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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重要内容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重要内容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的各条规定,有3条属于共性要求,包括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方面的要求、人员资质方面的要求、应急救援方面的要求。

有7条属于个性要求。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方面,主要针对发生频率较高的冒顶片帮和中毒窒息事故,以及容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提升、防排水、爆破作业等重要环节;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方面,主要针对事故多发的边坡管理和爆破作业等环节。

金属非金属尾矿库方面,主要针对防止发生溃坝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方面,主要针对钻井、现场施工作业、外包工程管理等事故易发环节;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方面,主要针对海洋石油设施、拖航动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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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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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重)锤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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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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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 户外520灯布,尺寸4.4x2m
  • 2张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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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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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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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制定背景

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着力转作风、改文风,发短文、发管用的文。《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短短188个字,将煤矿安全生产中最容易出问题的重点部位、环节,归拢在一起,逐一作出最基本、最严格的规定,并坚持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成为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确保矿工生命安全的基本制度保障。随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又分别制定发布《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在全国大力推行。此次制定发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是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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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全文内容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7号

【发布日期】2014-06-20

【生效日期】2014-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已经2014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4年6月20日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9.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三、金属非金属尾矿库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配备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设计放矿、筑坝,确保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符合要求。

4.必须确保排洪、排渗设施设计规范、建设达标、运行可靠。

5.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6.必须限期消除病库安全隐患,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

7.必须加强“头顶库”安全管理。

8.必须按设计及时闭库。

9.必须加强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应急演练到位。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

4.必须按设计配备井控装备,落实井控防范措施。

5.必须确保在含硫地区配齐硫化氢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

6.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内部许可制度。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出海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再上岗。

3.必须严格落实海洋石油设施设计、建造和运行第三方发证检验制度。

4.必须安装防喷控制系统,自溢井必须安装井下安全阀。

5.必须按规定辨识拖航、动火等作业风险。

6.必须确保消防、救生、逃生设备齐全完好。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确保应急演练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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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重要内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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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重要内容文献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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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7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已经 2014年 6 月 17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4年 6月 20日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 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 ”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 运输设备安全可靠,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 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5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5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5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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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6页

顺义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 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 -2010 条款)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资 质 证照 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无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 7 条 / 消防验 收 意见书 取得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 ※无消防 验收或 消防验收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 13条 安全生 产 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安全 生产许 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第 8条 采矿许 可 证 取得采矿许可证。 ※无采矿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第 8条 爆破作 业 单位许 可 证 爆破作业的还必须取得爆破作业单 位许可证 ※无爆破 作业单 位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第

非煤矿山实施办法

国家对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详细内容参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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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简介

目录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范(1)

一、《矿山安全法》有关规定(1)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5)

三、露天矿场安全生产基本规定(9)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规定(12)

五、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管理(15)

六、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16)

七、采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22)"para" label-module="para">

八、砖瓦生产企业采土场安全生产管理(25)

九、实例选编(27)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49)

一、安全生产条件(49)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56)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及处罚(58)

四、实例选编(60)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78)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79)

二、施工和竣工验收(80)

三、安全专篇的编写(81)

四、非煤矿山《安全专篇》编写提纲(83)

五、实例选编(100)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规范(127)

一、非煤矿山安全评价(127)

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130)

三、尾矿库的安全评价(131)

四、安全评价标准(134)

五、实例选编(147)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96)

一、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196)

二、实例选编(199)

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212)

一、安全质量标准化(212)

二、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214)

三、实例选编(222)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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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规定解读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颁布目的

党中央国务院对信息公开的要求越来越严,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信息公开作出了一系列要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对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信息公开作出了明确指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近些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事故,尤其是江苏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充分说明,广大群众尤其是企业从业人员对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了解与否与了解程度,直接关系到企业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信息公开,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实行依法治安的要求,是强化群众参与、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的要求,也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预防为主的要求。无论是从法律法规上还是从工作实践中看,强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信息公开,势在必行。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法律依据

事前告知

(一)要求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

通过设置公告栏,重点约束企业公告企业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等,让进进出出企业的人员包括企业员工,对企业危险危害因素一目了然。通过设置告知卡,让相关岗位上具体操作人员对自己岗位安全状况了如指掌。

以上两条,在《安全生产法》等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二)关于第二条规定和第三条规定。

第二条规定,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第三条规定,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在综合考量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我们将风险归纳为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不仅考虑到了企业自身安全,也考虑到了企业周边的安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三)关于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的要求。

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是吸取了基层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将其上升到部门规章层面。

奖惩公开

(四)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

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企业的执行情况、整改结果,从某种层面上体现了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要求企业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公告建档

(五)关于更新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新制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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