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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1997年1月27日印发的《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暂行规定》和2002年8月12日印发的《公安消防队伍灭火救援指挥人员岗位资格规定》即行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并注销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证书:
(一)在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并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
(二)在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取消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由公安消防总队批准,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实施,按等级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发给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等级证书。
(一)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每年组织两次,时间分别为4月和10月。
(二)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消防业务基础理论、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城乡消防规划、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灭火救援技术装备、灭火应用计算、消防通信、训练组织实施、灭火救援行动和执勤训练安全管理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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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院校毕业学员和接收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学员,在见习期内应取得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新调入公安消防部队的干部,应在一年内取得相应等级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取得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前,不得直接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工作。
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人员拟提任相应职级的领导职务、晋职、调级,应先取得相应等级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未取得的,不得任用、晋职、调级;拟从其他岗位调整交流到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岗位的,应先取得相应等级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未取得的,不得调整交流到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岗位工作。
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应当经过考试逐级取得。
(一)取得三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的正连级(专业技术12级)干部,可以报考二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取得二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的正营级(专业技术10级)干部,可以报考一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二)公安消防部队院校学员在毕业的当年,接收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大学生学员在入警培训期间,可以报考三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三)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公安消防总队批准,可以直接报考较高等级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人员,应具备与本人职级相对应等级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一)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人员包括:总队、支队领导班子成员;总队、支队司令部、防火监督部门全体干部;消防大队(科)、执勤消防中队全体干部。
(二)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人员,担任排级、连级职务的(含消防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等级),应具备三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担任营级、副团级职务的(含消防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等级),应具备二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担任正团级以上职务的(含消防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等级),应具备一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非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三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一)报考三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的人员,应掌握基本的消防业务知识、消防法律法规和灭火救援等方面的知识。
(二)报考二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熟练掌握和运用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业务知识,具备胜任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组织指挥工作的能力。
(三)报考一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熟练掌握和运用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业务知识,具备处理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大纲》(一级)
-1- 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大纲 (一级 ) 第一部分 基础理论 1.掌握粉尘爆炸的条件、过程和影响因素 2.掌握氧化性物、有机过氧化物的危险特性 3.了解毒性物质的分类 4.了解放射性物质的分类及危险特性 5.掌握腐蚀性物质的分类,了解其危险特性 6.掌握常见化学毒剂和生物毒剂的特点 7.了解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的重要意义 8.掌握重大危险源调查的范围、内容、方法 9.掌握发生轰燃的条件 10.掌握回燃的本质 11.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的一般原则 第二部分 消防监督 火灾控制 1.掌握氧指数对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影响 2.掌握烟囱效应和火风压对建筑火灾蔓延的影响 3.掌握建筑结构耐火技术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概论 1.掌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的依据及基本要求 2.掌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程序及内容 -2- 3.掌握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中的责任 建筑工程防火设计 1.掌握建
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分析与建议
现今我国关于劳动立法的争议众多,本文着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计算连续用工满十年的起始点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全国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技术工作(以下简称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注册计量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计量技术工作。
其他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具有相应能力的证明。
第四条 注册计量师分为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
一级注册计量师英文译为 Level 1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二级注册计量师英文译为 Level 2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拟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审题和主观题阅卷工作,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组织实施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符合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
(二)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
(三)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四)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五)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六) 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最低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第十二条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市场监管总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四条 国家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注册计量师实行注册管理。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经注册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计量检定活动。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构。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国家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四)取得所申请注册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中核准的专业项目可视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注册证》注册有效期为5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计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注册计量师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作单位计量技术工作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开展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指导和培训本专业其他计量技术人员开展量值传递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开展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和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有丰富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熟练运用计量基本知识,进行测量不确定度分析与评定;
(二)熟悉本专业计量技术,了解国际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计量技术发展前沿情况,具有计量技术课题研究能力和解决本领域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熟练掌握本领域计量技术规范,具有建立、使用和维护相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以及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的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二级注册计量师开展量值传递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有一定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掌握计量基础知识,具有正确使用和表述测量不确定度的能力;
(二)熟悉本专业计量技术,熟练掌握本领域计量技术法规,具有建立、使用和维护相关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以及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因注册计量师出具的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注册计量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注册计量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
(二)在注册的工作单位和规定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三)参加继续教育;
(四)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在相关计量技术工作文件上签字;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八条 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
(三)保证计量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以及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在计量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技术或商业秘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有关要求,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条 注册计量师的注册管理以及继续教育等具体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质检总局印发的《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6〕40号)同时废止。根据国人部发〔2006〕40号文件取得的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问:《制度规定》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1987年以来,原质检总局依据《计量法》及《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对执行计量检定工作的计量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并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为了对计量检定员考核制度进行优化提升,2006年,原人事部、原质检总局联合发布《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开始实行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
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要求“取消计量检定员,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原质检总局于2016年9月发布《关于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事项的公告》《关于做好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应条款也进行了修改,但在合并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制度上的问题,亟需通过修订《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予以完善。
2017年,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将注册计量师列入36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之一。根据国务院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亟需完善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问:与原有制度相比,《制度规定》做了哪些修订?
答:一是更大力度放权,缩减注册范围。将注册管理的范围确定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注册计量师”,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由本单位自律管理,释放主体活力。二是实现全国统一标准,有利于计量人才流动。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改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确定,实现了全国统一标准,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三是坚持以人为本,优化报考条件。对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不再设定专业限制,使更多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可报考注册计量师。另外,将注册计量师注册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5年。
问:《制度规定》对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哪些要求?
答:《制度规定》明确,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符合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二)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三)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四)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五)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最低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问:《制度规定》对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与职称是如何衔接的?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制度规定》将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与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进行了衔接。《制度规定》明确,对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有关要求,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问:《制度规定》中规定,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构有哪些,《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注册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已颁发的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注册证有效期是否作相应调整?
答:《制度规定》明确,市场监管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构。
《制度规定》明确,《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注册有效期为5年。为保证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连贯性和原有制度的衔接,已颁发的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注册证有效期从3年调整为5年。
问:《制度规定》确定了注册计量师的哪些权利与义务?
答:《制度规定》明确,注册计量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二)在注册的工作单位和规定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三)参加继续教育;(四)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五)在相关计量技术工作文件上签字;(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三)保证计量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以及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四)保守在计量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技术或商业秘密。
问:《制度规定》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行为有什么处罚?
答:《制度规定》明确,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注册计量师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制度规定》中,注册计量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哪些?
答:《制度规定》明确,一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开展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指导和培训本专业其他计量技术人员开展量值传递工作。
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开展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和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
问:《制度规定》是否适用于已参加2019年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
答:2019年注册计量师考试已在全国组织实施,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2019年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考试合格分数线划定以及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等仍按照原规定实施。
问:《制度规定》出台后,后续工作如何推进?
答: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制度宣贯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和政策解释工作,让广大计量技术人员充分知晓、理解和支持新修订的《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二是在实践中继续完善相关管理措施。三是以制度修订为契机,促进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健康良性发展。 2100433B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
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注册计量师管理权责,促进注册计量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注册计量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