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3〕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统筹城乡发展,推动“美丽福建”建设,改善乡镇人居环境,现就加快推进我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要在2014年上半年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的要确保正常运行,并不断完善配套管网;纳入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建制镇、“六江二溪”流域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乡镇和土楼保护区内的乡镇,要在2015年底前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省其他乡镇要力争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二、科学规划,统筹推进
(一)规划先行。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发改、环保部门要在2014年上半年编制完成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规划内容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规模、布局、投资、分年度建设计划等,规划目标任务、建设项目要与生态县(市)要求以及福建省城镇化发展规划、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等相衔接。
(二)统筹建设。按照“城乡统筹、就近接管、相邻联建、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布局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位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周边的乡镇通过管网建设就近纳入统一处理,相邻乡镇通过联合建厂集中处理;镇区人口少、建成区分散且以生活污水处理为主的乡镇以及污水管网无法到达的地区要结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统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三)分类处理。乡镇工业集中区废水和含有重金属、有毒有害成分及难生物降解有机物的工业废水应单独处理;其他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应经过预处理并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乡镇生活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
(四)明确排放标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规模3000立方米/日以上(含3000立方米/日)10000立方米/日以下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应选用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污水二级处理工艺,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二级标准;规模3000立方米/日以下的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三级排放标准;对排放水体有特殊要求的,按环评要求执行。
(五)加快管网建设。坚持“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加快生活污水管网建设。乡镇新区生活污水管网建设要实施雨污分流;旧区要结合旧村改造和道路建设实施雨污分流,近期可实行局部利用现有沟渠进行整修和截污的过渡办法。
三、探索更加灵活的措施鼓励社会投资
(一)鼓励多种形式的项目捆绑招商。1.鼓励以县(市、区)为单元,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统一捆绑招商。各县(市、区)根据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规模大小、距离城区远近以及财力等因素,统筹谋划若干个捆绑项目进行招商,原则上一个捆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宜小于2万立方米/日;2.将新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捆绑招商;3.政府采用委托专业化污水处理企业代建并统一委托运营的模式,实行专业化建设运营;4.各地在小城镇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旅游开发、特色产业经营等项目招商中可将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一并捆绑。
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捆绑招商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市场竞争方式;以生活污水处理为主的捆绑项目,采用公开招投标招商而参与投标企业不足3家的,可采取直接商务谈判的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已投资运营当地县(市、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情况良好且具备投资实力的投资企业。捆绑项目可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招商确定投资企业;对规划选址、用地、工艺、投资等边界条件比较明确的项目,可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招商确定投资企业,由投资企业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二)创新污水管网建设方式。各地要多渠道筹措污水配套管网建设资金。乡镇污水管网建设,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鼓励选择专业化建设公司代建。日常维护和管理由乡镇负责或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建管网维护公司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
(三)建立投资保障机制。为吸引社会投资,县(市、区)政府可按照财务内部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年利率测算生活污水处理运营费用,作为开展项目招标或商务谈判的最高限价。如因税收政策、排放标准调整等客观因素造成生活污水处理成本提高或降低累计超过5%时,经县(市、区)政府和投资企业双方认可后对运营费用进行调整。
四、建立稳定的运营费用支付渠道
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由县(市、区)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合同,统一负责筹资并支付生活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各乡镇具体分担费用由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协商确定。各乡镇要根据当地供水、财政收入、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积极探索建立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可参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具体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研究制定。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资金补助。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享受省里已出台的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系列优惠政策。省级对乡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的资金补助比照城市污水管网补助政策安排,对利用沟渠整理的管线可适当给予资金补助。对于未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将扣减或收回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对减排作出贡献的,县(市、区)政府应从排污费中安排专项奖励资金,按年新增COD减排量每1吨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二)用地、用电、税收优惠。项目用地可通过行政划拨或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分散式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可采用租赁方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用电电价按照所在电网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价高峰时段不上浮,低谷时段正常下浮。其中建设规模2万立方米/日及以下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低谷时段调整为21︰00—9︰00。符合条件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劳务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乡镇政府委托收取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新建符合条件的生活污水处理厂,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运行正常、排放达标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估考核合格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五年内实行“即征即奖”,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三)金融信贷支持。各级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投资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各地政府可将生活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配套的污水管网建设;允许投资企业用特许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生活污水处理厂内的固定资产包括行政划拨地或出让地,都可用于抵押担保,抵押担保不足的,各地政府应采取相应增信措施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四)简化项目审批。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林业、海洋等部门要简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环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设等环节的审批程序。对捆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可采取一次性申报、一次性审查审批的办法;政府投资的乡镇生活污水配套管网,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评审和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五)加强技术指导。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导意见,提出不同规模、不同排放标准的适合我省乡情实际、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路线,并加强对各地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科学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
(六)建立流域上下游补偿机制。“六江二溪”流域范围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列入省级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范围,县(市、区)获得的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金应补助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六、加强项目管理
(一)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和技术实力的单位承担,其中工程监理单位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招标确定,所需监理费用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二)加强运行监管。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强化对工业企业排污的监管力度,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应经过预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生活污水处理厂。县(市、区)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确保正常运营和达标排放。
(三)转变运营管理方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捆绑项目建成后,实行统一运营,有条件的实行集团化远程管理。在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人员、水质检测设备、污泥脱水设备等可在集团内部统筹安排,共享资源,降低投资运行成本。
(四)鼓励尾水综合利用。对处理生活污水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达标后,尾水可用于田间、山林等农业灌溉和河道、沟渠补水,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减少尾水排放管投资。
县(市、区)政府是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在项目建设、招标、工艺技术、产业化运作等方面勇于创新,开展试点,力求突破。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