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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材料;
2、中心审核;
3、银行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 借款申请人咨询 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 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及相关评估 ...
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理服务协议》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提取、退休销户提取(法定退休年龄)、或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销户提取。 ...
一、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提交:
1、购房合同原件、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取得产权证的,所提供的提取材料同购买二手房。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交: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涉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提交: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取得产权证的,所提供的提取材料同购买二手房。
5、如所拆迁的住房为祖产的,需提供所拆迁房产的所有权分割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以上均需提供公积金所有权人本市同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储蓄卡或存折。
2、职工在省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本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申请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异地购建房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城区管理部、马尾管理部、福清管理部、长乐管理部、闽侯管理部、连江管理部、罗源管理部、闽清管理部、永泰管理部。
1.城区管理部:台江区高桥路69号福州市民服务中心三层
2.马尾管理部:马尾区君竹路75号建设银行2楼
3.福清管理部:福清市元洪路建行大厦4楼
4.长乐管理部:长乐市吴航街道朝阳路郑和小区二期20号店
5.闽侯管理部:闽侯县甘蔗镇八一八西路128号
6.连江管理部:连江县凤城镇玉荷西路县建行大楼2层
7.闽清管理部: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63号(新世纪大厦)3层04单元
8.罗源管理部: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号罗源县建行7层
9.永泰管理部:永泰县樟城镇上马路68号永泰县建行大楼2层
周一到周五(夏令时)城区管理部: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末正常开放服务)除城区以外的其他管理部: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周一到周五(非夏令时)城区管理部: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正常开放服务)除城区以外的其他管理部: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1.购房提取需在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套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
2.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用 A4 纸复印。2100433B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住房公积金专用章) 3、单位同时办理两人以上(含两人)且收款单位开户行相同的还需提供《贵阳市住 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三份)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或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委托 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具体情况,还应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分类如下: 职工购买商品房须提供的资料 (一)购预售房; (二)购现房; 1 、购房合同原件 1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2、《商品房现房销售证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售房位公章 3 、购房收据
住房公积金支取办理程序流程图
住房公积金支取办理程序流程图 一、单位职工的支取 1、职工个人申请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携 提取公积金所需的相关证明材 料及个人身份证交本单位经办 人; → 2、单位核准 职工所在单位经办 人对申请支取公积金职工 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后, 填 写《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 ; →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单位经办人执职工个人的 相关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住 房公积金支取清单》 及单位的收 款收据到管理中心审批; → 4、职工到单位财务部门提 取 市管理中心将批准支 取的款项转入单位财务部 门,职工到单位部门领取。 二、封存部职工的支取 1、职工个人申请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携 提取公积金所需的相关证明材 料及个人身份证交管理中心柜 台经办人; → 2、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管理中心经办人对 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个 人身份证进行核实后, 填写 《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 打印《住房公积金支取凭
①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家庭指夫妻和未满18周岁子女。
②职工购买了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12个月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③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④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⑤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①政策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②材料不全,中心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全部材料;
③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④本指南中所涉及的各项政策执行标准,均以各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⑤未尽事宜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为准。
⑥仅适用于政策(成公积金委1号)发布实施后(2015年5月4日)新增的购房消费和新发放的购房贷款行为。
1、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①国土管理部门用地批准文件;
②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批准文件;
③建设管理部门建房批准文件;
④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①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可由配偶代办;
③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直系血亲的,委托书需要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注:直系血亲的直接血缘关系,是指出生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
④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⑤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