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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锦囊编辑推荐

房屋拆迁纠纷锦囊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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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锦囊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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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钢房屋

  • 品种:轻钢房屋,材质:钢,规格(mm):建筑面积
  • 花园
  • 13%
  • 淮北花园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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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式房屋

  • 规格:5-40㎡/钢型号:Q195 材质:彩钢板
  • m2
  • 13%
  • 沈阳电子市场新奥万业仪器设备销售处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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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梁板

  • 300克,国产Ⅰ级碳纤维布
  • 13%
  • 大同市正丰建设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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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钢房屋

  • 品种:轻钢房屋,材质:钢,规格(mm):建筑面积
  • 花园
  • 13%
  • 淮北花园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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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号标识

  • H60
  • 13%
  • 武汉奥哲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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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工程工日

  • 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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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工程工日

  • 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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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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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工程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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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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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工程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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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2013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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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工程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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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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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旧房屋

  • 拆除旧房屋
  • 1项
  • 3
  • 中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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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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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推荐

  • 推荐特色线路,显示时间,POI数量,km数等信息
  • 1套
  • 1
  • 高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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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编辑选项

  • Insight程序编辑选项
  • 2.0项
  • 1
  • 西门子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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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编辑

  • 逻辑编辑
  • 10个
  • 1
  • 普通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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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软件

  • 采用C/S架构设计,运行在便携式课程制作主机内,能够实现录制完成的视频课件的编辑;支持片头片尾的添加与删除,支持视频、图片的添加;支持字幕、台标的编辑与添加;支持多种专场特效;支持编辑完成后保存为MP4格式
  • 9套
  • 2
  • 同档次常用品牌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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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锦囊内容简介

本系列图书希望成为你排忧解难的锦囊妙计,成为你幸福生活的保护神。本系列图书着眼于日常生活中高频出现的法律纠纷问题,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解析,联系现行法律规定,为读者提供解决纠纷的技巧与操作指南。书中选择的案例具有代表性,基本涵盖该领域的焦点与难点;来自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的点评通俗易懂;附录部分精选了该领域的常用必备法律法规,以方便读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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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锦囊目录

1 依法拆迁三原则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尚未签订,房屋就被推倒,谁是谁非"para" label-module="para">

2.拆迁中如何保护文物古迹"para" label-module="para">

3.“城中村”房屋能不能说拆就拆?

2 拆迁当事人

4.此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中张某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5.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人?

6.拆迁工作多家插手,谁是真正的拆迁人"para" label-module="para">

7.拆迁人已变更,谁来承担拆迁合同责任"para" label-module="para">

8.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谁承担拆迁补偿与安置的义务?

9.母女共居一室,谁是被拆迁人"para" label-module="para">

10.承租人以户主身份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对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有效?

11.已放弃继承权的子女能否被认定为被拆迁人?

12.共有房屋被拆迁的,谁是被拆迁人?

13.房产证已过户而土地使用权未过户的房屋被拆迁,谁是被拆迁人"para" label-module="para">

14.企业分立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谁是被拆迁人?

15.如何确定本案的被拆迁人?

3 拆迁许可制度

16.28人诉潍坊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许可纠纷案

17.街道办事处是不是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

18.房屋拆迁管理机关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应做哪些审查?

19.临时机构能不能作为拆迁人"para" label-module="para">

20.未取得拆迁人资格就进行拆迁的,如何处理"para" label-module="para">

21.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但是拆迁人事后补办手续并已经组织施工的,如何处理"para" label-module="para">

22.发布拆迁公告有什么作用"para" label-module="para">

23.拆迁人未在批准期限内开始拆迁工作的,如何处理"para" label-module="para">

4 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制度

24.业主诉某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

2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para" label-module="para">

26.被拆迁人起诉后,拆迁主管部门可以不等判决结果而作出行政裁决吗?

27.政府有权发出拆迁通知书吗?

28.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组织强制拆迁?

29.法院强制拆迁的行为是否合法?

