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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计算分析、多层黏土砖房抗震构造措施、多层砌块房屋抗震构造措施、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抗震构造措施、多排柱内框架房屋抗震构造措施等。2100433B
作 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编写组 编 丛 书 名:出 版 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ISBN:5出版时间:2007-10-01版 次:1页 数:107装 帧:平装开 本:32开所属分类:图书 > 建筑 > 标准和规范
图书 > 工具书 > 标准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抗震等级是根据建筑物设防烈度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确定的。所以单凭设防烈度是不足以确定抗震等级的 。具体分类要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下面是有关章节的内容,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
抗震等级是根据建筑物设防烈度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确定的所以单凭设防烈度是不足以确定抗震等级的具体分类要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下面是有关章节的内容,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理探索
文章结合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监理控制的实践经验,详细介绍了监理工程师需要负责的工作内容,对于详细的监控要点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对于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理工作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
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编写组 2007年 8月 20日 前 言 江苏地处东南沿海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人口稠密,经济发达,但同时又是个地震较频发地区, 搞好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全 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抗震防灾工作要从源头抓起, 抗震设计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关键环节,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责任主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 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管理,确保其 抗震防灾能力。 为进一步搞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指导今后的工作,南京工业大学受 省建设厅的委托, 会同有关院校、 科研、设计单位, 根据国
内容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主要内容包括结构计算分析、多层黏土砖房抗震构造措施、多层砌块房屋抗震构造措施、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抗震构造措施、多排柱内框架房屋抗震构造措施等。2100433B
据记者获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前正式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的通知》。该通知显示,深圳市已成功申请成为2016年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为从规划层面有效推进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市规土委组织编制了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深圳市将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计划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据市规土委方面介绍,深圳市将高标准推动海绵城市建设,构建完善的城市低影响开发系统、排水防涝系统、防洪潮系统,并使其与城市生态保护系统相结合,逐步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健全、手段先进、措施到位”的管理体系,从而实现缓解城市内涝、削减径流污染负荷、提高雨水资源化水平、降低暴雨内涝控制成本、改善城市景观等多重目标,构建起可持续、健康的水循环系统,有力促进绿色生态城市的建设,探索新型城镇化道路。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此次发布的《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在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方面,深圳市将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大鹏新区等条件较好的地区力争不低于75%。计划到2020年,除特殊污染源、地质灾害易发区外,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此外,记者了解到,《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还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多个方面规划了总体目标。水生态方面,计划加强蓝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基本完成“三面光”岸线改造,恢复河湖水系的生态功能。
水环境方面,计划有序推进点源、面源的治理工作,保障地表水环境质量有效提升和水环境功能区达标。
水资源方面,计划加强雨水、再生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工作,有效补充常规水资源,提高本地水源的保障能力。
水安全方面,计划有效防范城市洪涝灾害,内涝灾害防治标准达到50年一遇,城市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 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第十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
(二)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三条 从事抗震鉴定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六条 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第十八条 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当发生地震的实际烈度大于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时,震后修复或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拍摄科普教育宣传片、发送农房抗震图集、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指导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破坏原因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调查情况,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科学研究,并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