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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若对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1)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2)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4)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需要的手续是:
一、 申报材料
1、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证明文件;
4、房屋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8、建设单位关于房屋俊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9、、营业执照或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明;
11、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12、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 审批程序
1、受理;2、初审;3、复审;4、审批;5、发证
六、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七、 收费标准
城建规划局去审批和报建 带上有营业执照 施工资格证的正规装修公司的设计图,工程明细表和自己的房产证去办理
如果你所在的是有物业管理的小区 当然要遵守业主公约和与物业管理处沟通 如是你自建房扩建也要以不影响相邻权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只要在遵守维护相邻权的前提下一般报建是准许的 邻居也没理由提出异议.2100433B
1、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首先必须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该宅基地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则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如果属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外,则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
你应该先到当地规划局去申请改建并把方案和图纸一并报过去,得到批准后再到市容管理处办理行政手续,最后到你所在小区的社居委备案,否则都算违规建筑,完毕
1、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首先必须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该宅基地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则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如果属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外,则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
房屋改建加固工程应用实例
在城市旧房改建时,房屋使用功能的转变往往要对结构进行加固。本文介绍了某旧房改建为办公用房时,拆除了钢筋混凝土隔墙,改变了原始结构受力体系,使楼板成为无梁楼盖。采用本文简化计算方法对结构进行分析和计算,经计算,楼板的承载力不满足承载力要求,需进行加固处理。利用粘钢加固技术对楼面进行了加固,满足了承载力要求,本文方法可为类似加固工程提供参考。
房屋改建施工合同书
房屋改造施工合同书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本公司的房屋改造工程交乙方施 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精神,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之 原则制定合同条款如下: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概况: 三、 承包形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 四、 工程造价: 以 2012建筑施工定额和 2015年四季度材料价 格据实结算。 五、 工程工期与质量: 1、工程工期为日历工期 天; 2 、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 六、付款方式: 暂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工程决算完成、 乙方出具建安发票后一次性支付 全部工程款。 七、甲乙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1、提供施工内容的施工图纸(或审批乙方提供的施工方 案和图纸); 1.2、监督乙方正常按图纸和规范施工; 1.3 、按验收规范对改造工程验收; 1.4、及时决算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负责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经济信息化、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日常监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消防隐患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
第五条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信息报备)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应当将临时宿舍的下列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一)房屋产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管理单位的名称、住所;
(三)房屋坐落地点;
(四)临时宿舍使用总面积。
第六条 (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信息报备)
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将临时宿舍的下列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一)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
(二)施工工地地点;
(三)临时宿舍使用总面积。
第七条 (临时宿舍的房屋安全要求)
提供使用的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消防设施;
(二)保持房屋出入口、通道的畅通;
(三)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住宿对象)
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只能用于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
第九条 (对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要求)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住宿人员应当合理使用临时宿舍;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或者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临时宿舍的住宿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破坏或擅自改变临时宿舍结构;
(二)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三)私拉乱接电线或者超负荷使用电器;
(四)将违禁物品、危险物品带入临时宿舍;
(五)私自留客住宿;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临时宿舍的责任人)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对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的要求)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治安、消防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督促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对临时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在临时宿舍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空置房屋的管理要求)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已完成搬迁的空置房屋不得住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已完成搬迁的空置房屋采取关闭、封闭等措施,并定期巡查。发现在空置房屋内住宿或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搭建临时窝棚住宿的,应当劝其搬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 (住宿人员信息的登记、报备)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应当登记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将登记信息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登记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将登记信息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四条 (对相关法规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报备临时宿舍信息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备临时宿舍信息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施工工地有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施工工地临时宿舍有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制度或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在临时宿舍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员,未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的,由区(县)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登记、报备住宿人员信息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备住宿人员信息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近日,广州市发布《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要优化广州各类用房功能结构,切实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效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加快培育广州住房租赁市场和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通知》适用于《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以宗地或栋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能以宗地或栋为单位的,改建部分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本市重点商圈及重点功能区内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原则上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按照历史文化保护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通知》明确,改建需要遵循相应规定。改建项目权属清晰、无争议,不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负担的,应解除权利负担或取得该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改建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动产权、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高不变,不补缴土地价款。项目的改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0平方米)的,应按照改建建筑面积6%集中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
此外,改建还需要满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相关要求。改建项目的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出租对象、规模标准、运营期限等应当符合《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的规定。
改建项目具体如何操作?《通知》中明确了工作流程,包括八个方面:提出申请、联合会审、审查认定、认定效用、施工许可、房源入库、项目退出、项目续期。
改建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不得“以租代售”,不得违规经营,并按照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期间,因征收拆迁或者城市更新改造等需拆除的,改建项目按照改建前合法的房屋使用功能予以补偿。
《通知》要求,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改建项目的建设、出租、运营等监管,建立日常巡查检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原则上应当每年对本区改建项目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覆盖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核查,对违反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