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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09-04-24发布的一份文件。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精神,加快推进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简介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9〕107 号

【发布日期】2009-04-24

【生效日期】2009-04-24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闽政文〔2009〕10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精神,加快推进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认真落实《福建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闽政文〔2008〕63号),加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综合评价考核工作,将评价结果作为对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设区市政府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省直相关部门和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用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节能办提交上年度推进节能工作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体系,并纳入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二、加快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大力发展能耗低且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中介服务等新型服务业,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围绕建设创新型省份,加强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组织实施一批高技术专项和科技重大专项,推动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壮大高技术产业总体规模。同时,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临港先进重化工业,进一步优化我省产业结构。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加大淘汰火电、水泥、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定期报告制度,各设区市相关责任部门应每月向省经贸委报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为从源头上遏制高耗能行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对新上高耗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以及生产过程中高耗能和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严格生产条件审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继续推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石油加工、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推广节能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建立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用能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当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和上报。组织开展能效水平对标和节能诊断活动,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能耗监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电源点,改善电网结构,减少输电损耗,加强电力生产环节的节能控制和管理,提高电力生产运行可靠性及经济性,降低能耗和线损率。继续抓好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标准的实施,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强化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加强运输市场节能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节能,加强农业、渔业机械和农产品、水产品加工设备方面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零售、餐饮、宾馆饭店等商贸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加强政府机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系统等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点做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和车辆节油工作。加大LED照明、太阳能等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

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进一步加大对节能科技项目的支持,加强节能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应用研究,重点围绕洁净能源技术、替代能源技术、节油节电技术、绿色照明技术、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等方面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科技项目。支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的节能技术,推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节油节电和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借助“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等各种项目推介平台,加大节能产业招商力度,大规模寻找、选择、推介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鼓励企业加强节能自主创新,通过政策引导、市场驱动、服务支撑,全面提升企业节能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咨询、设计、评估、诊断、培训等节能专业服务机构和节能服务市场,发挥社会节能专业服务机构的技术、人才、信息、融资等优势,开展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形式的节能服务,推进企业节能技术进步。

五、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认真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工作由试点到全面展开,逐步建立健全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相关有效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要根据本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动循环经济城市、产业基地、产业园区和企业建设,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石化、电力、造纸、啤酒、印染、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抓好“废水、废气、废渣”的循环利用,重点加大粉煤灰、石粉、煤矸石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大对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木料、废旧电子产品的再生利用。积极推动风能、太阳能、沼气、生物柴油、垃圾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建设,大力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

六、完善节能政策措施

加大对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投入力度,支持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商贸、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示范工程、公共平台、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驻闽部队用能设施的节能技术改造。

继续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政策,对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改造和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建筑节能改造等可计算节能量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每吨标准煤节能量奖励150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且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对于其它重点(示范)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适当的奖励。

继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补助政策,对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服务机构,其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经项目验收合格,给予投资总额10~15%的补贴,其中电机系统节能和能源系统优化项目按15%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积极推动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对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按合同约定需从改造后实现的节能效益中支付项目投资的费用可在项目实施单位的财政经费中列支,直至付清所有项目投资费用。

认真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优惠政策宣传力度。

建立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适时滚动修订发布福建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政府节能采购活动。鼓励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提高节能产品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加强政银企合作,发挥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的作用,完善沟通协调机制。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项目的支持力度,建立金融支持节能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管理制度,对鼓励类项目,要简化贷款手续,按照信贷投放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实施节能、环保发电调度,优化水电、火电调度,提高高效洁净机组负荷率,提高水能利用率。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优先安排高效、污染排放低的机组发电,保证热电联产和余热、余压等资源综合利用的发电机组并网运行。

七、加强节能基础和能力建设

研究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节能地方性法规和配套规章,组织制定节能地方标准,加强节能执法监察工作和节能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用能单位要按照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积极推进和指导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积极发挥我省已建立的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作用,建立我省节能减排和重点项目急需的大容量、大流量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立全省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制度。

认真组织开展单位GDP能耗统计与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能源统计调查体系,落实能源统计公报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单位)能源管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积极推进企业联网直报制度。明确能源统计职能,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配强能源统计人员。

建立和完善节能服务中心体系建设,配备完善节能检测设备,提高节能服务能力。组织开展节能监测,实施节能诊断,挖掘节能潜力,为企业提供能效管理和优化改进方案等咨询服务。

