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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性质:协会是福州市建筑装饰行业科研、设计、施工、生产、销售、教育单位自愿组成,具有社会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国家对建筑装饰行业实行宏观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本行业的统筹、协调、咨询、服务机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FuZhou Building Deco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F.B.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协会是福州市建筑装饰行业科研、设计、施工、生产、销售、教育单位自愿组成,具有社会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国家对建筑装饰行业实行宏观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本行业的统筹、协调、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照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团结和动员有关建筑装饰管理、科研、设计、施工、生产、销售、教育等单位,为提高工程和服务质量,加强经营管理,增强配套能力,开展技术交流,迅速提高我市建筑装饰水平,推动建筑装饰行业向现代化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以福州市行政区域为活动范围,协会行政主管部门为福州市建设局,同时受福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福州市建设局的指导。本会根据有关规定组建党工团组织,重大活动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行政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福州市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福州市五一中路88号正大广场御景台2621室(邮编:3500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建筑装饰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会员单位对建筑装饰经营管理的政策法规、行业规划和发展方向等进行研讨,向政府提供相应的建议并协助制订。
(二)协调与加强地区行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端正经营思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为建筑装饰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三)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发展趋势,收集、整理和提供国内外有关经济技术资料、信息,做好技术引进,开展咨询服务,组织技术交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代表本行业与国内外装饰行业广泛联系。办好行业刊物,加强网站建设,拓宽企业互动平台,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四)根据行业发展与需要,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全行业各类从业人才,组织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宣贯学习及各类讲座。
(五)根据政府部门的授权,组织行业检查,进行产品鉴定、新产品推介、举办大型展览展示活动,开展装饰工程创优及企业诚信活动,参与工程纠纷的协调及工程质量的分析处理。
(六)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委托办理各项事宜,依照国家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⑴在本市区域内注册或施工开展各种商业活动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从事建筑装饰、科研、设计、施工、生产、销售、教育的企事业单位;
⑵其它相关单位和社会团体。
2、个人会员
热心本会工作,具有工程、经济中级以上职称的工作者、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等。
对本会工作做过贡献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因调离企业,退居二线或离退休的会员,凡本人愿意,可保留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自愿入会;
(二)由理事单位推荐或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及授牌。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对本会决定的事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3、对协会获得引进的资金、物质的技术资料,享有优惠权。
4、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咨询服务以及协会编印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5、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6、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纪守法,维护建筑装饰市场秩序;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2、定期向协会提供经营管理情况,技术情况,资料和经验,工作动态、科技信息和研究成果。
3、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关心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4、每年3月按时交纳会费。会员两年以上不交纳会费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会宗旨,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违纪违法,经营破产,则可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审定,解除会员资格,并通知全体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并不得以本会会员单位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追求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本会的最高权办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4、选举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理事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一般不超过二届。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或决定;
2、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3、编制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讨论、起草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研究确定本会重大活动安排;
4、审议批准新会员入会,取消不合格会员的资格;
5、听取和审查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行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3、创办经济实体,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咨询服务及其他有偿服务等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一般性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停止活动或解散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你好,中国建筑装饰协会(China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简称:中装协(CBDA)。...
第一:不需要考试,准备好资料直接申请,第二:中国建筑与室内设计师网(设计师家园)申请的也是建筑装饰协会的证书。真假我就不很清楚,没有申请过,本人是直接从协会申请,费用也很低。全部弄下来600-1200...
