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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简介

2022/07/15136 作者:佚名
导读:【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454号 【发布日期】2007-12-22 【生效日期】2007-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闽政文〔2007〕4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454号

【发布日期】2007-12-22

【生效日期】2007-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闽政文〔2007〕4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含厦门市,下同)分别上报的调整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同时,考虑到地区间的平衡,对福州、泉州、龙岩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方案作了微调。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划分土地等级的具体范围。

三、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制定时,注意与毗邻地区适当衔接。

附件: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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