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2019年12月13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广安市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广安府发〔2019〕23号),《广安市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高层建筑发展迅速,数量居世界首位。这些高层建筑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和结构复杂、人员密集,发生火灾风险等级高,尤其是一些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消防设施不足、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导致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据初步统计,近十年来全国共发生高层建筑火灾3.1万起,亡474人,形势十分不容乐观。2017年7月21日,公安部、中央综治办等中央六部局联合在全国组织开展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市消防支队也相继部署开展了广安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综合治理,经排查,目前我市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1000余幢,这个数据还在与日俱增,且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十分不容乐观,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及现实条件造成隐患整改工作推进缓慢,阻力重重,群众正常工作生活长期处在一种不安全的消防环境之中,为有效改变这种不安全状态,切实规范全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依据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14〕445号)等9部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学习借鉴上海等先进地区管理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草拟。
三、《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现有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一是职能监管部门对法律法规执行力不强。存在“多头管却都不管”的现象,对于执行落实情况缺少监督。如对高层住宅小区内占用公共部位(疏散通道、楼梯间)堆放杂物、安装铁栅栏等妨碍安全疏散和影响灭火救援的消防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有相应的执法权,但实际工作中难以有效执行;涉及动用维修资金维修消防设施,县(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物业企业未按规定组织维修的情况下可以组织代为维修,但实际工作中也难以有效执行。
二是日常检查巡查不实。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警力有限,工作任务繁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很难到位,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往往落到居委会或物业单位,而此类工作人员缺乏消防业务能力,日常消防安全检查落实存在薄弱点。
三是消防设施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费用未纳入物业管理成本,一般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动用需要经业主大会通过或业委会委员同意,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以上规定的程序较为复杂,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在住宅出现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下,往往因无法及时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导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费用落实不到位,无法及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导致现实危险。
(二)立法仍有空白
一是职责设定有待进一步明确。1、对涉及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公安、消防、城管、村(居)委会、房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需进一步明确。2、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清,甚至用合同约定故意规避法定职责,致使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设施要不要管理、如何管理、管理到什么程度均不明确。
二是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监管存在盲区。目前本市仍有超过10%的高层住宅小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其消防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的对象有待进一步明确。
三是应建立信息机制。应建立火灾隐患报告(公告)机制,目前的规定中尚未明确物业公司、居委会在日常检查中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火灾隐患的报告或公告机制。
综合上述情况,为切实解决目前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急需出台一个管理办法来规范全市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行为。
四、关于《办法》的起草过程
2017年7月,市消防支队向市政府报送了《关于制定出台<广安市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请示》,常务副市长徐志文、副市长王峰均作出重要批示,在市政府法制办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办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市消防支队成立了《办法》起草小组,在全面总结近年来全国高层建筑火灾教训,深入调研我市高层建筑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并借鉴国家和其他省市高层建筑管理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于2017年8月中旬完成了《办法》(初稿)。在意见征集过程中,先后书面征求了市发改、财政、公安、住建、城管等部门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物业服务企业、居民代表等意见建议35条,采纳意见建议24条。为确保《办法》的专业性、规范性和可行性,市消防救援支队委托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对《办法》(初稿)进行了严格的法律把关,市司法局先后四次对《办法》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我支队均逐条按要求进行了修改,最后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市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因此,从适用范围上看,将广安市行政区域内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及监督活动纳入了范围。
(二)落实消防设施维修、更新资金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动用程序较为复杂,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不能在建筑出现重大火灾隐患等紧急情况下及时动用整改,造成建筑消防设施长期瘫痪,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创设性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动用程序,以解决目前大量存在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资金困难。
(三)明确责任主体
为确保《办法》得以有效执行,《办法》有针对性赋予各方主体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各相关政府部门等的法定职责,督促各方切实履责,违法、失职均应受到相应处罚。 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广安市行政区域内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及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对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依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防空、自然资源规划、教育体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支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将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行业规约,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七条 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媒体等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的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八条 支持有关单位按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个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三)按规定将高层住宅相关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鼓励高层住宅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自动消防设施;
(四)加强对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高层住宅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有关要求研究、解决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高层住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负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三)依法对高层住宅物业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挥高层住宅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五)开展高层住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电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二)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辖区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治安群防力量开展消防工作;
(二)开展高层住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受理高层住宅消防安全举报投诉,进行核查处理;
(四)依法查处高层住宅消防违法行为;
(五)维护高层住宅火灾现场秩序,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高层住宅物业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一)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三)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四)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监督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的实施;
(二)与村(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工作;
(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成立志愿消防队伍,制定并落实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配合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七)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业主依法对高层住宅物业共用消防设施的相关情况享有知情权,并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物业使用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九条 高层住宅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应当依法约定或规定消防安全相关内容。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高层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做好委托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妨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告知整改;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机构报告。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可视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或由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在房屋装饰装修期间对装修、装饰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按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增强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新上岗的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职职工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规改变建筑物用途;
(二)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火栓等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五)违规改变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车库等设计用途进行使用;
(六)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使用明火;
(七)违规实施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行为;
(八)违规破坏、清除火灾现场等;
(九)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在指定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六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建立高层住宅物业消防档案,建立档案保管制度。
消防档案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高层住宅物业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器材设施基本情况;
(二)消防法律文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文书、资料,有关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等;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志愿消防队建队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等人员情况;
(四)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记录,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记录,消防值班室值班记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演练记录;
(五)其他《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建立高层住宅物业消防电子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及时更新和补充,并将消防档案信息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
第四章 消防设施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约定在高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设置下列标识、标志:
(一)在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疏散通道等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识;
(二)在住宅区的进出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三)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处设置防火警示标志等。
第二十八条 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按照有关规定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消防设施。
提倡居民住宅户配备灭火器、简易喷淋装置、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防烟面罩等灭火、应急逃生设备。
第二十九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证自动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按规定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共用消防设施属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紧急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三十三条 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施工单位选择、业主决策、现场签证、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以及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还应当执行《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14〕445号)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其他按规定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持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按照《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处理: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三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物业,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高层住宅部分。
(二)共用消防设施,指住宅物业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宅价格的消防设施。
第四十条 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高层住宅物业,村(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指导和协调。
第四十一条 广安市单、多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物业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8.1.1.1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8.1.1.2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8.1.1.3 班组每天巡查不少于两次。班组交班前,班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共...
