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FuZhou Building Deco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F.B.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协会是福州市建筑装饰行业科研、设计、施工、生产、销售、教育单位自愿组成,具有社会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国家对建筑装饰行业实行宏观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本行业的统筹、协调、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照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团结和动员有关建筑装饰管理、科研、设计、施工、生产、销售、教育等单位,为提高工程和服务质量,加强经营管理,增强配套能力,开展技术交流,迅速提高我市建筑装饰水平,推动建筑装饰行业向现代化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以福州市行政区域为活动范围,协会行政主管部门为福州市建设局,同时受福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福州市建设局的指导。本会根据有关规定组建党工团组织,重大活动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行政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福州市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福州市五一中路88号正大广场御景台2621室(邮编:3500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建筑装饰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会员单位对建筑装饰经营管理的政策法规、行业规划和发展方向等进行研讨,向政府提供相应的建议并协助制订。
(二)协调与加强地区行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端正经营思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为建筑装饰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三)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发展趋势,收集、整理和提供国内外有关经济技术资料、信息,做好技术引进,开展咨询服务,组织技术交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代表本行业与国内外装饰行业广泛联系。办好行业刊物,加强网站建设,拓宽企业互动平台,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四)根据行业发展与需要,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全行业各类从业人才,组织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宣贯学习及各类讲座。
(五)根据政府部门的授权,组织行业检查,进行产品鉴定、新产品推介、举办大型展览展示活动,开展装饰工程创优及企业诚信活动,参与工程纠纷的协调及工程质量的分析处理。
(六)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委托办理各项事宜,依照国家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⑴在本市区域内注册或施工开展各种商业活动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从事建筑装饰、科研、设计、施工、生产、销售、教育的企事业单位;
⑵其它相关单位和社会团体。
2、个人会员
热心本会工作,具有工程、经济中级以上职称的工作者、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等。
对本会工作做过贡献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因调离企业,退居二线或离退休的会员,凡本人愿意,可保留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自愿入会;
(二)由理事单位推荐或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及授牌。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对本会决定的事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3、对协会获得引进的资金、物质的技术资料,享有优惠权。
4、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咨询服务以及协会编印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5、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6、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纪守法,维护建筑装饰市场秩序;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2、定期向协会提供经营管理情况,技术情况,资料和经验,工作动态、科技信息和研究成果。
3、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关心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4、每年3月按时交纳会费。会员两年以上不交纳会费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会宗旨,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违纪违法,经营破产,则可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审定,解除会员资格,并通知全体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并不得以本会会员单位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追求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本会的最高权办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4、选举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理事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一般不超过二届。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或决定;
2、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3、编制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讨论、起草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研究确定本会重大活动安排;
4、审议批准新会员入会,取消不合格会员的资格;
5、听取和审查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行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3、创办经济实体,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咨询服务及其他有偿服务等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一般性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停止活动或解散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