各级建设、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要明确承担节能管理职能的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八、开展节能全民行动

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按照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工作机制,进一步动员企业、学校、军营、公共机构、社区等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节能氛围。

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制订全民节能宣传方案,通过“全国节能宣传周”等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开展系列和专题宣传。加强日常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新闻媒体要制订具体的宣传报道方案,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增加报道频次,强化深度报道,普及节能知识,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能源现象,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实施本地区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分别制定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农业、商贸等领域的年度节能工作行动计划并有效开展各项行动。省节能办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设区市和各部门各项节能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汇报全省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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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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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文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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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0年第 33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闽政〔 2010〕22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 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 院《通知》)各项规定,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和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 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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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闽政, 2010? 22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国发, 2010? 23 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 )各 项规定,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精神,结 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 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 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企 业安全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简介

文件全文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节能减排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任务,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质监部门在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各单位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实际出发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为全省“十二五”节能减排总目标的实现做出质监部门的应有贡献。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一是完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建设。针对我省产业发展特点,加强节能减排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全面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标准,在重点行业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修订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制定主要工业行业循环经济评价标准及流通企业节能、节水、节约包装材料等标准。组织完成69项节能减排相关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是加大节能减排标准的实施力度。严把企业标准备案审查关,对企业制定国家明令淘汰高耗能产品的标准,不予受理备案。对企业标准中涉及原材料、能源、资源消耗的指标从严掌握,降低消耗指数。抓好节能、节水、节材、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废旧产品利用和清洁生产等领域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提高节能减排标准的实施质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节能减排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深化以数据应用为重点的能源计量工作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技术规范》,完成对“双百”及新老“双三十”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的审查。

二是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通过努力,争取全省90%以上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计量器具配备管理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依据《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ISO10012)国际标准,完成50家重点用能单位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继续在中小企业开展计量合格确认工作。切实发挥计量器具配备和计量数据应用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作用。

三是加快推进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建设。以省计量院为依托,加大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建设力度,开展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力争完成100家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和联网监测;开展能源计量技术研究、能效测试、用能产品能效评价和能源计量评价,积极开展能源审计、能平衡测试等工作,积极探索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的有效途径,向社会提供能源计量技术服务,为有效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提供准确数据支持。

四是依据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检测规则,对能效标识产品开展计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能效标识无标、虚标、标识不规范等行为,提高能效标识制度的有效性。继续组织开展月饼等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治理商品过度包装计量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在用热量表的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为供热计量改革提供技术保障。

三、加强节能减排相关认证工作

一是积极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提高能源管理的实效性。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重点耗能企业加强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和规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和帮助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实现节能目标。

二是积极推行节能、节水、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认证。引导和激励企业开发高效节能产品和可再生资源产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有效促进绿色消费。督促相关部门在采购中优先选用节能节水产品,引导消费领域推广应用高效节能节水产品。

四、深入推进特种设备节能工作,进一步强化锅炉节能

一是以工业锅炉和换热压力容器为工作重点,在特种设备生产环节强化节能监管,全面落实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节能审查、能效测试不合格或未进行节能审查及能效测试的锅炉禁止生产,严把市场准入关。严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型号的锅炉产品,促进特种设备本质节能。

二是加强对锅炉产品的节能质量监管,大力推进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落实锅炉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督促锅炉使用单位加大节能投入,采用节能新技术。重点加强对测试结果不合格锅炉使用单位的督促帮助,推动锅炉节能改造,提高锅炉安全节能管理水平。同时,加强锅炉水处理监督工作,争取全省新增水处理达标锅炉5000台。

三是推广节能新技术,推动锅炉节能改造,提高锅炉安全节能管理水平。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选取节能潜力较大的钢铁、电力、石油、石化等高耗能特种设备集中使用的行业,积极推广余热回收、冷凝水回收、煤气化、真空热管等技术的应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推广集中供热。

五、加强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监管和执法检查

一是开展节能减排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加大能源、终端用能和节能环保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和频次,扩大产品覆盖面,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节能减排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查处不符合节能环保相关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及时公布企业和产品信息,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节能环保标准的产品。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能效标识产品、节能建材产品、高耗能产品、日用家电产品、过度包装商品等重点产品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能效标识等扰乱节能产品市场秩序的行为,促进节能产品市场秩序规范。开展打击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高能耗“地条钢”违法行为。继续开展打击取缔“土炼油”违法行为,配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工作,加强对小型、低效炼油厂产品质量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无证生产有关节能减排产品的行为,依法严惩违反国家节约能源相关规定擅自组织生产的行为。