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管理及相关的材料生产、产品营销、文化艺术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外地进京建筑装饰企业自愿结成的一种社会组织。
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于一九九八年十月成立。协会的会员单位,从成立伊始的56家发展至今,会员单位已达200多家。在福州市建设局、市民政局社团办等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及全体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坚持贯彻以党中央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方针,围绕“发挥协会桥梁作用,为会员单位提供更好服务”的工作方针,通过广大会员和协会秘书处的共同努力,十年多来协会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得到了市社团办、建设局、中装协的认可,2001年不仅获得了“全国先进协会”的荣誉称号,还由于工作成绩突出,在2001年6月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为优秀协会。协会的各项工作都极大地促进福州市建筑装饰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协会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加强装饰装修的行业管理,搞好行业技术培训。协助主管部门起草了《福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配合市建设局为福州市289家装饰企业办理了资质年检工作。努力做好福州市建筑工程评优工作,鼓励创行业精品工程,2003年6月,协会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与福州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联合制发了《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评审办法》。开展了首届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评选活动。
举办各类活动,开展各种装修论坛及设计大赛。与市勘查设计协会、海峡都市报联合主办样板房设计施工大赛活动;2004年2月与海峡都市报联合成功举办福州 2004新家装文化大展,展会交易额达1亿元。这些活动不仅激励了各建筑装饰公司努力在竞赛中提高业务水平,也在百姓中普及了室内装饰知识,反响热烈,赢得广大市民的欢迎。
2003年协会成立二个分支机构:家装委员会及材料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2003年8月家装委员会成立后,成功地举办了“第一届福州市家居装饰设计大奖赛”。
今后,协会将进一步增强自身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和服务功能。协会要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建立行业自律的诚信体系,通过建立行业信用档案,树立诚信企业形象,公布不诚信企业的不良行为,将不诚信企业清出市场,奖优罚劣。同时,通过建筑装饰优良工程的评审,扶持建筑装饰企业创建品牌战略,进一步提高福州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质量水平,鼓励建筑装饰企业争创精品工程,鼓励福州市建筑装饰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地址:福州市六一北路92号实发大厦19层
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2100433B
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召开年会
4月17日下午,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在马家花园酒店召开了2009年年会。会上,省市有关部门领导分别作了讲话,张代莹报告了装饰协会2009年的工作安排,装饰协会副会长张灿做了修改章程的有关报告。
安徽省建筑装饰协会(Anhui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安徽省建筑装饰协会创建于1988年12月24日,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建设厅。1993年,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为省一级协会。2007年11月13日,我会召开了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建筑装饰协会章程》、《安徽省建筑装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安徽省装饰装修行业自律公约》,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成员。选举王茂新为新一届理事会会长,王晓魁为秘书长(法人代表),另选举王金平、孙业飞、苏丰、张兵(女)、陶余桐、蒋建良、魏心平7名副会长。协会现有个人会员4名、单位会员276家,其中:常务理事56名,理事138名。
协会设培训部、财务部、信息部、综合部四个职能部门。其中:培训部于2002年经省建设厅有关部门核定为省二级培训资质。由于我会积极地开展工作,2004年被中装协评为“优秀协会”,2006年被中装协评为“信息化先进单位”,2007年被安徽省民政厅评为“安徽省示范行业协会”。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务指导的国家一级行业协会,是建筑装饰行业全国性法人社团,协会自1984年9月成立以来,以发展中国建筑装饰业为己任。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组织业内的专业技术、经济、文化活动,在行业内形成了较强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有较高的话语权和代表性。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质量分会(简称:中装协质量分会)是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下设分会,将围绕质量研究探讨、总结交流和推广实施装饰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经验,编制、宣贯和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开展调查研究与服务企业发展的个性需求,为有效推动广大建筑装饰企业在提升质量水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2100433B
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eng Du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在成都地区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装饰材料生产、营销和科研、教育、中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市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政策、标准、规范,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并参与业务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行业的规范管理,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企业进步和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并接受其领导;注册登记机关是成都市民政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本会接受同业上级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78号6楼(如办公地址变更,则自动变更,报告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后生效);通用网址: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成都装饰、成都家装、成都陈设。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行业方针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承担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2、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装饰施工、设计、安装、建材等企业的资质资格管理、监督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和问题,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建议,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及行业发展规划,创新行业管理制度;
4、开展地区和国际交往,推动行业、企业之间的联合与经济技术合作,协助会员单位拓展业务领域,促进行业产业化进步与协调发展;
5、推荐、评选和表彰行业先进企业、个人和优秀作品、产品及项目;
6、组织行业的展览会、报告会、研讨会;推荐和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技术及信息等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推动企业和技术进步;
7、组织开展行业技术、设计、管理及相关工种的人员培训和劳动技能鉴定工作;
8、组织企业协商制定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调解工程纠纷,并监督遵守;
9、编辑出版会刊《成都装饰》,办好协会网站: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标准规范,为会员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10、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优质服务活动。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建筑装饰管理、设计、施工、建材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2、个人会员:从事装饰设计并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设计师;在建筑装饰行业有一定影响的管理工作者、科技人员等资深从业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2、本会秘书处按理事会授权进行审查、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会刊上公示。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为理事单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单位的负责人出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制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的条件及办法;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提前、延期或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选举会长和执行会长各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专职)。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可聘请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担任本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和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置若干专业分会,分别从事各专项活动。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六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多连任两届,且最高任期年龄不超过65周岁,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年龄或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调拨。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