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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县被辽宁省建设厅确定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试点县,随着我县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乡(镇)农民自建住宅楼和商业生产用房逐年增加,为适应发展要求,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政令〔1997〕80号)、《沈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沈人大发〔1997〕22号)、《转发<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建〔2005〕25号)为指导,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和不断提高村镇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为重点,确保落实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试点县各项工作指标,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管理范围
(一)县城建部门负责将各乡(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农民自建两层以上的建筑工程,且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纳入我县建设工程规范管理范围,负责办理建筑工程开竣工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乡(镇)负责将本乡镇规划区内农民自建房屋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的两层(不含两层)以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农民自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纳入乡(镇)政府管理范围,村镇建设助理负责提供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以适应不同层次的需要,逐步引导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向符合国家标准的结构型式转变,加强服务和指导力度,提高村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三、审批及指导服务标准
(一)对限额以上工程开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批准开工建设
1.具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宅基地手续。
2.符合村镇规划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具有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工程图纸或采用新农村建设通用图集。
4.必须采用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并签定施工合同。
(二)对限额以下的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的低层住宅,重点是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
1.各乡(镇)进行工程建设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村镇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2.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方必须取得规划及用地手续后方可开工,并在开工前由村镇建设助理负责确定红线位置,对县级以上公路两侧新建工程必须经县村镇规划管理办公室技术人员现场定位放线,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3.村镇建设助理负责指导建设方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或选用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选用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和选择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其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并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4.城乡建设局及村镇建设助理要加强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地基与基础、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梁板配筋等重要工序上的技术指导,确保主体工程结构质量达到安全标准。
四、监管及指导服务职能
(一)县城建部门负责对限额以上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监管检查工作
1.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巡检,对限额以上工程未经开工批准,擅自施工的项目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监督重点应放在抓好工程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对工程地基验槽、主体结构施工过程及予制构件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建材监督检查力度,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对工程设计施工提供必须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3. 限额以上工程竣工时,建设方要组织县城建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二)各乡(镇)重点做好限额以下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机制,充分发挥村镇助理的管理职能和作用。
2. 限额以下工程竣工的验收,由村镇建设助理负责监督。
3.建立新建工程项目情况上报制度。各乡镇要在每个月末把本乡镇新建工程项目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城建局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2100433B
一、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和村镇工程质量的监督 从近几年我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看,今后一段时间,要特别注意加强两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减少或根除工程质量通病。具体来讲,就是...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法的内容:1.建筑工程质量计划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的前提就是做好相应的计划,即以本行业、所处单位的组织形式、机构管理、生产方式等为基础,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每一任务、产品、项目等进行设计规...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本地区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建筑市场有很大的权利,也是个腐败多发地。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我国经济重要支柱产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不严,责任主体单位不严格履职,容易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会影响到建筑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经济利益。所以监督管理人员一定要充分认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本文主要阐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对策,希望能够对监督管理人员有所帮助。
基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研究
房屋建筑产品的出现是人类物质文明进步的又一重标志。与此同时它还和人们的生活生产以及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对于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就显得尤为重了。本文对于房屋建筑工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有效措施。
名 称:关于批转加强余杭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 |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10]11号 余杭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批转加强余杭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0]22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特此答复。 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十四)“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的规定,你区已超过报备案期限。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余政办〔2010〕22号 关于批转加强余杭区工程 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安全监管局、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经发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拟订的《关于加强余杭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该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并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和方式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续、换发、跨省变更等作出详细规定。同时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考核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根据该实施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为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彻底扭转工程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多发的局面,依据《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