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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签证是指工程、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以外或在合同价款内属于必须签证的书面备忘文件。
其主要包括:现场签证、隐蔽工程签证、合同价款内必须签证认定的实际支出费用、特殊材料的认定及其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签证等内容。
1、门垛的剔凿和增加,一边儿剔一边儿补,(剔75mm,补75mm),像这种零星的工程该如何套定额,(河南地区),还有,怎样在这个里面多要些钱? 2、零星的补洞该套哪个子...
工程变更指的是针对已经正式投入生产的产品所构成的零件进行的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变...
工程变更单:是设计院或甲方对工程设计修改时,发给施工单位的书面修改通 知。 工程变更签证单:是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单或修改图纸,报给甲方、监理的 变更工程量或变更费用,以便以后结算。
工程变更签证单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单 编号: HY2014— 工程名称 锦客酒店 施工单位 成都皓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部 位 日 期 事由:(签证原因、变更依据) 因抢工期,冬季施工型钢钢柱和钢梁现场焊接,难以保证焊接质量,经建设单 位同意,采用国标型钢即: H500*250*10*14、H500*250*10*12 变为 HN482*300*11*18; H600*300*12*12变为 HN588*300*12*20 由此钢柱增加 钢梁增加 后附计算式。 会 签 栏 甲方签字: 监理签字: 乙方签字: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单 编号: 工程名称 宜兴煤业新锅炉房钢结构 施工单位 晋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部 位 钢结构 日 期 事由:(签证原因、变更依据) 由于工程所在地比较特殊,吊车进场后直到停工后才从工地现场撤离,所产生 实际租赁费用高于定额费用; 25T吊车进场日期 2010年 12月 27日 出场日期
工程变更签证单
工 程 变 更 签 证 单 第 1 页 共 1 页 建设单位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项次 核定内容 。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现场代表(签字) 现场代表(签字) 现场代表(签字) 工 程 变 更 签 证 单 第 1 页 共 1 页 建设单位 昆仑银行克拉玛依营业部 编号 工程名称 昆仑银行克拉玛依营业部 阳光支行弱电工程 工程编号 施工单位 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 设计单位 项次 核定内容 经甲方要求阳光支行增加 5个信息点, 5条超五类链路。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现场代表(签字) 现场代表(签字) 现场代表(签字) 工 程 变 更 签 证 单 第 1 页 共 1 页 建设单位 昆仑银行克拉玛依营业部 编号 工程名称 昆仑银行克拉玛依营业部 油建支行弱电工程 工程编号 施工单位 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 设计单位 项次 核定内容 经甲方要求油
近年来,江苏省东台市审计局在政府公共工程结算审计中,重点关注工程变更签证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规性,对建设单位不合理的签证敢于亮剑,善于亮剑,通过审计发函形式对有问题的签证进行质询,促进纠正整改,取得了较好的实效。
一、察看签证的真实性。
审计通过踏勘现场核查签证事项是否真实存在,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有影像资料的支撑;对签证的量,通过重新计算复核是否准确;对签证的价,通过多渠道市场询价检验是否合理。
二、分析签证的必要性。
重点关注签证事项的理由是否充分必要。对于设计变更,要有设计院盖章确认的变更方案或图纸;对于业主签证,通过审计分析核实是否优化了施工方案或节约了工程造价。
三、核查签证的合规性。
重点关注签证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或单项金额超10万元以上的签证,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签证单上的章印、签名、日期是否齐全;签证单是否编号且有无缺号;签证的内容是否清晰,意见是否明确。
合同的不同直接影响工程的结算方式,清单结算模式下的常用合同有综合单价及固定总价两种方式。不论采用哪种结算方式,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都是过程中比较麻烦且在结算中容易出现争议的环节。
甲乙双方在工程开工之前,通常都会在合同中采用某种方式对这两种情形进行约定。但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及单样性等特征,往往会发生很多合同约定外的情况,由此造成双方互相扯皮、翻脸甚至对簿公堂。这个时候要想做好工程结算就是不大可能的事情了。 因此,工程的结算绝不能把眼光紧紧的盯到结算上,而是应该立足于全过程。本文仅结合工程实际,就“如何在合同里对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进行约定才能达到更好的结算效果”,发表下自己的看法,不对之处敬请指正。
