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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第十三届防雷减灾论坛——雷电物理和防雷新技术暨第32届中国气象学会年会在天津圆满落幕。本次论坛以“参与、共享、合作、创新”为宗旨,以“推进科技创新、支撑气象现代化”为主题,1200余位气象行业的科技工作者与相关企业,围绕灾害天气监测、分析与预报,应对气候变化,低碳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水文气象预报最新理论方法及应用研究,科技创新保障农业提质增效等多领域、多学科热点问题深入交流、积极研讨。
中国气象学会雷电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义军主持论坛,宣布论坛开始。中科院大气物理研究所教授郄秀书、北京交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教授张小青、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傅正财就各自研究领域做了主题报告,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与现场观众和媒体做了交流问答。为鼓励技术创新、人才成长,大会设立了25个“中力杯——优秀论文奖”,对参加论坛交流的专家学者撰写的优秀论文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杯。
当地震发生时,房屋倒塌后所形成的室内三角空间,往往是人们得以幸存的相对安全地点。特别是在楼房内的人,可以选择厨房、卫生间等开间小、不易倒塌的空间、墙角或桌子等坚固家具易形成三角空间的地方避震。在没有桌子等可供藏身的场合,无论如何,都要用坐垫等物保护好头部。千万不要盲目跳楼和使用电梯。
一位亲身经历过1920年海原8.5级大地震的老人,曾向人们详细介绍了“伏而待定”的具体方法:“在屋内感觉地震时,要迅速趴在炕沿下,脸朝下,头靠山墙,两只胳膊在胸前相交,右手正握左臂,正手反握右臂,鼻梁上方凹部枕在臂上,闭上眼睛、嘴,用鼻子呼吸”。
户外的场合,要避开高大建筑物等危险之处,护住头,迅速跑到空旷场地蹲下。当大地剧烈摇晃,站立不稳的时候,人们都会有扶靠、抓住什么的心理。身边的门柱、墙壁大多会成为扶靠的对象。但是,这些看上去挺结实牢固的东西,实际上却是危险的。务必不要靠近水泥预制板墙、门柱等躲避。在繁华街、楼区,最危险的是玻璃窗、广告牌等物掉落下来砸伤人,因此,要注意用手或手提包等物保护好头部。
另外,室外的人尽量远离高压线及石化、化学、煤气等有毒工厂或设施。如遇燃气、毒气泄漏、火灾,用湿手巾捂住口鼻,匍匐逆风绕到上风方向。
在百货公司、地下通道等人员较多的地方,最可怕的是发生混乱。请依照商店职员、警卫人员的指示行动。就地震而言,地下通道是比较安全的。即便发生停电,紧急照明灯也会即刻亮起来,要镇静地采取行动。
在发生地震、火灾时,不能使用电梯。万一在搭乘电梯时遇到地震,将操作盘上各楼层的按钮全部按下,一旦停下,迅速离开电梯,确认安全后避难。高层大厦以及附近的建筑物的电梯,都装有管制运行的装置,地震发生时,会自动停止,停在最近的楼层。万一被关在电梯中的话,要通过电梯中的专用电话与管理室联系、求助。
要务必注意山崩、断崖落石或海啸。在山边、陡峭的倾斜地段,有发生山崩、断崖落石的危险,应迅速到安全的场所避难。在海岸边,有遭遇海啸的危险。感知地震或发出海啸警报的话,请注意收音机、电视机等播放的信息,迅速到安全的场所避难。
避难时要徒步,携带物品应在最少限度。因地震造成的火灾,蔓延燃烧,出现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时,采取避难的措施。避难的方法,原则上以市民防灾组织、街道等为单位,在负责人及警察等带领下采取徒步避难的方式,携带的物品应在最少限度。绝对不能利用汽车、自行车避难。对于病人等的避难,当地居民的合作互助是不可缺少的。从平时起,邻里之间有必要在事前就避难的方式等进行商定。
地震发生后,人们可能面对各种困难,必须克服恐惧心理,用正确的方法自救求生,这对于减轻地震灾害,免遭新的损失,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不能自行脱险,一定要沉住气,保护自己不受新的伤害,如果暂时无法脱险,要想办法维持生命,寻找食物和水,保存体力,耐心等待,并设法与外界联系,切不可大声哭喊,勉强行动,尽量闭目休息。时间就是生命。被救后要积极参与震后救人工作,迅速壮大救援队伍,让更多的人获救,要先救近处的人,先救青壮年,先救容易救的人,先救 “生”、后救“人”;要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广东省防雷减灾管理中心地址:广州 福今路6号大院 主要职责: 1. 承担对全省从事防雷行政许可资料审查,协同省质监部门对防雷产品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 协调指导全省防雷减灾工作,承担雷电防护技...
