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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增值税企业
征收营业税企业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加工和修理、修配。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非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100433B
非应税项目是指对某一税种来说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而不是减税或免税的项目。以增值税为例,对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就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对于其他税种来说,也同样存在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非应税项目,比如销售货物对于营业税来说就是非应税项目。
应税劳务是指应当缴纳税费的除销售货物以外的某些服务项目收入,相对于非应税劳务劳务而言的。
主要存在于两种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营业税应税劳务: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若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一并征收增值税;若为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一并征收营业税。
应征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如:建材商店既销售建材,又从事装饰、装修业务;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务,又设了商场等。
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征税还是合并征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来说它的“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其他劳务(如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则是它的“非应税劳务”。
对于营业税来说,正好相反,它的“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如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是它的“非应税劳务”。
如果是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其他劳务是非应税劳务。
如果是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非应税劳务。
主要存在于两种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应该交纳增值税。2009年1月1
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营业税应税劳务: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
服务业、应该交纳营业税。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不应该交纳营业税。
从税法原理来讲,一切劳务都应征增值税,但是我国现状就是只对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行为征增值税。
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发票的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
最短期限为2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房屋、建筑物,为20年,一、一般是不可以:因为税法规定的房屋建筑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若低于这个年限(以下情形除外),每期需做纳税调整,烦不胜烦。 二、特殊情形可以:多是指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条...
验工计价方法规定.
验工计价方法规定 验工计价方法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下面为大家解答。 1.建设项目施工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 计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确定并经监理单位验 收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价。 2.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 式进行验工计价。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 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 计价。 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 承包合同计价剩余费用一次拨付施工总承 包单位。 3.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可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式计价 方式;计价节点一般按工程类别和工点设置, 根据工点和工程类别的 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节点; 具体节点设定和相应费用 根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4.建设项目由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进 行验工计价。 5.工程承包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提议方,应在工程完成或达到节 点并经检验合格后提
营改增后非应税项目的变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应缴营业税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但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不复存在.不过,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十条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对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涉及到的增值税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另一方面,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实施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说法已成为历史.那么,围绕原来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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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para" label-module="para">
2.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para" label-module="para">
3.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para" label-module="para">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para" label-module="para">
5.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
6.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
7.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para" label-module="para">
8.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
9.税务事项告知书
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少缴税款。它包括采用合法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负转嫁筹划。
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但节税是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