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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属于正厅级。
2017年11月,获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基本信息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员编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4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副厅级)1名、总规划师(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5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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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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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共住房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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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公共住房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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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承担的主要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能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建立健全全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和公积金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加强全省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全省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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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4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文电、重要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查工作;管理厅机关财务、物资、房产和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政策法规处

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承担本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报备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负责申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及证件管理相关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活动和法制宣传;指导城建监察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工作。

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项资金;管理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

拟订全省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部、省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行业国际科技交流和技术合作项目的实施;负责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住房保障处(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拟订全省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住房制度改革,承办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中央和本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

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处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组织协调。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拟订全省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产业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开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白蚁防治、房屋租赁、危房管理、房屋面积管理。

建筑业处

拟订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等主体行为;指导和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和管理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组织协调本省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工程建设管理处

拟订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监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理、检测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勘察设计处

拟订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技术创新与质量管理;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抗震加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重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配合指导全省城市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城乡规划处

拟订全省城乡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县政府所在地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承担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推动城市联盟工作;负责省人民政府交办的省域城镇体系、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开发区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的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监督有关工作;负责核发国家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雕塑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管理全省城乡规划市场;组织推动城乡规划的技术进步和交流;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城市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市政公用事业、城镇减排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和管网配套、生活垃圾处理、燃气、市容环卫、市政公用设施等行业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指导全省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及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查报批以及申报国家、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有关工作;组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国家重点镇、省级中心镇的建设;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配合推动城乡统筹工作。

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标准和执业资格标准。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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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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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得荣誉

2017年11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19年12月3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被中共福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司法厅评为“福建省‘七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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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闽政办〔2010〕94号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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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城建监察和稽查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业务进行指导。

(二)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本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市、县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政策;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

(五)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六)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依法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城乡规划;推进城镇化和城市联盟工作,承担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的规划协调,负责核发国家审核、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省人民政府交办的省域城镇体系、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开发区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拟订全省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市容环卫、建设档案等行业指导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八)研究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审核国家、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国家、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预备名录、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指导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承担规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全省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一)承担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和管理全省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二)承担全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三)承担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本省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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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事项

(一)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的审核、上报工作。

(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职责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管理职责由省林业厅负责,其他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由省农业厅负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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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献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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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5页

1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2009]第 16号 关于核发、延期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 431 家建筑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现将核发、延期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 限公司等 431家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公告如下: 一、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386 家 ) 序 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 人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1 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曹立君 (辽 )JZ 安许证字 [2009]005162 2009-6-12 至 2012-6-11 2 沈阳安运工程有限公司 何文江 (辽 )JZ 安许证字 [2009]003821 2009-6-12 至 2012-6-11 3 沈阳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鄢春红 (辽 )JZ 安许证字 [2009]002205 2009-6-12 至 2012-6-11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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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住建 [2010]144号 关于发布《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 认定范围目录(第一批) 》的通知 各市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和产品推广、限制、淘汰的技术管理,根 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科 [2008]147 号)及《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管理办法》 (辽建发 [2008]46 号)的有关规定, 现制定《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范围目录(第一批) 》(以下简称《目录》 ),印发给 你们,请按照《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工程建设用产 品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所辖企业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材料推广认定工作。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稳步推进行业依法治理能力

一是行业重点领域立法成效显著。

《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分别经省人大和省政府审议通过,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福建省违法建筑查处条例》已通过人大一审,目前正由省人大法工委开展调研修改;《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也经多次修改完善,拟由省政府法制办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送省人大继续审议。

二是行业依法治理稳步推进。

出台实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实施意见工作方案》以及《2015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结合行业特点对依法行政及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落实。

三是行业执法监督与指导不断加强。

共办理复议案件78件。其中撤销1件,确认违法3件,调解终止9件,变更具体行为6件;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有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规定,今年以来,我厅为共同被告的诉讼案件已达25件,我厅积极主动并委托专业律师参加应诉,已裁决的案件目前全部胜诉。针对行业中争议性较大的个案,利用与省高院建立的司法良性互动机制,开展业务交流与咨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四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

