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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内容

2022/07/1681 作者:佚名
导读: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2100433B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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