5 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诉讼

30.该土地纠纷法院应否受理"para" label-module="para">

……

6 房屋拆迁纠纷民事诉讼

7 拆迁补偿

8 拆迁安置协议

9 拆迁评估

10 拆迁中租赁权的法律保护

附录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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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锦囊编辑推荐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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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类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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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类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探析——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发生的纠纷,应由哪个部门解决? 适用什么程序? 对这一问题,不管是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些差异和混乱。笔者根据国务院2001 年新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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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内容简介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含土地征收)》内容为:“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旨在帮助读者学习法律与应用法律,定位是普法实务书,针对的读者是普通群众。

所以,《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含土地征收)》从始至终注意保持贴近实际需要,体现通俗易懂又不乏理论分析的写作特点,其优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1.整《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含土地征收)》以关键词来贯穿始终,作为基本的线索,要比问答的形式更简单明了,易于查询,实用性和针对性强。

2.一般法条注释书不可避免受制于立法本身的缺陷,存在相同知识点分散在各处,不集中统一,不便于查找的缺陷。而关键词点击就突破了法规本身的限制,将相关的法律规定内容整合归纳至一处,便于集中解决问题,使读者省去前后查找的麻烦。

3.针对一些复杂问题,挑出实务中应注意的疑难点,提供法律指导。另外,对于实际问题发生后的维权途径、诉讼程序等问题,也有所交代,这对指导普通群众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解决自身遇到的问题,将会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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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维权必备基本信息

书名:房屋拆迁纠纷维权必备

ISBN:780226453

作者:李静//宋相丽

出版社:中国法制

定价:20

页数:353

出版日期:2006-11-1

版次: 1

开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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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简介

【生效日期】1993-05-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

(1993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房屋拆迁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纠纷案件裁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机关是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裁决机关)。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具体事务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

被拆迁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房屋拆迁纠纷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而发生的纠纷。

第五条裁决机关审理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六条裁决机关审理房屋拆迁纠纷案件,遵循公正、及时和便民原则,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二章 程序

第七条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申请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第八条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与资料:

(一)国家规定的有关拆迁批准文件;

(二)拆迁计划、安置方案、房屋产权审查证明等;

(三)被拆迁人原房结构、面积、平面示意图及补偿、安置情况;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与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与资料:

(一)房屋产权证件或者租赁、借用凭证;

(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三)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与资料。

第九条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据与资料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立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并指定日期通知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与资料。被申请人提出答辩书的,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两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如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与资料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裁决机关询问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条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一条裁决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作伪证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裁决机关进行现场勘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记录,并由参加勘查、鉴定的人员签字盖章。

裁决机关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裁决机关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十三条裁决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

裁决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和费用承担。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加盖裁决机关印章。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

第十四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裁决机关应当即时作出裁决。

第十五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裁决结果及费用承担;

(四)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三章 强制拆迁

第十七条在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裁决机关可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拆迁的,属市政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确认后,裁决机关可以强制拆迁。

采取强制拆迁措施,必须制作书面决定书,强制拆迁决定书送达被拆迁人时生效。

第十八条执行强制拆迁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其本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到场;被拆迁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的执行。

拆除房屋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十九条执行强制拆迁人员应当向被拆迁人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被搬迁的财物由执行人员当面交给被拆迁人;因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拆迁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条执行强制拆迁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到场协助;裁决机关还可邀请当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协助和见证。

第二十一条强制拆迁完毕,执行人员应当将拆除过程制作笔录,由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执行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行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拒签原因。

第二十二条妨害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执行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裁决机关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非市政建设项目,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五条裁决机关在受理裁决申请时,发现拆迁人违反《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规定,被拆迁人违反《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申请裁决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预交,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案件处理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测试费、差旅费和证人的误工补贴费等)按实际开支预收。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

经裁决处理终结的案件,费用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第二十七条送达裁决书或强制拆迁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送达裁决书或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裁决书或强制拆迁决定书的,由送达人(二人以上)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把裁决书或强制拆迁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八条对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居住在本市以外的被拆迁人,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裁决机关在执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时,涉及期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确定期限。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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