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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是抚顺市施行的办法。

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061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6-12

【生效日期】1998-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四十六号)

《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1998年6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障国家、经营者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住宅(含安居工程、“三区”改造工程、节能建筑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住宅的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物价局是本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市建行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和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对商品房价格进行审查,由市物价局在接件后20日内予以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

第五条商品住宅实行竣工结算定价原则。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宅竣工后或销售前填报《商品住宅销售(预售)价格申报审核表》向市物价局申请定价。在定价时要详细提供各项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及代收代支费用资料,并提供有关审批文件和市建行工程预算审查中心(负责除市财政投资以外的商品住宅)和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市财政投资部分商品住宅和安居工程)等审查后的预、结算定案单等资料。

开发企业如需提前预售,可在基础工程结束前投资额达到总造价的25%以后,持上述资料报市物价局审批预售后,方可预售,待正式定价后一个月内,按批准的价格实行预售款多退少补。

第六条商品住宅销售(预售)价格应以合理成本和规定利润、法定税金为基础,结合国家政策和供需状况要求确定。具体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费用。包括:土地费用和拆迁安置补偿费;规划、勘察测量、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主体和室外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及非商业性配套公共建筑建设费;贷款利息;管理费;期间费用。其中:

1、土地费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规划、勘察测量、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3、房屋主体和室外建筑安装的工程费,按市建行工程预算审查中心或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审查定案后的费用计算,对超出设计标准装修的差价款,另行收取。

4、小区基础设施及非商业性配套公共建筑费,应依据实际发生费用或工程结(预)算计算;

5、贷款利息,在规定建筑周期内如需贷款,其利息根据银行提供的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利息计算(预售时所交款利息冲减贷款利息);

6、管理费,以商品住宅成本费用中1-4项之和为基数,按市开发企业资质审查部门确定的等级,一、二、三、四、五级开发企业分别按成本费用的3.1%、2.8%、2.6%、2.4%、2.1%计算(各含审验费0.1%);

7、期间费用,指在开发中所发生的不可遇见费用和销售环节中的有关费用。按成本费用中1-4项之和的5‰计算。

(二)利润。按成本费用中1-4项之和的5%计算。

(三)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四)代收代支费用。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行政事业部门代收代缴的有关费用。按实际收支额计算。

第七条在计算成本费用时,凡属经营性建筑的建设费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商品住宅与工商等用房合建的(连体工程)共用费用,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或预结算费用比例分摊;对动迁拆除的旧料残值款、动迁户按政策交纳的扩大面积款、“零米”动迁交纳的综合造价款、有关部门投资及补贴款等,一律冲减成本费用。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八条在申报、审批价格时,对成片开发的应以小区为单位核定,零星开发的以单位工程核定,小区中有多家开发的以每个开发企业的工程核定;对建筑面积的确定,应以图纸设计面积为准;对销售面积的确定,以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执行;对扩大面积款和“零米”动迁综合造价款的确定,一律以实际收款额为准。

第九条对商品住宅楼层差价,允许在所审批平均销售(预售)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但最终平均销售价格,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十条在审核价格时,开发企业应按成本费用0.1%交纳审验费(含在管理费中),作为委托法定审查部门核验商品住宅各项费用的经费。

第十一条未经市物价局审批销售(预售)价格的商品住宅,不得销售(预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商品住宅销售许可证,新闻单位不得刊、播销售(预售)广告;经批价后开发企业应在发布销售广告中公布销售(预售)价格。

第十二条审价公式:

商品住宅销售面积=总建筑面积-动迁还原面积-动迁扩大面积-工商用房面积和营业性公共配套面积;

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平均销售(预售)价格=〔成本费用-拆房旧料残值-动迁扩大面积款-“零米”动迁综合造价款-投资及补贴款 利润 税金 代收代支行政事业性收费〕÷商品住宅销售建筑面积。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价检查部门根据《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予以纠正和行政处罚:

(一)越权定价销售的,责令改正,退回非法所得,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二)擅自提价的,除全部没收提价款外处以提价总额1至5倍罚款;

(三)在正式定价后,在一个月内不退还购房者高于预售价差价款的,除限期退还外,处以差价款的1至5倍罚款;

(四)在发布销售(预售)广告中不公布所批销售(预售)价格的,处于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物价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对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开发出售商品住宅的,在价格管理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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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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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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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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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抚顺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10 年 12 月 10 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 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 年 12月 23日抚顺市 人民政府令第 154号公布 自 2011 年 3 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租赁、实施房屋租赁管理的单位和 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房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 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以下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以承包、联营、联销、合作、入股等名义,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固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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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定价管理办法 (建议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与可持续经营需要,结合市场供求变化与竞争情况,按照统一、 稳定、有序的价格对外报价和销售,以规范价格管理,促进产销平衡,合理优化配置资源,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定价, 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目标, 分析目标市场需求和竞争因素, 研究产品的价格制定和变更的策略,以获得营销效果和收益的最佳价格组合。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产品价格体系的制定及变更, 涉及 KA 卖场价格与通路价格两个 体系价格的制定、调整、执行与管理。 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专门成立产品价格管理小组, 负责所有产品的价格体系制定、 调整与变更管理 等工作。其成员构成:公司总经理、销售部经理、生产部经理、采购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及 财务成本核算会计。组长:公司总经理。 公司所有产品的价格制定均由销售部牵头, 对市场同类竞争对手产品价格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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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价格简介

商品住宅价格是指住宅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时的销售价格。它是我国8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建筑产品计价方法。商品住宅价格的组成和订价方法,尚无统一规定,也未归口价格部门管理。一般多由商品住宅经营企业自行订价,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其价格一般由住宅建造价格、勘察设计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小区公用设施费、税金和商品住宅经营管理费(商品流通费)等组成。商品住宅的销售单位一般为“套”,计价单位一般为“平米”。独院住宅也有以“栋”作为销售和计价单位的。

商品住宅价格,各地悬殊较大。但一般皆能按质论价(“质”主要指建筑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差异):不同的地段环境、结构质式、内部设施、楼层层次和朝向,有不同的价格。对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费应否计入价格,有较大争议。多数意见认为,此项属于市政建设费用,不应计入价格,此外,对商品住宅经营企业的利润水平也多有歧见。我国试行城市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给职工的办法。一般由地方财政、职工所在单位各补贴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一由职工个人支付。称为“三三”制商品房价格补贴。这是住宅商品化的过渡措施之一,也是改革我国城市住宅制度的一项重大步骤。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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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

认定的主要内容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内容应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确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商品住宅的适用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平面与空间布置;

(二)设备、设施的配置与性能;

(三)住宅的可改造性;

(四)保温隔热与建筑节能;

(五)隔音与隔振;

(六)采光与照明;

(七)通风换气。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商品住宅的安全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结构安全;

(二)建筑防火安全;

(三)燃气、电气设施安全;

(四)日常安全与防范措施;

(五)室内空气和供水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耐久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结构耐久性;

(二)防水性能;

(三)设备、设施防腐性能;

(四)设备耐久性。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环境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地的合理性;

(二)室外环境;

(三)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送。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商品住宅的经济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的性能成本比;

(二)住宅日常运行耗能指数。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3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2A级、1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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