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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抚州市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是抚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规章。

抚州市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抚州市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简介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四章 维护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的区域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部空间、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移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专为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装置、橱窗、广告架、实物模型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和标志的标牌、匾额等。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的标牌、匾额等,适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以及监督、协调和指导各县(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公安、财政、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国土空间规划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招牌的,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鼓励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采用低碳、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报市城市管理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地方文化。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以及各区域的规划控制细则;

(二)户外广告设施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材料、亮化、有效期等基本设置要求;

(四)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原则、区域、比例以及其他要求。

编制重要地段和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规划的,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控制性内容,包括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体量、造型、色彩、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的配比等。

 第八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监测等内容明确具体要求。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送审批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同时,编制机关还应当依法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行业组织、有关专家、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相关部门网站长期公布,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等城市公共空间,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影响绿化景观的;

(五)影响湖泊、河道、水库防洪和通航安全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文化教育场所、历史建筑等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七)利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八)利用相邻建(构)筑物、城市道路进行跨越式架设的;

(九)利用建(构)筑物屋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

(十)阻挡消防通道或者遮挡建筑物的外窗,影响外部灭火或者救援行动的;

(十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

(十二)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利用临街玻璃向外发布广告的;

(十三)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招牌设置应当坚持“一店一牌”原则,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相协调;

(四)不得多层设置,应当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五)不得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以外或者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设置招牌,建(构)筑物有专设招牌位置的,不得超出该位置设置;

(六)依法应当符合的其他要求。

多个单位、个人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招牌设置还应当符合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统一要求。

 第十三条 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招牌;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者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招牌,设置风格应当统一。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四条 设置人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前,可以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查询规划条件、技术规范和设置要求,并按照规划、技术规范和设置要求设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五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经过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前款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长四米以上或者单面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建设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受理,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设施、场地使用权证明;

(三)设置现场的现状图、效果图;

(四)安全承诺书;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钢结构设施的,提供由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设施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第十七条 因举办各类文化、体育、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的区域、位置、形式、期限等书面说明;

(三)设施制作说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交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可能产生光污染、噪音污染,或者可能影响通风、采光等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情形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听取周边居民、单位的意见。

设置发光、发声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对其规划布局、交通安全评价、发光亮度、音量分贝等内容,分别征求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二)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

(三)利用工地围挡(墙)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工程竣工日期。

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有效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出申请。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后一般不再延期。

第二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确定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三条 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履行公益宣传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商业户外广告设施上发布一定比例或者数量的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在空置或者招商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使用权。具体出让方案由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依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视同已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位置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鼓励非公共场地产权人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与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将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统一纳入拍卖范围。

第四章 维护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整洁、完好、美观。

鼓励设置人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锈蚀等影响市容环境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置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问题,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事故发生;遇狂风、暴雨(雪)等灾害性天气,应当启用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十二个月的,应当由具有检测能力的单位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测,设置人应当将检测结果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对安全检测或者检查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因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的设置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使用期内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通过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不再设置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后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后,由设置人自行拆除。

第三十一条 因搬迁、歇业、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不再使用招牌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拆除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前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限期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给予置换或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征用户外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设置人的户外广告设施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划、技术规范等要求的,应当要求设置人整改,设置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监督检查机制,督促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审批手续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依法处理举报、投诉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情形的,可以保留至设置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存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情形的,要进行限期清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抚州市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抚府发〔2006〕23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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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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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献

内江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推荐下载 (2) 内江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推荐下载 (2)

内江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推荐下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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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 42号 《内江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 2013年 2月 25日内 江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 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杨松柏 2013年 3 月 29日 内江市建成区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江建成区范 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 设施的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 《城市容貌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 照“制度化、秩序化、优美化、清洁化”的总体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建成区内所有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 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 户外一切

内江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推荐下载 内江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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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 42号 《内江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 2013年 2月 25日内 江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 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杨松柏 2013年 3 月 29日 内江市建成区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江建成区范 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 设施的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 《城市容貌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 照“制度化、秩序化、优美化、清洁化”的总体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建成区内所有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 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 户外一切

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简介

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城市、镇的建成区;

(二)穿越城市、镇建成区的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空间等载体,以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各种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绘制、张挂、张贴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文明美观的原则。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及负责指导公益广告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户外广告设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在实施综合执法的领域,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有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划转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第二章规划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管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为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供指导性依据,提出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是以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为依据,以特定区块、道路为适用对象,结合区域特色和具体要求而编制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九条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榕城区、揭东区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公告,并长期在政府网站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提出具体要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榕城区、揭东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按照批准或者规划的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结构图、实景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应的设置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三)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当安装亮度调节按扭,科学控制亮度和显示时间,避免影响周边环境和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四)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五)设置完毕后,版面闲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30日。

建设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审批机关移交实景图等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第十五条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者版面用于公益宣传。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转为商用。

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依据公益广告的相关规定办理设置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第十六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实行集中审批和管理协作机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申请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并经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后,作出决定并统一答复申请人。榕城区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有关材料分别转交同级交通运输和其他有关部门。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同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同意设置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设置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统一答复申请人,同时告知交通运输和其他有关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征求部门意见时间不纳入审批办理期限。

第十七条利用私有的场地、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提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载体的合法权属证明。

第十八条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

设置人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后,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买受人签订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拍卖收入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为大型户外广告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相关工作。属于新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在制定出让方案时,应当就其具体位置征求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位于公路两侧的,还应当征求有关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具体出让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场地、载体合法权属证明;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