六、强化生产许可,严把源头节能减排关

一是进一步严格生产许可审查。严格审核新申请许可证的钢铁、水泥、电石企业,对未经国家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和未经国家产业政策部门确认符合产业政策的新申请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受理企业申请。严格换证企业条件。对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的企业,按现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从严审核,从严把关,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文件精神的,坚决不发生产许可证。

二是强化对高耗能、高排放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严监管。跟踪工信部公告的须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组织对获证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水泥、电石企业进行逐一清理。对存在限期淘汰的落后产能且企业未及时按规定淘汰的,及时提出撤销许可建议,对已过期并且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的,及时收回生产许可证。通过抽查、巡查、年度审查等措施,监督获证企业持续保证生产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七、加大系统内部节能力度,带头落实各项节能措施

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关节能条例》的要求,加强系统内部建筑节能、行政后勤节能、车辆节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工作。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建立节能考核奖惩机制,完善能耗计量、统计、监测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将节能减排工作量化、细化到每一个具体环节之中,在水、电、油、气、办公用品等各个方面厉行节约。积极推行“绿色办公、低碳生活”,把勤俭节约作为质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反对奢侈浪费,倡导以俭养德,注重作风养成。按照《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要求,到2015年,以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为基数,人均能耗下降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单位都要把节能减排工作列入当前质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合力抓。各单位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检查督促等领导作用。要对照节能减排工作的目标任务,认真梳理,注重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进一步分解目标任务,把各项工作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圆满完成节能减排各项目标任务。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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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简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完成“十一五”我省节能目标任务,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节能是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需要

能源资源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坚决贯彻“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方针,通过加强能源科学管理、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等多项措施,节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5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0"_blank" href="/item/小康社会/3455495" data-lemmaid="3455495">小康社会,工业化和城镇化进入加快发展阶段,能源形势严峻。

(一)节能是确保我省能源安全和经济持续增长的必然选择

我省是能源匮乏省份,无油、无天然气,少煤,常规能源短缺,一次能源自给率约为40%,能源对外依存度高。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省将长期面临能源消费量大、自给率低的不利局面。大力节约能源是解决我省能源问题的必然选择,是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是保障我省经济安全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措施。

(二)节能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保护环境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

我省正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随着沿海临港重化工业等产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能源消耗总量将持续增长,能源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将更加凸显。预计到2010年,全省能源总需求将超过8000万吨标煤,如继续延续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能源供应将难以为继。同时,我省的能源利用率偏低,部分工业产品能源单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难循环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未根本改变,仍然存在能源浪费现象,不合理的能源消耗也加大了我省环境的压力。因此,大力加强节能降耗,是转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从源头上有效地减轻环境污染压力,保证我省国民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三)节能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周边省市经济快速发展,我省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市场竞争压力。我省工业以加工制造业为主,原料和产品两头在外,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对我省企业的生产成本影响较大,特别是冶金、石化、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能源费用占生产成本的比重较高,钢铁行业超过25%,石化约40%,建材约50%,化肥约70%。能源利用效率将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只有大力节能降耗,降低成本, 提高效益,走内涵发展道路,才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四)加强节能工作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近几年,由于产业结构变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我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上升,能源消耗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节能工作面临更大压力,形势十分严峻。必须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节能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动节能工作,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完善促进能源节约的政策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行动、公众参与的节能工作联动格局,建立具有福建特色节能型的经济结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节能工作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原则,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全面推进节能工作。

(二)目标任务

到201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16%,为0"para" label-module="para">

三、抓好节能重点领域

(一)强化工业节能

工业能源消耗约占全社会能源消耗的70%。“十一五”期间,我省工业节能以电力、煤炭、冶金、石化、化工、建材、轻纺等耗能行业为重点,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大节能科研和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加强节能管理,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实现技术装备大型化,生产流程连续化、紧凑化,不断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全省组织实施200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加强跟踪指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

