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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别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2100433B
环保部网站上有,可以去下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非甲烷总烃”的环境质量标准,美国的同类标准已废除,故我国石化部门和若干地区通常采用以色列同类标准的短期平均值,为5mg/m3。但考虑到我国多数地区的实测值,“非甲烷总烃”的环境浓度一...
在我国强制执行的体系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1、法律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由国家主席发布;2、法规由国务院或省市自治区(地方法规)发布;3、部门规章由各部委局办发布;4、标准由国家质量技...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 [2012]11 号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 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 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 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 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我部批准发布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 随着我 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 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 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 NOx)和挥发性有机物( 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 臭氧(O3)和细颗粒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 [2012]11 号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 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 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 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 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 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随着 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 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 NOx)和挥发性有机物( VOCs)排放量显著 增长,臭氧( O3)和细颗粒物( PM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2100433B
前 言
为保护人体健康,预防和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安全所,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院环境工程所。
本标准于2002年11月19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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