雷电是一种自然灾害天气,它发生在因强对流天气而形成的雷雨云之间或雷雨云与大地之间的强烈放电现象。自然界的雷击主要有直击雷和感应雷两种,在雷暴活动区域内,直击雷是指雷云直接通过人体,建筑物或设备等对地放...
地震出版社的《防震减灾四字经》
防雷减灾工作计划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4 防雷减灾工作计划 一、提高思想认识 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提高防雷减灾能力和水平, 减少或避免雷电 灾害造成安全事故, 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最大限度保障社会公共安 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各乡镇(区) 、各部门要以对广 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 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 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增加投入,确保各项防雷减灾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应急预警 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各司其职, 加强配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增强雷电灾害的应急反 应和处置能力,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准备,根据灾情发生的情况, 及时采取有力措施, 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 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 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
防雷减灾工作方案
防雷减灾工作方案 1 / 11 精选范文 : 防雷减灾工作方案 (共 2 篇 )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防雷减灾工作既是防御自然灾害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全 社会的共同责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雷电灾害危害的领域和范围越来越广泛,防御雷电灾 害显得越来越重要。市是全国多雷暴活动地区之一,年平均雷暴日数 47 天,最多年份达 87 天,每年都有雷击伤人死人事件和设备设施受损的事故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 发展造成了极大危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领导。要认 真贯彻落实《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将防雷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将防雷减灾工作列入防灾减灾工作的范畴,进一步加强对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一章 雷电基本知识
一、雷电的概念
二、雷电的类型及主要特点
三、雷电的危害
第二章 防雷减灾制度构建
一、雷电监测
二、雷电预报
三、雷电灾害应急处理
四、防雷装置安全性能监管与维护
第三章 雷电灾害及其防治
一、雷电灾害概况
二、雷电灾害构成
三、雷电灾害的基本特性
四、雷电灾害防御措施与装置
第四章 我国防雷减灾综合规划
一、防雷减灾基本原理
二、防雷减灾的总目标
三、防雷减灾战略措施
四、防雷减灾技术措施
五、雷电灾害的防治
六、感应雷的防护
第五章 防雷减灾科普知识
一、易被雷电袭击的对象
二、雷击的形式
三、雷电击伤的抢救措施
四、雷暴日
五、雷雨大风预警信号的级别
第六章 个人防雷常识
一、个人防雷基本原则
二、室外防雷须知
三、室内防雷要领
四、雨天防雷击
五、夏日家用电脑防雷措施
六、野外活动如何预防雷击
七、易遭受雷击的建筑物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雷电监测、预报;
(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
(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二章 灾害预防和处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 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做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九条 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三)鉴定结论;
(四)整改意见。
第十条 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派人员救援;
(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
(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
(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七)消除灾害隐患。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设计必须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三)技术评价意见;
(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竣工图;
(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核、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二)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章 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九条 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
(二)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三)执行国家收费范围和标准;
(四)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施工。
第二十三条 受检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雷装置有技术人员维护;
(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设施,未安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一)、(二)项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三)、(四)、(五)项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不按规定检测的;
(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不采取措施整改的;
(五)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六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及其专业人员,没有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进行设计、施工、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防雷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一)、(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二)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二)不按规定送交检测报告的;
(三)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的。
防雷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气象、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验收的;
(三)不按照规定审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决定的;
(四)指定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
(五)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收取费用的;
(六)不公开监督检查记录的;
(七)不履行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等;
(三)防雷装置: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审核、验收,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及调查、鉴定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好本地的防雷减灾工作,并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范围,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落实雷电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急情况下的抢险措施等事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和《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中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气象局是本市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各县(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的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的防雷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气象局承担。
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雷电防护安全宣传教育,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天气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雷电天气预报、警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报、警报。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雷电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预警,有关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十四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航空、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六)学校、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口聚集场所;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五条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设计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选择具有相应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按施工进度进行分阶段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未经审核、验收的防雷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的检测由依法设立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承担。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检测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防雷装置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于规定期间内定期检测。防雷装置的使用者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减灾指挥协调机制,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抢救方案,防止灾情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如实上报雷电灾害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二十四条 当地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情报告后,应当根据灾情程度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在3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报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相互协调配合,迅速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雷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发生,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担防雷安全检测、测试、评估业务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检测,对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出具合格证书,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依法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通过设计审核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通过竣工验收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
(四)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六)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防雷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撤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保定市雷电防护安全管理规定》(〔2011〕保市府办1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