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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现有实验室面积700多平方米,拥有德国产的全谱直读光谱仪和微机屏显万能材料试验机等大型检测设备二十九台套,可进行水压密封和强度、流量、超低温、疲劳、寿命、电镀镀层(盐水喷雾)、织物强力(剥离、拉伸)、水带爆破、软管拉伸等项目试验和铜、锌、铝、铸铁、碳钢、不锈钢等金属材料的化学成分分析及力学性能测试,基本满足水暖器材、阀门和消防器材三大类产品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的检测需要。 2100433B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电话:(024)31535801,(024)31535876-5879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设在东北第一大...
国家半导体照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位于江苏省南部的常州市,地处美丽富饶的长江三角洲中心地带,与上海、南京等距相望
你好 现过江龙水暖生产的软管、地漏、角阀、水嘴四大系列产品均属于中高档产品,品种齐全,所有产品 均由...
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同时,即日起中止上述所有企业的强制性认证程序、 型式认可程序及强制检验信息发布程序。对拒不交回证书及标志的企业,我中心将撤销其 持有的全部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并终止其市场准入手续的办理。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对 2006年度消防产品市场监督抽查 产品不合格企业的强制性认证证书、 型式认可证书及强制检验信息 处理决定(第二批)的公告 公消评公 [2007]00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及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 现 对 2006年度消防产品市场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企业持有的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 型式 认可证书及强制检验信息的处理决定 (第二批 )公告如下: 一、对宝应县消防水带厂持有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处理决定: 1 、撤销
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同时,即日起中止上述所有企业的强制性 认证程序、型式认可程序及强制检验信息发布程序。 对拒不交回证书及标志的企 业,我中心将撤销其持有的全部强制性认证证书、 型式认可证书并终止其市场准 入手续的办理。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对 2006 年度消防产品市场监督抽查 产品不合格企业的强制性认证证书、 型式认可证书及强制检验信息 处理决定(第二批)的公告 公消评公 [2007]00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及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 规则的有关规定, 现对 2006 年度消防产品市场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企业持有的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及强制检验信息的处理决定 (第二批 )公 告如下: 一、对宝应县消防水带厂持有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处理决定: 1、撤销
一.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概况:
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自1987年成立以来,经过多年来的大力发展,现已发展成为华南地区最专业、最全面、最权威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的消防产品项目近百项,通过的国家CNAS三合一认可评审的技术标准120多个。消防产品检测室从检测业务分类主要分为5个部分:消防产品、防火材料、安全阀门、建筑管件和防火构件。
二.业务范围
q承担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q承担公安消防机构专项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q提供客户自愿委托检测服务
q承担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的法定消防材料见证检验和抽样检验工作
q开展各类消防及防火材料产品的型式检验工作
q提供存在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服务
三.产品检测范围
1、建筑内装修防火材料产品
q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q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
q阻燃电线电缆产品
q耐火电线电缆产品
2、消防产品
q各类灭火器
q泡沫灭火剂及干粉灭火剂
q消防水带
q消防水枪
q消防软管卷盘
q消防泵接合器、消防接口
q消防软管
q消火栓箱
q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
q防毒面具
3、建筑防火构件
q防火门
q防火窗
q防火卷帘
q隔墙
4、消防装备
q消防员呼救器
q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q消防手套
q消防头盔
q灭火防火服
q消防指挥服
q抢险救援防护服
q隔热防护服
q消防栓扳手
q消防梯
q消防腰斧
q救生缓降器
q消防用防坠落装备
q消防救生气垫
5、塑料建材产品
qPVC-U给水管材、PVC-U给水管件
qPVC-U排水管材、PVC-U排水管件
qPE给水管材、PE给水管件
qPP-R给水管材、PP-R给水管件
qHDPE排水管
q铝塑复合管、管件
6、阀门管件产品
q消防阀门
q各种安全阀
q闸阀等阀门产品
7、安防产品
q防盗安全门
q防盗保险柜
国家印刷装潢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着防伪标识、防伪材料、油墨、教科书、学生用本、信封、国旗、国徽、香港及澳门特区区旗、区徽等产品的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并负责新产品鉴定、制修订相关国家标准、生产许可证审查咨询服务、ISO9000及ISO14000认证及咨询、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仪器的比对试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咨询、提供相关的标准样品、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中心还承担了相关产品的仲裁检验及质量鉴定,作为国家级实验室同时接受国内各企业的委托,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质量检验等服务。
第一条 为实施公安部、国家标准局颁发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各种防火、灭火设备、装置、器材设备、材料、涂料(浸料)等消防产品(以下简称消防产品)的单位,均须通过《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服从管理和监督。
个人不得经营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业务。
第三条 市公安局消防处是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企业进行审查;
2、组织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3、审查消防产品广告;
4、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5、调查消防产品质量事故,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市建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市公安局消防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的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填发检验证,向有关部门报告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2、对评优产品提供检测数据;对获奖产品建立技术档案,进行定期复查;
3、主持或参与本市消防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
4、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检验;
5、承担消防产品的其他委托检验;
6、指导生产、维修单位的质量检验工作,参与培训、考核检验人员;
7、协助市公安局消防处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五条 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必须先经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变更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时同)。外地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来京举办联营的,须持有所在地区省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
第六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完整的产品图纸、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生产设备、工艺装置;
2、有正常生产所必需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备必要的产品检验和测试手段,有专门的检验人员和场所及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生产消防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专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执行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正式发布的企业标准。新产品投产前,须经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其产品技术标准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审定。压力容器类的消防产品,须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产品技术档案和出厂检验记录;出厂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九条 消防产品的维修单位须按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维修消防产品。对需要充气、装药的产品,充气、装药前,要进行耐压试验。经维修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除尚有使用价值、经质量监督检验站批准,可继续使用或改作他用的以外,维修单位应填写报废单,通知送修单位。
第十条 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购入消防产品时,须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经销外地消防产品,须向市公安局消防处备案,并附送产品生产地省级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检验证明(或复印件);销售国外产品,须经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批准。
2、不准销售未批准生产的、检验不合格或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消防产品;
3、因储运、保管的原因,质量下降、影响使用的消防产品不得出售。
第十一条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须按产品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受检单位应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复验一次。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认为必要时,可报请公安部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验。
进出口的消防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验的成本费,由受检单位负担。仲裁检验费由责任一方负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市公安局消防处令其限期改进,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外,应视情节轻重,由市公安局消防处分别给予责令停产、没收产品和非法所得等处罚,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
2、长期不具备生产、维修条件,或连续三次抽检产品不合格的;
3、不按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维修的,出售无产品技术标准、不合格的或无合格证的产品的;
4、弄虚作假,或因忽视产品质量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的。
外地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在京销售不合格产品、无技术标准的产品的,由市公安局消防处会同销售单位所在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和市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注: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厅秘字第21号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