用电、税收优惠。项目用地可通过行政划拨或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分散式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可采用租赁方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用电电价按照所在电网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价高峰时段不上浮,低谷时段正常下浮。其中建设规模2万立方米/日及以下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低谷时段调整为21:00—9:00。符合条件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劳务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乡镇委托收取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新建符合条件的生活污水处理厂,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运行正常、排放达标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估考核合格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五年内实行“即征即奖”。
(三)金融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投资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乡镇可将生活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配套的污水管网建设;允许投资企业用特许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生活污水处理厂内的固定资产包括行政划拨地或出让地,都可用于抵押担保,抵押担保不足的,乡镇应采取相应增信措施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四)简化项目审批。发改、国土、环保、建设、林业、海洋等部门要简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环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设等环节的审批程序。对捆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可采取一次性申报、一次性审查审批的办法;政府投资的乡镇生活污水配套管网,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评审和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五)加强技术指导。县建设部门要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导意见,按照不同规模、不同排放标准,指导采用适合乡镇实际、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路线,加强对各乡镇(开发区)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科学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
六、加强项目管理
(一)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和技术实力的单位承担,其中工程监理单位由县政府统一组织招标确定,所需监理费用由县政府承担。
(二)加强运行监管。县环保部门要强化对工业企业排污的监管力度,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应经过预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生活污水处理厂。县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确保正常运营和达标排放。
(三)转变运营管理方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捆绑项目建成后,实行统一运营,有条件的实行集团化远程管理。在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人员、水质检测设备、污泥脱水设备等可在集团内部统筹安排,共享资源,降低投资运行成本。
(四)鼓励尾水综合利用。对处理生活污水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达标后,尾水可用于田间、山林等农业灌溉和河道、沟渠补水,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减少尾水排放管投资。
各乡镇(开发区)要把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在项目建设、招标、工艺技术、产业化运作等方面勇于创新,力求突破。
七、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两年 。
粤府〔2015〕5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运行效率和城市发展质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遵循城市发展规律,结合本地区自然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统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并重;坚持先地下、后地上,正确处理城市“面子”与“里子”的关系;坚持重安全、保民生,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平战结合、军地融合,增强城市减灾防灾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坚持绿色低碳、集约智能,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坚持机制创新,采取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建设和运营城市基础设施;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提高城市基础设施运行效率。
二、科学编制和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各地级以上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的衔接。到2016年6月底,各地级以上市要完成城市综合交通、公共交通、地下管线、排水防涝、供水、供电、燃气、垃圾、污水、绿地系统、防洪、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工作,并将各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完成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工作。经批准的各专项规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修改专项规划须执行法定程序。
(二)强化专项规划实施。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红线、绿地绿线、基础设施黄线、水系蓝线等管理规定,统筹好财政资金和项目安排。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优先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和规模,并在拟建城市基础设施地块周边立牌公告。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创新,定期开展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及时纠正违反规划行为,将专项规划实施纳入城乡规划督察范围,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区域城乡基础设施规划统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珠三角等城镇群(区域)规划要统筹考虑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预留交通、电力、燃气、通信、污泥、垃圾、防洪等重要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廊道用地,建立完善跨区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促进区域性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统筹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加快推进水、电、路、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
三、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
(一)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120号)要求,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城市公共交通模式,积极发展以快速公共汽车、现代有轨电车等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和城际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充分发挥轨道交通作为公共交通的骨干作用。到2017年,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新增运营里程250公里。城市中心区新建、改建道路要研究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或优先车道。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建设机场、港口、火车站等综合公共交通枢纽,完善公共交通调度中心、首末站、停靠站、公共停车场、换乘枢纽、充电桩、充电站及城市水上客运码头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城市内外公共交通便利衔接。现有停车场、加油(气)站可根据实际需求改建、加装充电设施,推进新能源推广应用。
(二)加强城市道路建设和桥梁安全管理。加快城市组团之间及城市出入口的快速路建设,打通丁字路和封闭街区,提升道路网络密度,提高城市道路网络连通性和可达性。加强城市道路保养,落实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制度,因地制宜推广非开挖管道施工技术,减少城市道路开挖。全面落实城市桥梁管养责任,建立桥梁动态监控系统,定期开展城市桥梁安全监测,及时整治安全隐患。加强路桥涵洞隧道安全管理,完善应急处置措施。2017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完成城市危桥加固改造,建成市域桥梁信息系统,做到一桥一档,做好与省城市桥梁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城市桥梁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管理。
(三)加快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落实“行人优先”理念,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离、行人与非机动车分离的原则,改造或新建城市道路断面,构建连续、系统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2016年6月底前,各城市完成中心城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近期重点做好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与居住区、公交枢纽、重要文体和商业等公共设施的无缝衔接,加强行人过街设施、自行车停车设施、道路林荫绿化、照明、标识等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出行环境,不断提高步行和自行车绿色出行比例。