(二)推进建筑节能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和公共事业快速发展,建筑耗能比例还将持续上升。“十一五”期间,我省建筑节能以大力推广使用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为重点,推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应用。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节能50%的建筑节能标准,鼓励采用蓄冷、蓄热空调及冷热电联供技术,中央空调系统风机水泵采用变频调速技术;积极培育建筑节能产业,引导促进节能材料产业的健康发展,逐步淘汰粘土砖和粘土制品;扩大太阳能热水器在民用住宅、公用建筑物、公共场所的应用规模,加快建筑物与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一体化进程。

(三)加强交通运输节能

交通运输是石油能源消费的主要行业。“十一五”期间,我省交通运输节能以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为目标,合理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推进节能型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开发和推广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倡导使用低能耗和新能源汽车;加快运输车辆的更新改造,淘汰老旧高耗能车辆,发展柴油车、高效低耗重型车,推广厢式货车,发展集装箱等专业运输车辆;远洋、沿海船舶向大型化、专业化、标准化、现代化发展,逐步淘汰技术落后、高耗能船型;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交通工具,加快运输企业集约化进程,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提高运输效率。

(四)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

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商业和城镇居民用能将进一步增长。“十一五”期间,我省商业和民用节能以提高高效照明器具和节能电器应用比例为重点,在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和公用建筑中大力推广节能照明产品、节能设备等;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机动车和建筑上的应用,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促进企业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

(五)抓好农村节能

农村人多地广,节能和发展可再生能源潜力大。“十一五”期间,我省农村节能工作以促进农村资源利用高效化为目的,大力普及沼气、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不断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方式逐步实现节能化和生态化;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设备;积极推进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开发农村清洁能源。“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增农村户用沼气3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50处,推广太阳能热水器5万平方米以上。

(六)推动政府机构节能

政府节能对全社会有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十一五”期间,我省政府机构节能的重点是制定政府机构的能耗定额和支出标准,建立和完善政府机构节能规章制度,编制政府机构节能采购指南和节能采购目录;按照节能标准改造政府机构采暖、空调、照明、电梯等系统,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用品;带头采购低油耗汽车,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发挥政府机构的节能表率作用。“十一五”末,政府机关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比2005年分别下降20%。

四、开展节能行动

(一)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对现有工业锅炉(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工业锅炉和工业窑炉平均热效率分别提高5%和10%。建设区域热电联产、分布式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供。在钢铁、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推动纯低温余热发电、压差发电、副产可燃气体和低热值气体回收利用。电力、石化、建材、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推行节约和替代石油改造,发展生物柴油。推进以大中型变工况电机系统进行调速改造为重点的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在炼油、合成氨、钢铁企业进行系统节能改造,实现能量系统优化。推进绿色照明工程,重点扶持太阳能光伏电池和LED产业。加大节能监察(监测)中心节能监测仪器和设备更新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制定节能行动方案

围绕全省节能工作重点,制定《福建省“十一五”重点节能工程行动方案》,提出主要行业、主要耗能产品“十一五”降耗目标,明确电力、冶金、煤炭、建材、石化、轻纺、通用设备、建筑、交通运输、政府机构、农村、服务体系建设等行业和领域的节能工作主要内容、节能技术路线、配套措施等。发挥行业协会技术和信息优势,指导企业完善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把各项节能工作落实到部门、企业、科研院校和行业协会。

(三)建设节能示范工程

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组织节能重点示范工程,“十一五”期间,建设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改造示范工程100项,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示范工程40项,建设余热余压利用示范工程50项,建设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示范工程100项,建设能量系统优化示范工程50项,建设建筑节能示范工程30项,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工程20项,建设政府机构节能示范工程10项,建设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应用示范工程100项,建设10个农村节能示范村,建设10个大中型节能示范社区。