出台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及3个配套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出台《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纳入房屋建筑施工招投标评分项目(试行)的通知》,将信用评价成果应用于施工招投标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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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声明

最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接到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社会上有单位或个人假冒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名义开展“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贯彻实施与城市发展规划设计编制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征订等活动,并自称该“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要求各单位抓紧统计订购并及时与北京联系订购”。  

在此,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郑重声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未发文要求各地订购有关规划方面的书籍,也从未委托过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开展书籍订购的活动,未向单位或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请有关单位、企业、个人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特此声明。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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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清单简介

表一:行政审批(共1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

对象

备注

1

建筑业企业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含2个子项)

1.施工总承包序列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业、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和城市轨道交通);涉及水利、公路交通、信息产业、通信、铁路、电力、民航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认定

1.《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

1

建筑业企业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含2个子项)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认定

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6〕182号)

第十一条 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二、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等有关事项,可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新的企业资质的一个月内将批准的文件、申报书以及申报资料的电子版按规定报建设部城建司备案。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含2个子项)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9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4号)

第七条第二款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格认定

3

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资质认定

1.《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

4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含2个子项)

1.勘察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劳务资质认定

1.《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

2.设计企业乙级(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丙级资质认定

5

城乡规划乙级、丙级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1.《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建设部令第12号)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规划编制单位

6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

7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

8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专项资质认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质量检测机构

9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

10

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1.《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1项“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实施单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单位

11

高速公路服务区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修订)

第二十条第一款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

12

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二级、三级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0项 (项目名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质许可条件,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资质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估价机构

13

国家和省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1.《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审批:

(一)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与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七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单位

14

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含2个子项)

1.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

1.《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九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个人

2.二级结构工程师执业注册

15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及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审批(含2个子项)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

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个人

2.建筑施工特种操作人员考核

表二:行政确认(共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0号)

第二条第四款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

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五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3

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无效的确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七部委第30号令)

第八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属地管理

3

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无效的确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8月4日福建省十届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

(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

上述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11号令)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定。

属地管理

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的无效确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11号令)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定。

属地管理

5

招标投标转让、分包无效的确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3号修订)

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第11号)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定。

属地管理

6

招标代理无效的确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9部委令第23号修改)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定。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6年建设部第154号令)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7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无效的确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

表四:行政强制(共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属地管理

2

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影响燃气安全的物品,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搬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改)

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搬离堆放的物品;拒不拆除或者搬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搬离。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属地管理

表五:行政监督检查(共3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属地管理

2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属地管理

3

城市地下工程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建设部令第58号)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属地管理

4

城市绿线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2号)

第四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5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6号)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属地管理

6

城市紫线保护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9号)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7

城市蓝线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5号)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属地管理

8

城市黄线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4号)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属地管理

9

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

第七条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10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162号)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11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属地管理

12

燃气生产、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生产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燃气经营并依法予以查处。

属地管理

13

城市道路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属地管理

14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01年建设部令第104号)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 95%。

属地管理

15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八条 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属地管理

16

本省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2号)

第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属地管理

17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属地管理

1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4.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六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属地管理

19

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房地产、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属地管理

20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属地管理

21

风景名胜区的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2

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七条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2.《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2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2.《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或本行政区域内“三新核准”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属地管理

24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25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年建设部令第117号)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6

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审查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建设部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

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属地管理

27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8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属地管理

29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照规定设立政府公积金专户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30

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4 号)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拟订全省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产业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开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白蚁防治、房屋租赁、危房管理、房屋面积管理。

31

村镇建设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4 号)

(十三)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国家重点镇、省级中心镇的建设;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配合推动城乡统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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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其他(共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追回被挪用住房公积金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

2

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批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确定的公共厕所、环卫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转运站、进城车辆冲洗站、垃圾填埋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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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责令停止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活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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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新建房屋继续安装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通知淘汰的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第四条 原有房屋安装使用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第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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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七部委11号令)

第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6

建立工程建设企业信用档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9年、福建省人民省政府令第106 号)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加强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属地管理

7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原建设部令第111号)

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

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9

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举报投诉的核实处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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