四、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管理
(一)建立完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制。各地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4号)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统筹推进城市地下管线建设。2015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线改造。到2017年底,各地级以上市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优先建成一批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对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在管廊中已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已建成使用的现有管线,应逐渐迁移至管廊内。创新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体制,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备用水源建设,合理利用本地水资源,慎重开展跨区域调水工程建设。加快水厂处理工艺升级改造,提高水源、水厂水质监测能力和应急供水能力。加强以城带乡的城乡区域联网供水建设,改善农村饮水条件。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单位)创建活动,逐步更换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老旧供水管网,加强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器具的推广使用。2017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全省城市完成应急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和老旧管网普查、改造计划编制审批工作,实现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7%和水质达标双目标,城市供水企业全部具备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2项常规指标以上的检测能力,珠三角9市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至少各有1家供水企业具备106项指标的检测能力。
(三)推进城市电力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电力设施建设,保障变电站等设施建设用地,预留和严格保护输电线路等走廊。加强城市配电网建设,实现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在广州、深圳、珠海等市加快推进城市智能电网建设,逐步实现电力系统与用户双向互动。加强城市智能配电网关键技术研究与试点示范应用。
五、加快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一)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厂网并重”原则,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到2017年底,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地区建制镇及其他地区中心镇,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制镇,重要水库和主要供水通道两岸敏感区对水质影响较大的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2020年达到90%。粤东西北地区县一级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全面规划、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二)提升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以重污染河流、城市重污染河涌和运行负荷及进水浓度不达标的污水处理厂为重点,分类制订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珠三角地区城市加强截污系统的精细化改造,重点开展初雨收集处理和污水截留处理;粤东西北地区城市以完善次支管建设为重点,不断扩大污水收集范围。广州、深圳市建成区到2017年底前,各地级市城市建成区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三)同步推进污泥处置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快推进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沿流域建设区域性、高标准污泥处理处置中心,提高全省污泥处理能力和水平。将污泥处置费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相应调整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制订污泥利用鼓励政策,加快推进列入《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到2017年底,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完成达标改造,再生水利用率力争达到15%;到2020年底,各地级以上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全省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
(四)理顺污水管理体制。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要明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理顺和整合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职能。各地级以上市污水处理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污水处理工作的统筹和指导。
(五)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垃圾焚烧综合处理园区建设,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土地集约利用。鼓励有条件的相邻市、县共同规划建设垃圾焚烧设施。高标准建设处理能力强、密闭负压除臭的集中转运站,提高机械化收运水平,实现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加强县域统筹,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保洁服务全覆盖,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广州、深圳创建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鼓励珠三角其他城市加快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推动粤东西北地区开展全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2015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项目全部建成或开工建设。到2017年末,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95%左右、粤东西北地区达到90%左右。到2020年末,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
六、增强城市基础设施防灾避险功能
(一)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及防洪设施建设。各城市要加快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及防洪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防洪规划,按照流域、区域、城市的防涝防洪要求,综合考虑城市上游水库、城市堤防、河道整治、附近蓄滞洪区、分洪河道等要素,合理建设城市排水河道、内湖、洼地、排水管网、汞站等排涝工程体系,利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完善的河流、河涌与市政排水管网有效衔接、系统联动的三级排水防涝防洪体系。提高城市适宜水面率,加大易涝点整治力度,加快修订或编制暴雨强度公式。在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采用国家标准的上限,并结合城市发展实际适度超前提高有关建设标准。沿海、临近江河城市要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水文观测资料等合理确定城市标高和防洪(潮)的标准,加强城市堤防、水闸、排涝泵站等防洪(潮)基础设施建设。
(二)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平战结合和军民融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人防以及应急防灾、公共安全等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管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应当兼顾人防需要。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商业繁华区和重要目标毗邻区要配套建设人防疏散掩蔽设施,并与地铁、隧道、过街通道及地面大中型服务场所等公共设施连片成网,形成地上与地下相配套、专用与兼用相结合的区域防护格局。城市水源、水库、供水、供电、供气、交通、信息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要落实有关防护和安全要求,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结合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建设防灾避险公园。2017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各县(市、区)建成1-2个具有一定规模,水、气、电设施齐备,功能完善的防灾避险公园。
(三)加强燃气、消防等设施安全保障。加快城市燃气管网规划建设,将城市燃气管网纳入市政综合管网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燃气普及率。到2017年,各地级以上市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6%。全面开展各类燃气设施和管网现状普查,制订改造计划,加快改造材质落后、漏损、违规交叉、占压高压管线、违规穿越等有安全隐患的燃气管网。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制度,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市消防规划,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推进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
七、加强城市生态园林建设
(一)建设省域公园体系。推进城市公园、湿地公园、乡村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带状河道海岸绿地、环城防护林带绿地、城乡楔形绿地等各类公园绿地建设,与绿道连通形成有机的生态绿地网络,构建分布均衡、功能完备、城乡一体的省域公园体系。合理规划建设动植物园、儿童公园、雕塑公园等不同主题的公园和街头游园绿地。因地制宜配置体育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社区体育公园。到2017年底前,全省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6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70%。
