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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体系是在防空作战实践中逐渐发展和完善的。其基本要求是:结构设置合理,各分系统能够密切协调,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效能,形成整体威力,对敌空袭实施有效的抗击和反击。
现代防空体系主要包括:情报预警系统、指挥控制系统、拦截武器系统及勤务保障系统和包括人民防空在内的各种防空组织等。
由空中预警、地面警戒雷达、无线电侦察、对空观察等分系统及电子情报传递设备组成,以多种手段尽早发现、识别和跟踪敌空袭兵器,并将空中目标信息及时、准确、连续地传至指挥控制系统,提供决策指挥所需的情报。
由各级指挥所及其控制的引导、制导雷达,电子计算机和通信设施组成,人工或自动搜集和处理空中情报,掌握空中动态,判定目标性质,选定最佳作战方案,指挥和引导拦截系统进行作战,并向部队和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由歼击机、地空导弹、高射炮和电子对抗装备等组成,根据指挥控制系统提供的作战方案及跟踪拦截数据,对敌空袭兵器实施拦截和干扰。
保证上述系统的生存和任务的完成。
负责组织人员物资防护和消防、医疗救护等工作。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空袭兵器的发展和防空作战空间、规模的扩大,现代防空体系将进一步改进预警、指挥和武器系统,向着防飞机、防导弹、防航天兵器三位一体的方向发展。
楼板基本要求可从以下三点分析:①楼板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②楼板层应满足防火,隔声、保温、隔热等要求:楼板层隔声,是隔阻固体声。结构隔阻固体传声需从衰减撞击能量入手,如在楼层地面上加弹性材料、浮筑楼...
楼板层和地面是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楼板层包括:楼板、楼层地面和天棚。 楼板是房屋中的水平承重构件,它把房屋分隔成若干层。楼板层的使用荷载连同楼板的自重通过楼板传递给墙或柱,再由墙或柱传给基础。楼...
我国现有的封头标准,是按结构型式(椭圆形、碟形、锥形)、成形方式 (冲压、旋压)的不同,而分别制订的,这不仅造成不同标准封头质量要求不完全一致的 不合理现象,同时也给标准封头的选用、标准的修订带来某些...
文明施工基本要求
现场文明施工基本要求 (一) 现场围档 1. 围档的高度按当地行政区域的划分,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 围设置的围档高度不低于 2.5m;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的围档高度 不低于 1.8m。 2. 围档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 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做到坚固、平衡、整洁、美观。 3. 围档的设置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进行,不能有缺口,或个别 处不坚固等问题。 (二) 封闭管理 1. 为加强现场管理,施工工地应有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应设 置大门便于管理。 2. 出入口处应有专职门卫人员及门卫管理制度,切实起到门卫 作用。 3. 为加强对出入现场人员的管理,规定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 应佩戴工作卡以示证明,工作卡应佩戴整齐。 4. 出入大门口的形式,各企业各地区可按自己的特点进行设计。 (三) 施工场地 1. 工地的地面,有条件的可做混凝土地面,无条件的可采用其 他硬化地面
第一章 中国人民防空
一 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
二 人民防空的职责及作用
三 人民防空法
四 人民防空的历史沿革
五 拓展阅读
第二章 防护工程体系建设
一 防护工程体系的构成
二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三 防空地下室建设
四 平战结合
五 拓展阅读
第三章 空袭及其防护
一 空袭类型与特点
二 警报与疏散
三 防护措施
四 温馨提示
五 拓展阅读
第四章 核武器、核事故及其防护
一 核武器的杀伤破坏因素及其危害
二 防护措施
三 温馨提示
四 拓展阅读
第五章 化学武器、化学事故及其防护
一 化学武器、化学事故类型和特点
二 防护措施
三 温馨提示
四 拓展阅读
第六章 生物武器及其防护
一 生物武器类型和特点
二 生物战剂的分类、使用方法及途径
二 生物武器的防护
四 生物武器与其他武器的比较
五 拓展阅读
第七章 常见灾害遇险及防护
一 突发地质灾害遇险及防护
二 突发气象灾害遇险及防护
三 其他常见灾害遇险及防护
第八章 出行遇险及防护
一 交通出行遇险及防护
二 野外出游遇险及防护
第九章 家庭、校园遇险及防护
一 家庭中常见突发情况及防护
二 校园常见突发情况及防护
第十章 心理援助
一 什么是心理援助
二 如何心理援助
参考文献2100433B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和防空设备协会,社会团体。
为有效地组织本市人民防空、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细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使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计划、建设、规划、土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不低于财政年度收入千分之零点五的比例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制定本级城市防空袭方案实施计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防空袭方案根据战备需要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
经省和市人民政府、同级军事机关批准列为重点防护经济目标的工矿企业、交通枢纽、桥梁、水库、电站、各类储备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抢救、抢修方案,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区域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修建的地下防空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修建,单位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单位负责修建。
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重要必需物资的工程,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人民防空要求。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等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由本级人民政府采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予以提供。
在本市及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地形、地质限制,不能保证施工安全及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一百平方米等原因不能按规定修建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统一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省制定的标准执行。
结合我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由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会同各级相关法定职能部门落实下列具体规定:
(一)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项目在报批建设、投资计划时,负责办理“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报建”手续,审查并批复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规范和要求;负责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手续;负责对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会同建设质量监督部门监督防空地下室建筑质量和竣工验收、质量评定。
(二)
各级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计划时,对已列入防空地下室投资计划的民用建筑项目,要同时下达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投资计划;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在民用建筑项目设计和投资计划中列入防空地下室建设的项目,计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计划和办理投资许可证。
