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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07/1678 作者:佚名
导读:2019年12月13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广安市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广安府发〔2019〕23号),《广安市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高层建筑发展迅速,数量居世界首位。这些高层建筑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和结构复杂、人员密集,发生火灾风险等级高,尤其是一些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消防设施不足、消

2019年12月13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广安市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广安府发〔2019〕23号),《广安市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高层建筑发展迅速,数量居世界首位。这些高层建筑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和结构复杂、人员密集,发生火灾风险等级高,尤其是一些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消防设施不足、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导致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据初步统计,近十年来全国共发生高层建筑火灾3.1万起,亡474人,形势十分不容乐观。2017年7月21日,公安部、中央综治办等中央六部局联合在全国组织开展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市消防支队也相继部署开展了广安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综合治理,经排查,目前我市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1000余幢,这个数据还在与日俱增,且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十分不容乐观,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及现实条件造成隐患整改工作推进缓慢,阻力重重,群众正常工作生活长期处在一种不安全的消防环境之中,为有效改变这种不安全状态,切实规范全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依据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14〕445号)等9部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学习借鉴上海等先进地区管理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草拟。

三、《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现有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一是职能监管部门对法律法规执行力不强。存在“多头管却都不管”的现象,对于执行落实情况缺少监督。如对高层住宅小区内占用公共部位(疏散通道、楼梯间)堆放杂物、安装铁栅栏等妨碍安全疏散和影响灭火救援的消防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有相应的执法权,但实际工作中难以有效执行;涉及动用维修资金维修消防设施,县(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物业企业未按规定组织维修的情况下可以组织代为维修,但实际工作中也难以有效执行。

二是日常检查巡查不实。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警力有限,工作任务繁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很难到位,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往往落到居委会或物业单位,而此类工作人员缺乏消防业务能力,日常消防安全检查落实存在薄弱点。

三是消防设施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费用未纳入物业管理成本,一般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动用需要经业主大会通过或业委会委员同意,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以上规定的程序较为复杂,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在住宅出现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下,往往因无法及时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导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费用落实不到位,无法及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导致现实危险。

(二)立法仍有空白

一是职责设定有待进一步明确。1、对涉及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公安、消防、城管、村(居)委会、房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需进一步明确。2、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清,甚至用合同约定故意规避法定职责,致使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设施要不要管理、如何管理、管理到什么程度均不明确。

二是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监管存在盲区。目前本市仍有超过10%的高层住宅小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其消防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的对象有待进一步明确。

三是应建立信息机制。应建立火灾隐患报告(公告)机制,目前的规定中尚未明确物业公司、居委会在日常检查中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火灾隐患的报告或公告机制。

综合上述情况,为切实解决目前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急需出台一个管理办法来规范全市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行为。

四、关于《办法》的起草过程

2017年7月,市消防支队向市政府报送了《关于制定出台<广安市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请示》,常务副市长徐志文、副市长王峰均作出重要批示,在市政府法制办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办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市消防支队成立了《办法》起草小组,在全面总结近年来全国高层建筑火灾教训,深入调研我市高层建筑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并借鉴国家和其他省市高层建筑管理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于2017年8月中旬完成了《办法》(初稿)。在意见征集过程中,先后书面征求了市发改、财政、公安、住建、城管等部门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物业服务企业、居民代表等意见建议35条,采纳意见建议24条。为确保《办法》的专业性、规范性和可行性,市消防救援支队委托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对《办法》(初稿)进行了严格的法律把关,市司法局先后四次对《办法》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我支队均逐条按要求进行了修改,最后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市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因此,从适用范围上看,将广安市行政区域内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及监督活动纳入了范围。

(二)落实消防设施维修、更新资金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动用程序较为复杂,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不能在建筑出现重大火灾隐患等紧急情况下及时动用整改,造成建筑消防设施长期瘫痪,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创设性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动用程序,以解决目前大量存在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资金困难。

(三)明确责任主体

为确保《办法》得以有效执行,《办法》有针对性赋予各方主体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各相关政府部门等的法定职责,督促各方切实履责,违法、失职均应受到相应处罚。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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