五、建立健全节能保障体系

(一)加强宏观指导,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1.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认真贯彻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强化高新技术对工业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充分发挥海洋资源优势,加快提升海洋经济发展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到2010年,基本形成主导产业、基础产业、新兴产业相互配套、分工协作、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结构,初步建成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现代服务业中心和海洋经济强省;加强产业规划、产业布局、产业转移中能源节约和能源结构影响的研究,引导钢铁、造纸、石化等行业向沿海发展,避免产业布局不合理造成的能源浪费;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按照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原则,建设专业化工业园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推动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积极调整工业结构。严格按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能耗低、污染少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型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工业,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纺织、鞋帽、建材、食品饮料、机械制造等传统产业,促进工业结构与产品结构优化升级;限制高耗能行业发展,关闭规模小,技术落后的高耗能企业,加快淘汰高能耗、低效率、重污染工艺、技术和设备;对不按期淘汰高能耗、低效率、重污染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强化项目监管,做好新项目的节能论证,制定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能耗标准,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3.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坚持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方向,深化改革、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市场,完善服务业发展政策,打破垄断,建立健全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加快拓展生产性服务业和充实完善生活性服务业。大中城市要优先发展服务业,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4.优化用能结构。以发展生物质能和太阳能为重点,按照优化结构和多种能源互相补充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核能利用,加快LNG项目的建设,调整优化能源结构。通过开展资源评价、编制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示范、完善政策机制和市场机制,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应用比重。综合节能、环保、经济的要求,确定各类发电机组的发电次序和时间,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低能耗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二)加强法治建设,完善节能法规与标准体系

1.完善节能法规与标准体系。进一步严格节能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主体,严格能耗标准,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推进建立健全适合福建省实际的节能地方性法规和配套规章。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加快制定重点耗能产品单位综合能耗限额。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准入能耗标准。

2.加强节能执法监察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加强节能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加大节能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对国家公布的电解铝、电炉钢等九种高耗电产品工艺电耗最高限额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打击报废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公开曝光节能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节能管理,建立监督管理体系

1.建立能源统计分析制度和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充实必要人员。要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各地区能源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加强经济运行中能源利用状况特别是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和分析;各级统计部门要督促企业规范能源报表,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执行严格的能源利用数据评估和使用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实施《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建立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2.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落实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加强对年耗能10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和监督。组织重点耗能企业制定“十一五”分年度能耗下降目标,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用能检验监测和审计制度、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重点耗能企业要强化节能基础工作,建立能源管理员制度,配备专职能源管理人员,加强对企业节能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能源利用和管理的水平。

3.实施建设项目能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有关建设项目节能管理的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建设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将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重要条件,严格把关。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审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完善配套规章,制定激励政策,通过推进能效电厂建设、优化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降耗技术和设备等重要措施,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在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负荷特性和减轻环境污染等方面综合优势,大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加强节能科技创新,建立技术支撑体系

1.提高企业节能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认真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以项目为载体,以人才为支撑,以制度为保障,突出企业节能自主创新,突出节能创新成果转化,突出完善节能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创新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在节能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高等院校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积极鼓励我省企业加强节能自主创新,通过政策引导、市场驱动、服务支撑,让企业真正成为节能新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节能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节能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全面提升企业节能自主创新能力。

2.加大节能科技投入。把节能科技作为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快节能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各级政府每年安排科技资金支持节能领域的科技进步,重点支持节能科技的自主创新和节能公共平台建设,加强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科技攻关,推动高效节能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示范和产业化;支持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设备和节能产品。

3.加快节能技术应用。支持吸收和消化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加快先进、成熟节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以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生物质能和垃圾发电技术为重点,加强相关节能技术的集成,在可再生能源与节能技术领域实现突破;借助“中国"para" label-module="para">

(五)发挥财税导向功能,建立节能政策体系

1.加大财政对节能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各级财政也要相应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制度,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积极推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目录,优先选用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材料,逐步提高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比例。

2.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与支持力度,为节能企业、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通过发布鼓励发展的节能产业、节能技术投资导向,运用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扶持等办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节能领域的投入,吸引社会各界加强节能投资,促进中小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

3.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政策。企业为达到规定的能耗标准进行节能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或个人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对其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技术咨询业务、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为生产节能产品服务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4.研究制定促进节能的价格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建立反映能源消耗水平的价格机制,按照产业政策、产品单耗限额和单位产值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配合电力市场建设,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形成企业成本约束机制,降低发电企业的能耗指标;贯彻《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办法》,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合理制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价格,促进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产业的有序发展;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加大趸售县峰谷电价政策的实施力度,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完善居民用电分档累进加价政策,引导居民合理用电;继续推行冰蓄冷空调、蓄热式电锅炉优惠电价政策,促进移峰填谷,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完善趸售县季节性电价政策,在确保防洪安全前提下减少水电站弃水,优化水能资源配置;落实石油价格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六)加强节能队伍建设,培育节能服务体系。

1.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管理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在整合现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级节能中心,开展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2.培育节能服务体系。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推动企业自愿性节能产品认证。

