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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454号
【发布日期】2007-12-22
【生效日期】2007-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闽政文〔2007〕4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含厦门市,下同)分别上报的调整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同时,考虑到地区间的平衡,对福州、泉州、龙岩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方案作了微调。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划分土地等级的具体范围。
三、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制定时,注意与毗邻地区适当衔接。
附件: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0.5元-10元, 中等城市0.4元-8元, 小城市0.3元-6元, ...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0.5元-10元, 中等城市0.4元-8元, 小城市0.3元-6元, 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0.2元-4元。
一、定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则同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含厦门市,下同)分别上报的调整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同时,考虑到地区间的平衡,对福州、泉州、龙岩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方案作了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及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土地合理利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划分土地等级,在本实施办法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税额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精神,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在省政府规定的幅度内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出如下调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一)工业用地年单位税额。
为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扶持,将东区、石岐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保持原来每平方米3元不变;西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3元调整为2元;中山港街道(火炬开发区)、南区、五桂山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2元;小榄、南朗、坦洲、三乡、沙溪、古镇、港口、东升、东凤、黄圃、南头、民众、三角、板芙、大涌、横栏、阜沙、神湾共18个镇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1元。
(二)非工业用地年单位税额。
将东区、西区、石岐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12元、9元、6元三级分别调整为10元、8元、4元;中山港街道(火炬开发区)、小榄、南朗、坦洲、三乡、沙溪、古镇、港口、东升、东凤、黄圃、南头、南区、五桂山共14个镇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9元、6元、4元三级分别调整为6元、4元、4元;民众、三角、板芙、大涌、横栏、阜沙、神湾共7个镇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6元、4元二级分别调整为4元、2元。
二、新标准实施安排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穗府规〔2017〕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地税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0日
为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扶持,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山市于近日出台《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17〕839号),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部署,加大对实体经济的帮扶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精神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中山市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1月1日起,非工业用地年单位税额由12-4元/平方米下调至10-2元/平方米,工业用地年单位税额由3-2.5元/平方米下调至3-1元/平方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执行。
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是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营造低税负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税额调整到位后,大部分纳税人税负从2017年起将有显著下降。其中,工业用地税额标准降幅较大,有18个建制镇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1元。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对象主要为企业,将为实体经济提供实实在在的减负效果。
二、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及相应税额标准
土地等级 |
非工业用地 |
工业用地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税额标准(元/平方米) |
10 |
8 |
6 |
4 |
2 |
3 |
2 |
1 |
三、调整的思路原则
一是贯彻执行省的税额标准等级划分。在我市原有税额标准等级基础上,结合省的等级划分要求,将我市原工业用地2个等级(3元、2.5元)划分为3个等级(3元、2元、1元),非工业用地4个等级(12元、9元、6元、4元)划分为5个等级(10元、8元、6元、4元、2元)。二是法定幅度内降低标准,其中工业用地降幅较大,覆盖面广,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东区、石岐区工业用地年税额保持原来每平方米3元不变;西区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元调整为2元;其他镇区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2-1元。原中心城区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12-6元调整为10-4元;其他镇区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9-4元调整为6-2元。三是对经济欠发达镇区加大降税幅度,产生税收洼地效益,进一步扶持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