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293号),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提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综合利用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在完成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在2011年底前完成全部行政村村级综合服务场所配套建设。
(一)按照“六有”、“五室”、“四中心”的目标,进一步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场所配套建设。“六有”是指:有牌子、有国旗和党旗、有村务(党务)公开栏、有科普(政策)宣传栏、有文化娱乐设施、有便民超市;“五室”是指:村级各组织办公室、党员活动室(现代远程教育播放室)、计生医疗服务室、文化室、警务室;“四中心”是指:议事决策中心、教育培训中心、文体娱乐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二)合理规划设计村级综合服务场所的建设布局,完善功能。充分利用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开展村级组织各项活动;对农民群众进行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理论、实用技术、科技文化、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不断丰富村民的业余文化生活;设立为民办事代理站(点),及时为群众办理户口迁移、计划生育、民政优抚、社会调解、劳务输出、使用宅基地等事项。
二、建设要求
(一)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便民利民”的原则,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利用现有设施改造等办法,每一个行政村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基础上,建成一个设施相对完备、功能相对集中、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对于一些建筑面积较小、配套设施简陋或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坏的场所,各地要及时制定计划,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新建、改建、扩建或修缮工作。
(二)重点配套建设的标准:
1、便民超市(便利店或便利网点)的建设标准:
(1)设在较大的行政村,以本村居民为主要目标顾客,满足村民就近购买日用消费品、食品、饮料等;(2)营业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200种以上;(3)店招明了、店内通风明亮、店容整洁;(4)有工商营业执照,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有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6)除特殊商品外,采取开架售货方式。
2、村级各组织办公室的建设标准:根据中办发〔1990〕19号文件规定,村级组织包括村党组织、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民兵营、妇代会、团支部等六大组织。按照“办公场所最小化,活动场所最大化”的要求和当前农村办公实际情况,至少应设村党组织、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其他组织三个办公室,各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左右;或设一个六大组织综合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在30-40平方米左右。村部门口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牌子,其他组织牌子悬挂在办公室门口。办公室内,要求各组织职责上墙,实行规范化管理。同时应挂xx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或xx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牌子。并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室,建立为民服务代理制,将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上墙,配备专、兼职服务人员。
3、党员活动室(现代远程教育播放室)的建设标准:
党员活动室应满足党员学习、活动、议事等需要,应悬挂党旗、入党誓词、党员权利和义务、党组织工作制度等,并配备远程教育设备。
4、计生医疗服务室的建设标准:计生服务室承担查环查孕、宣传教育、避孕药具发放、咨询指导四项职能,每个不少于12-15平方米。医疗服务室(村卫生所)建设,要做到一村一所,有人有房有设备,村卫生所建设面积40平方米以上。
5、文化室的建设标准:文化室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设有图书报刊阅览、棋牌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功能,以及室外文体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可同时加挂农家书屋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标牌。室内具体设置标准参照《福州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榕政办〔2008〕188号文)和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各级分支中心和基层服务店建设配置标准的通知》(办社文函〔2009〕371号文)。
6、警务室的建设标准:按照《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室外观和内部设置规范的通知》(榕公综〔2007〕422号)文件标准,做到有牌子、有制度、有场所、有人负责。
三、建设进度
2011年1-3月份完成任务的40%,4-5月份完成任务的55%,6-7月份完成任务的70%,8-9月份完成任务的85%,10-11月份全面完成全部行政村配套建设任务。
四、责任分工
1、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建设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及配套实施建设各项工作负总责,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有效的组织协调和落实机制。
2、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村级组织场所基础建设工作,重点落实省下达的260个村及县(市)区自行规划建设85个(2010年75个,2011年10个)村的综合服务场所建设工作,具体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村级综合服务场所有国旗和党旗、村务(党务)公开栏、科普(政策)宣传栏、党员活动室、教育培训中心(现代远程教育播放室)的建设工作。
3、涉农部门和农办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实际,具体协调相关部门抓好配套建设工作,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功能和相关制度,充分发挥村级综合服务场所作用,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提高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的效用,并做好配套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4、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管理机制,拓展服务范围,促进农村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具体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村级各组织办公室、议事决策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的建设及村级综合服务场所的挂牌工作。
5、发展改革部门要协调做好村级综合服务场所配套建设项目基建部分的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
6、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7、商贸部门具体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便民超市(便利店或便利网点)的建设工作。
8、市人口计生、卫生部门具体指导、督促各县(市)区计生、医疗服务室的建设及修缮工作。
9、公安部门具体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村级警务室的建设工作。
10、文化新闻出版局、体育部门具体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文化室、文化娱乐设施、文体娱乐中心的建设工作。
11、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立足本部门职能,做好相关配套建设工作,特别要注重简化相关手续,减免相关费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里将对原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加强对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也要调整充实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层层建立并落实领导责任制。
(二)加大投入,保障经费。纳入省里规划建设的村级综合服务场所配套家具办公用品所需资金,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的闽委组通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及党费承担。其他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除上级财政补助外,由县(市)区财政安排解决。
(三)严格管理,规范使用。要依法明确村级综合服务场所的资产性质和产权归属,做好资产登记造册,健全服务场所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服务场所的日常管理,要认真做好服务场所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工作,适时对配套设备进行更新或补充,确保能够满足村级组织开展工作、服务群众的基本需要。
(四)强化督查,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加大对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督查力度。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要会同发改、民政等部门采取专项督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2011年底,由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检查组,对各地建设村级综合服务场所配套建设工作进行验收。同时,建立每旬通报、逐月考核制度,各县(市)区于每月10日、20日前将旬报、每月1日前将月报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及各相关主管部门,市委农办汇总后于次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村级综合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化体育
榕政办22号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市长:费高云常务副市长:韩九云副市长:张耀钢、王成斌、尚建荣、张云云、方国强、史志军 费高云,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江苏淮安人,大学学历,硕士学位,1992年12月加入中国,1993年8月参加...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建PPP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正>市政办发[2016]88号2016年11月14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正>京政办发[201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加快推动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深入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
冀政办发〔2015〕3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61号)精神,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均要开工建设不少于10公里的地下综合管廊示范工程,有条件的县(市)要积极开展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到2020年底,各市均要建成不少于20公里且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路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主要街道架空线路逐步消除,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石家庄、唐山、秦皇岛、保定等重点城市要加大综合管廊建设力度,逐步形成连片示范、覆盖成网的管廊体系。
二、工作要求
(一)科学编制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明确五年项目滚动建设计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相衔接。要全面调查城市地下管线现状,依据城市主要经济指标,科学预测规划需求量,合理确定综合管廊系统布局、建设规模、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及建设时序,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在综合管廊的空间位置。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确保综合管廊建设规划与城市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不断提高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水平。到2016年底,各市要落实编制工作经费,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二)合理选择区域开展示范建设。各市要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年度实施计划,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高起点、高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示范工程。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改造道路更新、河道治理、轨道交通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等工程,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目前尚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要为地下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各地要加大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前期工作力度,为项目建设和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奠定坚实基础。