3.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我省的能源形势和节能的重要意义,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各级科协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要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要动员全社会节能,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用节能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要大力倡导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节能评价考核体系

1.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站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高度,把节能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主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解决好推进节能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2.设立节约能源办公室。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在省政府领导下统筹部署和协调全省节能工作。负责提出节能立法建议,组织编制节能规划和节能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开发研究计划,组织编制地方性节能标准、节能产业和节能技术投资导向,研究制定节能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实施高耗能行业市场准入和评定标准、节能招标采购具体办法,组织节能企业、节能项目和节能产品认定,组织实施全省重点节能示范工程建设,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组织并监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监督节能目标和节能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节能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培训,表彰节能先进,指导各地、各行业和企业开展节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也要指定机构具体负责节能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间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节能联席会议,分析能源形势,研究节能政策与工作落实情况,针对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阶段性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决定节能重大行动,完善节能工作机制,形成节能工作合力。

3.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全省“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分解到各设区市,各设区市要把省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

4.建立健全节能考核体系。按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将节能降耗目标任务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5.建立企业节能评价体系。省国资委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国有企业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节能办要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类企业节能降耗评价标准,对企业的节能降耗情况实施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执行节能价格政策和奖励的依据。

6.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企业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实施能耗公报制度。省统计局、经贸委、发改委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全省和各设区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等指标;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省和各设区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电耗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点耗能企业能耗指标。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下发后1个月内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省属企业要在本意见下达后1个月内提出本企业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由省国资委汇总报省政府。省节约能源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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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4〕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切实改善饮用水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抓源头、抓水厂、抓管道,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实现从源头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整治,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到2018年,全面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清理整治,达标率达到95%以上;加快实施自来水厂工艺技改、供水管网改造,每年新建改造供水管网1000公里,争取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提高饮用水水质,水质合格率达95%以上。到2020年,饮用水水源达标率、水质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全省市、县(区)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下降至17%。(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住建厅、卫计委)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编制规划和改造计划。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的部署和安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在进一步实施“十二五”规划项目的同时,着手编制“十三五”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规划、给水专项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规划等,明确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对照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抓紧编制自来水厂和供水管网改造计划。(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到2018年,全面清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和网箱养殖等活动,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力争全面迁出,完成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截污及垃圾治理、水土保持、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等工作;全面开展小流域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强水体自净能力。重点加强流域两岸工业企业排污监管,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水源保护区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整。各市、县(区)应建设应急和备用水源,划定水源保护区,加强应急和备用水源的保护。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工矿企业和水电站,避免对下游饮用水水源地生态和取水条件造成影响。(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经信委、住建厅)

(三)提高安全预警监测水平。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水源突发污染风险分析、水源保障和城市供水应急能力评估,制定供水应急能力建设计划。2014年9月底前,各级环保部门要完成水源污染和隐患情况调查,督促项目业主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6月底前,省发改委要会同省环保厅、水利厅、国土厅、海洋渔业厅、住建厅等部门建成水环境监测共享平台。2018年底前,各市、县(区)政府应全面建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成全省城市供水信息监测监管体系,实现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主要水质指标的在线监测监控,规模5万吨/日以上水厂实现安防电子监控。(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环保厅、水利厅、国土厅、海洋渔业厅、住建厅)

(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或企业要制定从水源、水厂、输配水管线等各环节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环保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同级住建(供水)主管部门通报。当地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环保、经信、水利、住建(供水)、卫生、公安、电力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开展污染源调查和处理、水源应急调度、水厂应急处理、供水应急输送、应急物资调拨调度、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水源污染事故对供水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采取供水应急处理措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污染企业承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经信委、水利厅、住建厅、卫计委、公安厅、电力公司)

(五)推动投融资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着力建立既能实现政府有效管控、又能激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城市供水投融资机制。通过培育,做大做强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中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等国有水务企业。到2020年,全省城市供水规模150万吨/日以上的规模化专业化集团企业达到3~5家,今后逐步将全省城市供水企业整合到10家左右。鼓励有实力、有技术的大中型城市供水企业打破行政区划,通过兼并重组、收购、股权合作等模式整合现有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等企业,实现综合性、集团化经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技术管控综合实力。(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财政厅)

(六)推进区域联网和城乡统筹供水。在确保管网运行和水量水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条件的相邻区域可探索跨行政区划联网供水,提高供水应急调度保障能力。利用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企业技术和管理上的优势,推动供水管网向周边乡镇和农村延伸,提高乡村集中供水普及率,提升农村供水水质和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水利厅)

