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户外广告和招牌作为城市管理和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承载城市文化、传达城市精神、提升城市活力的作用。制定《怀化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助于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提升城市竞争力。
一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需要。为了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2018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改革为优化准入服务项目。制定《办法》就是为了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动我市“放管服”改革取得实效。
二是开展“三城同创”的需要。我市正在积极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户外广告和招牌作为城市形象的重要构成要素和城市文化的有形载体,是“三城同创”的重点工作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户外广告和招牌数量大幅增加,设置随意性大、安全责任不清等问题日益突出,急需通过制定《办法》来加以规范,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促进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促进城市发展环境的优化,促进城市美誉度和影响力的提升。
三是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的需要。户外广告设置权属于城市空间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制定《办法》,不仅可以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还可以实现城市空间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同时参考了外市的同类立法经验,主要借鉴了《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三、制定过程
《办法》是市政府的第二部规章,作为出台项目列入市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按照市长雷绍业的要求,《办法》制定工作由常务副市长张扬平牵头组织,市政府秘书长杨宏高整体协调。2018年3月至9月,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并进行了多次修改,历经十稿,形成《办法·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和经济研究室进行审查。市政府法制和经济研究室按照规定程序,于9月26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先后两次书面征求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意见,共收到意见75条,经过研究分析,采纳36条,未采纳的逐一进行了解释说明。10月15日,将《办法》分送给市政府各位领导,征求有关意见,市领导均未对《办法》提出异议。11月5日,组织召开论证会,对七个方面的重点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期间,赴青岛、郑州等地进行考察学习,深入洪江市、芷江和通道等县市区调研;先后两次向原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专题汇报,并按照原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11月12日,下发《关于做好市政府常务会前意见征求工作的函》,将《办法》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书面反馈表示没有新的意见。经过多次打磨,集中修改,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于2018年11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12月10日,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三章招牌设置管理、第四章安全维护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的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概念界定、工作原则、职能分工、经费保障等内容。《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为了便于操作,明确管理对象,参照借鉴青岛等地的做法,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概念分别给予界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主要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的编制要求,明确了户外广告和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审批材料、程序、时限和设置期限,同时对公益广告的发布提出了要求。
第三章招牌设置管理,主要规定了招牌的设置要求和管理责任。设置招牌应当符合规划和技术要求,内容、形式和位置应当符合相关具体要求,不再使用招牌的,应当及时拆除,设置人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着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
第四章安全维护与监督,主要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及相应的责任要求,明确设置人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安全维护责任主体。同时,为了防止重许可、轻监管,对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作出了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与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违法责任。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题中之义,考虑到《办法》不能创设行政处罚,同时需要处罚的情形也不可能逐条体现。因此,按照立法技术要求,办法仅作指引性规范,由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