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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市级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阜阳市市级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是2013年12月30日,阜阳市政府发布的文件。

阜阳市市级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阜阳市市级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列入《阜阳市市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的计算机、打印机、空调机、复印纸,先行试点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不再继续执行协议供货。

第四条 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计算机、打印机、空调机的配置,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台式计算机价格不超过4000元/台,笔记本电脑价格不超过5000元/台;

(二)A3打印机价格不超过6500元/台,A4打印机价格不超过1500元/台,票据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500元/台;

(三)分体式空调价格不超过2800元/台,柜式空调价格不超过6000元/台。

基本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市招投标监管局组织专家对相关技术服务标准论证后另行公布。

第五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配置标准,根据预算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当次采购品目不同的档次或规格。

第六条 批量集中采购每季度进行一次。采购单位要按照年初采购预算安排,于每季度首月的10号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申请报告、申请表。

第七条 市财政局作为批量集中采购人委托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采购,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根据每期批量集中采购的基本配置标准及计划数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原因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的,应重新组织采购。

第八条 市财政局于每季度次月的10号之前将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产品型号、配置情况、价格、技术服务标准、联系人等信息在市财政局、市招投标监管局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市财政局统一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只能在当期中标的品牌、配置标准和价格范围内进行签订,不得签订中标品牌之外的其他品牌合同。

采购单位依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量采购供货通知单与中标供应商办理履约手续。

第十条 批量集中采购当期内,中标品牌的型号或配置原则上不得变动。因特殊原因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招投标监管局书面说明变化原因,经批准后在不降低原配置标准的基础上,提供新的型号及配置标准。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与中标供应商签署验收报告。中标供应商向采购单位提供销售发票。

采购单位向市财政局提供《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申请表》、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招投标监管局对批量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购单位未按规定超标准采购及规避批量集中采购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对中标供应商虚假承诺或不按合同履约等行为,按采购文件及有关合同的约定追究中标供应商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阜阳市市级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由市财政局、市招投标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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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市级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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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市级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阜政办秘〔2013〕91号

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市级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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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市级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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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市级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9页

1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 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皖发[2006]8 号) 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 见》(财库[ 2006]47 号)文件精神,实施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以下统称采购人) 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 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 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的《安徽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货物和服 务。 2 《安徽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3页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根据国家电子 政务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 知》(国办发〔 2017〕3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 政府和社会企业联 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 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 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 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 软件和外围设 备等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各级地方党委、 人大、政府、政协、法院、 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 第三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由各相关政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 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第四条 采

江西省省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办法

省直有关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为了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了《江西省省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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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市级紧急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本办法《黄山市市级紧急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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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江西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机构公布的集中财购目录中的通用类办公设备采购项目应当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其中用于科研、测绘等特殊用途的办公设备不纳入批量集中采购的范围。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省本级各预算单位可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另行采购,但另行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本年度预算总额的10%。

第三条 省本级各预算单位在采购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通用类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属于超标准采购的,财政不予支付。

第四条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预算标准、办公需要、市场行情及产业发展等因素,逐步制定相应品目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通用类办公设备采购基本配置标准(以下简称基本配置标准)。

第五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协调处理好采购周期、采购数量与配备时限的关系。应当认真组织填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保证品目名称、配置标准、采购数量、配送地点和最终用户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准确完整。各预算单位应按时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并明确采购工作的部门联系人。

第六条 批量集中采购实行按季度统一集中采购的办法,各预算单位应于每个采购季度的60日前完成该季度有关采购计划的报送工作。

第七条 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根据每期不同品目的需求特点及计划数量,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活动。采购结果等信息应当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因特殊原因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预算单位,并重新组织采购。

第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中标信息,严格按照计划填报数量和当期中标结果,及时与中标供应商或授权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验收时,应当根据中标公告中的技术服务标准,认真核对送货时间、产品配置技术指标等内容并填写验收书。验收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对中标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约问题,应当通过验收书或其他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反映。中标供应商履行过程存在的违约问题将作为下一期批量集中采购的评审依据。

第九条 预算单位报送的当期采购计划应当在当期完成采购,无故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取消当年的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报送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配置标准的适用、协议供货方式审核、合同签订及验收付款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协调处理计划执行、合同签订、产品验收及款项支付等事宜,对未按规定超标准采购及规避批量集中采购等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对省本级预算单位规避批量集中采购、不执行采购计划以及无故延期付款等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根据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提供的报告,对中标供应商虚假承诺或拒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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