(七)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改造不能满足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和水质安全保障性差的落后净水工艺。自来水厂改造项目应根据原水情况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大力推广应用膜处理、臭氧活性炭深度处理等先进技术,提高供水企业生产水平和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的能力;有条件的城市要在住宅小区、学校等终端推广集中膜处理技术,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质。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老旧供水管网和混凝土管、灰口铸铁管、镀锌管等落后管材以及漏损严重的管网,降低管网漏失率。管网改造项目要采用优质的管材和配件,有条件的地方应同步建设水量、水压及关键水质指标的在线检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财政厅)

(八)转变二次供水建设管理模式。提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饮用水末端安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开展二次供水设施“建管合一”模式的试点,即实行开发商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交由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和维护的模式,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现有二次供水设施要逐步改造,各市、县(区)政府要在2014年底前组织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争取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经改造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运营维护管理的,所增加的运营维护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九)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在加快建设水源工程、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同时,要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的方针,消除水龙头上的浪费,营造爱水惜水节水的良好氛围。大力开展非传统水源利用工作,加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海水淡化、雨水利用等工作力度,提高水的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到2020年,全省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0%以上,水资源紧缺的厦门、泉州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东山等地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5%以上;要大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到2018年,泉州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到2020年,福州、漳州、晋江、石狮、东山等城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县城)。(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经信委)

(十)强化供水企业管理和服务。城市供水企业要切实保障供水安全,不断提高供水水质,提升服务质量,逐步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要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转变服务态度,强化办事公开,建立供水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程序、时限,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切实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到2020年,要逐步建立供水管网数字化管理系统,通过计量管理、管网管理、用水管理等措施有效降低管网漏损率。要提高水质检测能力,福州、厦门、泉州市的供水企业检测能力应达到106项指标,其余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在2014年底前达到42项以上常规指标检测能力;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分别争取达到106项、42项指标检测能力;供水能力在10万吨/日以上的城市应在2020年底前达到42项以上常规指标检测能力。建立水质公告制度,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从2015年起开始实行,各县(区)从2020年起全面实行。(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控机制。自来水水价应根据“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净资产利润率不低于8%调整到位,并充分考虑供水企业发展和抵御风险的因素。完善水价调整机制,水价调整周期一般为5年,或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认定的供水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应启动水价调整。当水价不能按价格成本监审结果调整到位的,或在调价周期内财政、物价、住建等部门确认供水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低于合理水平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特许经营项目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价的调整从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起执行。要全面落实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物价局、住建厅、财政厅)

(二)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在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同时,2015年到2018年,省级财政统筹资金,重点加大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县老旧和落后管材更新改造的扶持。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动水源保护和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的城乡统筹项目,经水利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受益的农村饮水不安全的人口补助标准拨付资金。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将配套供水管网纳入道路项目总投资,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对绿化、环卫、消防等市政公共用水,以及政府政策性减免水费的,应当装表计量或按相关标准测算水量,当地政府应给予供水企业相应补偿。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对跨区域的省内城市供水集团企业在贷款期限、额度、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允许供水企业将自来水水费的收费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用于配套的净水厂及供水管网的建设,净水厂、供水管网等固定资产可用于抵押担保。鼓励供水企业发债融资,并积极对接项目收益票据、永续债等创新债券品种,拓宽融资渠道。贷款和发债信用不足的,各地政府应采取增信措施或给予贴息贷款、融资费用补贴等支持。促进供水企业与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自来水水费收益权信托或理财产品创新,提升融资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金融办、福建银监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三)落实用地、税收优惠政策。对供水设施项目用地,当地政府应以净地划拨的方式交付供水企业使用。供水企业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规定,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

(四)完善政策法规。加快立法步伐,力争2014年完成《福建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起草和立法调研工作。省住建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企业成本规制和补贴办法,并制定城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法制办、住建厅、财政厅、物价局)

(五)落实责任和督查。市、县(区)政府是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实行市、县(区)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合理确定水价,建立财政补偿的保障机制,确保供水行业可持续发展。要理顺城市供水管理体制,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一岗双责”制度。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国资、水利等部门负责对其管辖的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管,建立会商制度,合力解决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住建厅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厅、环保厅、水利厅、卫计委、物价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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