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列入《阜阳市市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的计算机、打印机、空调机、复印纸,先行试点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不再继续执行协议供货。
第四条 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计算机、打印机、空调机的配置,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台式计算机价格不超过4000元/台,笔记本电脑价格不超过5000元/台;
(二)A3打印机价格不超过6500元/台,A4打印机价格不超过1500元/台,票据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500元/台;
(三)分体式空调价格不超过2800元/台,柜式空调价格不超过6000元/台。
基本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市招投标监管局组织专家对相关技术服务标准论证后另行公布。
第五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配置标准,根据预算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当次采购品目不同的档次或规格。
第六条 批量集中采购每季度进行一次。采购单位要按照年初采购预算安排,于每季度首月的10号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申请报告、申请表。
第七条 市财政局作为批量集中采购人委托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采购,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根据每期批量集中采购的基本配置标准及计划数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原因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的,应重新组织采购。
第八条 市财政局于每季度次月的10号之前将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产品型号、配置情况、价格、技术服务标准、联系人等信息在市财政局、市招投标监管局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市财政局统一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只能在当期中标的品牌、配置标准和价格范围内进行签订,不得签订中标品牌之外的其他品牌合同。
采购单位依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量采购供货通知单与中标供应商办理履约手续。
第十条 批量集中采购当期内,中标品牌的型号或配置原则上不得变动。因特殊原因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招投标监管局书面说明变化原因,经批准后在不降低原配置标准的基础上,提供新的型号及配置标准。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与中标供应商签署验收报告。中标供应商向采购单位提供销售发票。
采购单位向市财政局提供《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申请表》、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招投标监管局对批量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购单位未按规定超标准采购及规避批量集中采购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对中标供应商虚假承诺或不按合同履约等行为,按采购文件及有关合同的约定追究中标供应商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阜阳市市级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由市财政局、市招投标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