(二)提升城市绿地综合功能。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增绿提质行动,提升城市绿地生态环保、美化景观、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等综合功能。按规划合理建设城市绿地,改造现有城市绿地,合理配置灌草乔木,优先选用优质本土阔叶树种,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开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建设,将立体绿化纳入绿地率统计、绿色建筑评价等。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管护,规范大树移植。在城市绿化建设中推广低影响开发模式,大力推行下沉式绿地、植草沟和具有蓄滞渗透功能的雨水花园建设。2017年底前,全省争创1-2个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努力实现地级以上市全部建成国家园林城市,建成一批省级园林县城、城镇。
八、加快城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一)大力推进通信设施建设。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城市地铁、车站、机场、码头、图书馆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开放用于支持通信管线和通信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对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确定建设公众通信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设计、审图及建设等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预留和室内无线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的空间,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加快推进以广州、深圳为中心、珠江口东西两岸各市为节点的信息基础设施布局,加强全省通信管线、等信息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加强高端大型数据中心的建设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级市、县加快建设大型数据中心。
(二)推进光纤入户和三网融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将光纤到户纳入房屋综合验收环节,切实加强光纤到户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以及验收备案管理,全面落实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并加快以共建共享方式对既有住宅建筑进行光纤到户改造。积极推动各类新建商业建筑和大型园区参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进行建设,对已完成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或需要进行光纤接入改造的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大型园区,要采取共建共享的方式,避免重复建设。加快推进广电、电信双向业务进入实质性商用化阶段,积极培育三网融合新业态。统筹推进移动通信、无线局域网、新一代移动通信无线宽带网络、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NGB)发展。加强网络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实现机房、管道、、室内无线分布系统等网络基础设施资源的高效利用。扩大无线局域网(WLAN)在重要区域和公共场所的覆盖面,提高热点地区大流量移动数据业务承载能力。推动开放公共建筑、公共设施,支持公共无线接入网建设。
九、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合理规划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强化绿色节能环保理念,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土地集约利用、可再生能源和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指标的绿色建设规划指标体系,积极引导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低碳便捷的公共交通体系,提高城镇供排水、防涝、雨水收集利用、供气、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二)推进新能源、分布式能源建设。逐步改变能源发展方式,将分布式能源建设作为改善能源结构、促进节能低碳的重要发展方向,推动能源可持续发展。在城市的不同功能片区,有选择地制订分布式能源专项规划,以城市新区、中央商务区、工业园区等为重点发展分布式能源,建设绿色低碳环保城市。统筹安排工(产)业园区热电冷联供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电厂余热利用、区域供冷等项目建设,提高清洁能源应用比例和能源利用总能效。工业园区和产业区根据区域集中供热供冷建设规划,以及用热用电用冷需求、资源条件、环境、经济性等因素,合理选择集中供热供冷方案,实现供热供冷用能清洁经济高效。工业园区大力发展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开展生物质能利用研究,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消费比例。推广绿色照明,提高城市节能减排的管理水平。
(三)推进海绵型城市建设。各地应根据当地自然地理条件、水文地质特点、水资源禀赋状况、降雨规律、水环境保护与内涝防治要求等,合理确定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严禁违法围填河道和湖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保持水域面积不减少,增加可渗透地面面积,维持城市开发前的自然水文特征,建设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型城市。积极创建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到2020年,珠三角及沿海地区城市的水域面积不低于10%,山区城市不低于6%,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低于40%。
(四)推进城市绿色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适应居民消费方式的变化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趋势,优化物流配送中心布局规划,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功能,建设配送网络平台,构建资源集约、低碳高效、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城市配送体系。逐步完善区域物流布局,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贸网点和物流园区等城市货运(物流配送)设施、节点建设,规划建设一批枢纽型的现代物流园区、配送中心。广州、深圳等中心城市加快现有城市配送设施规划整合和改造升级,开展大型公共配送中心试点建设,鼓励企业共享自由配送设施。
十、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运营和管理水平
(一)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各地政府要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积极创造条件,优化市场配置,通过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创新省级融资模式,打破地域分割,重点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探索设立绿色建设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等绿色发展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各类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国内外各类银行和非金融机构贷款。
(二)创新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和运营模式。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开展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切实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对粤东西北地区垃圾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捆绑打包,统一组织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和运营。完善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三)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定价和调整机制,推动按行业平均成本、企业合理利润和居民承受能力确定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和价格动态调整制度。研究建立供水、供气等行业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完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严格控制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收费减免范围,对减免收费部分,各地政府应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合理补偿。
(四)建设智慧城市管理系统。按照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总体要求,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向智慧化、标准化和精细化发展。以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实际问题为切入点,积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重点推进城市公共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及典型应用、智慧社区(园区)、城市网格化管理服务等领域的智慧应用建设,有效提高城市运行效率,促进城镇发展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务院部署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尽快开展城市基础设施现状评估,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进度安排和责任分工,全面系统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城市基础设施现状评估报告和实施方案于2015年12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按季度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积极协调解决工作当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汇总各地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