由于高层楼宇的一些建筑材料耐火极限低,且高层楼宇用火、电、气等网络集中,楼体 高易招雷击等火灾因素多,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危险性大。一旦出现火情,由于楼宇高、人员多,火势蔓延快,火情扑救和人员疏散困难,...
1、消防的目的是为了员工的安全!2、从安全的角度去考虑,只要有员工在进行工作,那么就一定会出安全问题(比如:用小刀的时候,切到手指之类的!)所以需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方面的相关的,专业的培训!3、在安全措...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物业公司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董事长、总经理任组长, 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健峰材料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 版本 /次: 文件名称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页 码: 编制单位 管理中心 制订 (修订 )日期 2005-11-29 1. 目的 为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有效消除火灾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公司内有关火灾预防、防火管理与火灾抢救事宜,除依国家相关法令及公司 相关安全规定外,悉遵照本规定执行。 3. 权责 3.1. 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3.2.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3.3. 各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 3.4. 行政部:负责本办法的宣传、培训、指导、检查与监督。 3.5. 机电部:负责消防安全的执行。 4. 执行细则 4.1. 消防工作方针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方针,就是指谁主管负责哪项或哪个区域 的工作,谁就必须对所管辖的工作或区域负消防安全责任。具体以班、组 的区域为单位,各车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石政办发〔2019〕1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5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6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应勇
2017年7月1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与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物业管理区域包括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写字楼、商业广场等公共场所、住宅小区,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第三条 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写入物业服务合同,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消防安全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所服务区域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维护消防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针对其所服务场所的特点及火灾危险性,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与服务措施。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管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运用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季度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开展一次自查,填写自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每年至少委托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业主、商户、居民等物业使用人及时报警,及时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灭火自救、启动消防设施、打通消防通道、召集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并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制度;
(二)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三)组织开展公共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合理划定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场所,及时制止在住宅内及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六)及时向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通报有关情况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其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除各自管理或使用区域的火灾隐患;
(七)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每两栋楼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固定消防宣传标志,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九)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业主、使用人参加的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十)消防控制室必须安排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能熟练操作、正确处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业主、商户、居民等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采用的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持建筑原有使用性质、内部结构和防火分区,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动火、动电、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敷设管路;
(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的畅通,杜绝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遮挡排烟窗(口)、占用公共区域堆放私物等行为;
(五)写字楼、商业广场等商业场所不得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住宅小区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六)在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指定地点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七)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发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八)发生火灾后,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不得擅自清理破坏火灾事故现场。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及商户、居民等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四)制定对业主及商户、居民等物业使用人的用电用气安全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练计划;
(五)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审核、列支、筹集专项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六)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月对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用火用电、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协助辖区单位、居民住户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的重点监护。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防火巡查、检查;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六)火灾隐患整改;
(七)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九)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
(十)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公共服务区域进行下列防火巡查:
(一)用火、用电、用气等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四)电动车是否在指定地点停放及充电,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现象;
(五)重点部位员工是否在岗在位;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用气等有无违章;
(三)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五)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八)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微型消防站人员考核;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场所,其他住宅小区应当合理划定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场所。
电动车棚应设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而设置在毗邻建筑或建筑内部的电动车棚,应当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独立设置防火分区,采取不燃材料与其他功能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
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充电设备线路应当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栋楼中确立一名志愿消防管理员和一名志愿消防宣传员。志愿消防管理员和宣传员可由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担任。
消防管理员负责每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员负责进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消除,消除过程应当制定详细的措施,明确责任人、时限并报消防救援机构或派出所备案;无法消除的,应当采取人防、技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并立即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统一存档。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实现消防档案电子化,并将消防档案信息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消防档案移交至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智能化管理。
鼓励配备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积极加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高层住宅智能消防预警系统和“智慧”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全面提高消防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章搭建构筑物、堆放私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圈占、分隔、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五)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