(三)
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审查。建设单位没有到人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没有按标准设计、修建或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照。
(四)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依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人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进行设计,其设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等级要求,应满足平时和战时两种使用功能。投入施工前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须经人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五)
各级建设质量监督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进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的评定,应统一考虑地面和地下,凡防空地下室主体不合格的,整个工程项目均应评为不合格。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总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曲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需要配备专用防护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建设、施工单位不按规划设计要求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设施或者工程、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建设单位返工。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属国家所有,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投资兴建的有关部门维护管理;防空地下室属投资兴建的建设单位所有,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确保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应将防空地下室建设档案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改造、拆除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并按核定的地点、面积、防护等级、用途自拆除之日起一年内补建,无法补建的,由拆除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现行造价一次性缴纳补偿费。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充分利用,除按规定不宜开发利用的以外,鼓励单位、个人及外商投资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兴办第三产业和生产经营项目,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必须遵守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应当设安全通道,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火、防汛和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检查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效能。单位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必须到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如需对工程进行改造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但改造后不得降低其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以及平时开发利用,享受下列优惠:
(一)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二)
人民防空公用工程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商业网点配套以及城市旧城改造增容费。
为保证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
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打桩、采石、伐木、取土或者其他损害人民防空工程的作业。
(二)
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
(三)
在人民防空工程周边的壹百米范围内建盖易燃、易爆和剧毒品仓库;在人民防空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和其他有害物品。
(四)
损害和擅自拆除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
(五)
其他损害人民防空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人民防空设施遭受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评估确认。
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安装。按规划应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有关单位应当无偿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拆除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所需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战备要求予以保障。
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抢险救灾时,有关单位可以根据指挥机构的命令使用人防通信、警报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本级防空袭方案,有计划地进行群众疏散地域建设,帮助疏散地域发展经济,做好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计划准备工作。
群众防空组织按照专业对口、平战结合的原则,按照城区人口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比例组建人防专业分队。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组建部门管理,战时由本城市的人民防空指挥机构指挥。
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计划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制定,由组建部门定期训练,所需专业装备器材由组建部门负责配备,防核、防化学、防生物武器等特殊装备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
人民防空教育应纳入国防教育计划。
县级以上城镇对中小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应当纳入教学计划。教育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单位的国防教育计划,由各单位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给予奖励。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收取的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是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采取委托银行代收的收缴分离方式,资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年度人防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核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及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的处罚条款,给予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细则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曲靖市人民政府贯彻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