(三)明确入廊管线种类及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入廊管线,原则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均要入廊。要按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要求,落实入廊管线种类及安装要求。相互有干扰的管线要分别设在管廊的不同空间,通信电缆和高压电力电缆要分开设置,燃气管道要单舱敷设,热力管道不得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对地势平坦地区敷设的重力流管道,各地可根据本地技术、经济实际,因地制宜进行入廊选择。地下综合管廊要配套建设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提高管廊智能化管理水平,实现安全运行。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凡在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
(四)优化综合管廊设计水平。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要在充分考虑本地实际的基础上,依据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对综合管廊走向、入廊管线种类、廊道断面形式及尺寸、竖向标高、过河过路节点、附属系统及设施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技术方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要科学选择耐久性好、可靠性高的建筑材料和工程材料,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结构设计要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需要。断面设计要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要,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
(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各地要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确保综合管廊建设质量。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并将综合管廊移交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统一维护、管理和使用。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各专业管线入廊工程的监督,并参与入廊管线的竣工验收,确保入廊管线工程质量和运营安全。
(六)加强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各市、县政府要将地下综合管廊信息纳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综合管廊管理数字化和智能化。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要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配合和协助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入廊各管线的设施维护,严格执行相关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接受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如发生管线异常情况,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及时通报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修恢复,确保管廊及管线运营安全。
(七)完善入廊管线收费机制。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通过租赁或购买等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摊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督,引导规范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各地政府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作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全过程监督。各级城乡规划、建设、城管、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配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二)加大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现有专项资金和债券资金的整合力度,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统筹。各市、县政府要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支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市、县政府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督导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对目标任务完成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行政不作为、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5〕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61号)精神,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廊建设,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坚持“立足实际、规划先行、政府主导”的原则,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到2020年,全省建成一批可示范、可借鉴、可推广的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并投入运营,初步建立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协调发展的格局,城市道路反复开挖问题明显改善,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水平明显提升,城市景观明显好转。
二、重点工作
(一)科学编制工程建设规划。依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和建设标准,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完成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管线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和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20162020年滚动项目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合理确定建设区域。根据所在区域现状、规划资料及管线需求信息,通过系统评估道路等级、道路维护频率、管线种类和数量、管线密度和可靠性要求、周边重大工程建设等内容,合理确定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改造、老工业区搬迁、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和地下综合体建设,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对交通流量大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对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联网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汇处等要优先规划建设综合管廊。加快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程。
(三)优化工程设计。地下综合管廊应按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设计内容应包含总体设计、管线设计、结构设计、附属工程设计。总体设计应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对综合管廊进行空间设计、断面设计和节点设计。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并应符合相应的管线设计规范要求。结构设计应在主体设计稳定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结构形式、防水措施、施工方法及工程措施等内容。附属工程设计应包括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子项。要优先保证给水、电力电缆、通信、交通监控、有线电视等管线入廊,燃气、排水管道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入廊。
(四)明确建设运营主体。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优先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入股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运营管理单位;鼓励施工企业和建材企业入股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地下综合管廊。
(五)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项目质量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标准的规定,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制度,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工程材料应根据地下综合管廊的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选用,主要材料宜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鼓励使用省内优质建材,有条件的地方可优先使用预制拼装地下综合管廊结构。切实做好地下综合管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各方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保证生产安全。
(六)严格实施管线入廊。对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区域内的所有规划入廊管线必须入廊;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管线改造逐步迁移至综合管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驻地中央和省属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七)保障管廊有效运营。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具体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省发改委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全省的指导意见,引导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大指导、监督力度。城市人民政府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定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和绩效考核办法,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城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积极引导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充分利用国家融资政策,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积极争取相关金融机构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省级财政筹措安排部分资金,创新投入方式,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所需资本金给予适当支持。
(三)完善政策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出台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和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确保建成的管廊有效运营。要创新体制机制,打破现行的管线建设运营管理部门独立分割的体制,加快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管理一体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整合职责,建立完善配套政策。
(四)推进信息化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在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要积极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部门在管廊项目建设时要统一信息系统的接口标准,将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及时上传到管理平台。管廊管理单位与管线管理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