(四)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实景效果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还应当提供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第二十一条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设置人查询规划条件和设置技术要求提供便利。

设置地点涉及公路管理范围的,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联合交通运输部门为设置人查询规划条件和设置技术要求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因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申请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

(三)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设置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商业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大型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公共张贴栏,为辖区内需要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等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张贴广告的位置。

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广告,应当经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达到大型户外广告标准的,设置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利用机动车身作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利用机动车身设置光源性户外广告,应当科学控制亮度,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交通安全。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在净空保护区域外,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应当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条例》的规定,向市(县)气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汕头空中交通管理站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大型户外广告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LED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自批准设置之日起90日内)设置完毕。

除立柱式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外,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3年。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期满之日起3日内由设置人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可以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予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期满后不再申请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确需拆除的,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一条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志,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

(四)设置地点仅限于本单位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五)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当安装亮度调节按扭,科学控制亮度和显示时间,避免影响周边环境和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志,含有电话号码、经营范围、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图片等广告内容,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的,视为户外广告。达到大型户外广告标准的,设置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要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第五章维护和监管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各类审批信息,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设置地点涉及公路管理范围的,还应当与交通运输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拆除。其中,设置期满两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状况,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户外广告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更新。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健康,外观整洁、完好、美观。当户外广告和招牌损坏或者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时,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中的城市照明要求,保持照明设施完好;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电子显示屏广告、霓虹灯、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管,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整改。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巡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损坏或者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时,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夜间照明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的城市照明要求的,应当责令设置人整改;电子显示装置、电子显示屏广告、霓虹灯、灯箱等设施画面显示不全、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在榕城区内,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巡查监管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榕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划分行使。

第三十八条在实施综合执法的领域,为了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事项上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效行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进行巡查监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巡查监管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协助调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置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对公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结构图、实景效果图等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利用招牌发布或者变相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设置完毕后,设置人未组织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对公民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绘制商业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绘制大型商业户外广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张挂、张贴非大型户外广告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置人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更新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临时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期满未拆除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拆除或者更新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履行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管和维护义务的,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招牌设置人未履行维护义务,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招牌出现损坏、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配置的夜间照明或者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出现断亮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可对公民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招牌及配置的夜间照明或者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可对公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的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5平方米的户外广告。以特定区域、路段为单位,申请批量设置的户外广告,以该批量的总面积计算设置面积。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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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户外广告和招牌作为城市管理和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承载城市文化、传达城市精神、提升城市活力的作用。制定《怀化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助于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提升城市竞争力。

一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需要。为了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2018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改革为优化准入服务项目。制定《办法》就是为了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动我市“放管服”改革取得实效。

二是开展“三城同创”的需要。我市正在积极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户外广告和招牌作为城市形象的重要构成要素和城市文化的有形载体,是“三城同创”的重点工作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户外广告和招牌数量大幅增加,设置随意性大、安全责任不清等问题日益突出,急需通过制定《办法》来加以规范,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促进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促进城市发展环境的优化,促进城市美誉度和影响力的提升。

三是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的需要。户外广告设置权属于城市空间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制定《办法》,不仅可以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还可以实现城市空间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同时参考了外市的同类立法经验,主要借鉴了《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三、制定过程

《办法》是市政府的第二部规章,作为出台项目列入市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按照市长雷绍业的要求,《办法》制定工作由常务副市长张扬平牵头组织,市政府秘书长杨宏高整体协调。2018年3月至9月,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并进行了多次修改,历经十稿,形成《办法·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和经济研究室进行审查。市政府法制和经济研究室按照规定程序,于9月26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先后两次书面征求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意见,共收到意见75条,经过研究分析,采纳36条,未采纳的逐一进行了解释说明。10月15日,将《办法》分送给市政府各位领导,征求有关意见,市领导均未对《办法》提出异议。11月5日,组织召开论证会,对七个方面的重点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期间,赴青岛、郑州等地进行考察学习,深入洪江市、芷江和通道等县市区调研;先后两次向原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专题汇报,并按照原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11月12日,下发《关于做好市政府常务会前意见征求工作的函》,将《办法》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书面反馈表示没有新的意见。经过多次打磨,集中修改,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于2018年11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12月10日,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三章招牌设置管理、第四章安全维护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的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概念界定、工作原则、职能分工、经费保障等内容。《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为了便于操作,明确管理对象,参照借鉴青岛等地的做法,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概念分别给予界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主要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的编制要求,明确了户外广告和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审批材料、程序、时限和设置期限,同时对公益广告的发布提出了要求。

第三章招牌设置管理,主要规定了招牌的设置要求和管理责任。设置招牌应当符合规划和技术要求,内容、形式和位置应当符合相关具体要求,不再使用招牌的,应当及时拆除,设置人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着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

第四章安全维护与监督,主要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及相应的责任要求,明确设置人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安全维护责任主体。同时,为了防止重许可、轻监管,对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作出了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与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违法责任。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题中之义,考虑到《办法》不能创设行政处罚,同时需要处罚的情形也不可能逐条体现。因此,按照立法技术要求,办法仅作指引性规范,由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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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办公、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空间及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文明美观、节能环保、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纳入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公安、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许可、备案、处罚等信息,并纳入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要求的宣传培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设施设置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八条 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引导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计、设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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