1.清单模式下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仅调整变更、签证部分,约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不调整(任何情况均不调整)。同时要保证清单报价中单价的完整性、合理性及约定一种独立的调增调减的办法,防止以后调整变更的时候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例如,某个房间的地面做法发生改变,调整的时候是按照清单量还是按照图纸重新计算?如果清单工程量准确则没有什么问题,万一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有了较大差异,则这种约定就可以防止变更调整时的扯皮。
对于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可以约定按照当地的定额、当地的政府指导价格、当地的取费程序、优惠率等进行调增及调减。形式为承包人提出有关细目的价格可以采用新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审查、业主批准。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所报价格不合适,可退回承包人对所提出的新价格进行修订。如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不能就新价格达成一致时,可请造价部门审定;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可按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发票价格取差价,差价部分只计税金。
2.清单模式下签订了单价固定合同,条件允许情况下,尽可能的签订单价不调合同(不因任何情况而改变)。如果签订了单价可调合同,则要把所有涉及到价格调整的因素纳入合同,例如政策、法规的变化、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楚、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超出一定的幅度而引起的单价变化、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的幅度等等。最好给出详细的计算公式,参考的依据为官方相关资料。价格调整形式上同总价固定合同。
3.变更、签证在执行的过程中,有如下需要注意的地方:
1)要保证乙方对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及时完整的执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量的支付变更签证价款。如有违约情况出现,制定相关的惩罚或补偿措施。仅有约定而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在对方不履行承诺的时候,又将如何为惩罚和补偿而协调呢?
2)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必须加盖指定的印章(或负责人签字),否则乙方可以不予接受,反之亦然。这种情况在相关负责人比较复杂,并且观点、要求及权限等差异很大的时候显得尤为重要。
3)办理的变更、签证需满足合同约定里计价方式下的要求,这是进行变更、签证结算的前提。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必须使用事先约定的标准格式,且要连续编号,妥善保存。在单据交付时,双方都必须设置交付纪录表,并且不得拒签。这样看似很教条,但在实际工作中作用巨大。工程中有很多的突发情况,也因此有很多的口头指令,事情过后一段时间或者相关责任人因故离开,或者有第三方介入,或者同样的事情发生重复等等,都会有理说不清。这种情况在工程复杂且工程方案多变的情况下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再急的事情,在金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也应该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事情的发生,并且约定计价方式定方可实施,且亦应约定最晚补办正规手续的期限。
5)在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的时候,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通常施工方在办理的时候仅会描述实际情况,而到了签证结算的时候才会发现拆除材料的可利用率及回收问题。
6)临时用工方面,应该特别签订取定的人工单价是否已含管理费与利润。材料批价方面应注明是否已含规费及税金。
7)每月的月末,甲乙双方宜就本月已经确定的变更签证的费用进行综合核对及确认,并按照工程款同比例支付。这样一方面可以使甲方很好的控制工程成本,另外也解决了因为时间太长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使施工方的进度款得到保障。
8)甲乙双方宜约定一定的金额,在此范围内的单项变更签证不予办理(不论金额增减)。工程中小的变故还是有很多,很小的一点儿变更和签证都要走正规的程序,相关的人员都会增加很多工作量。约定一定的金额比例还是很必要的,金额的大小看双方的承受力。
9)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费用结算,要进行约定。
10)由于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原因导致的工期拖延要进行约定。
4.在充足的时间前提下,一个考虑成熟的设计方案,一份好的设计图纸、一份数量及描述准确的清单,是减少变更与签证的前提。变更签证少了工程的结算才会顺利。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只有事先的估计可能遇到的困难,指定解决的方式,并于过程中有效的实施,才能做好变更、签证下的工程结算
格尔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格尔木市审计局,2009年9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签证行为,合理有效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涉及施工合同价款的工程变更等事项,具体包括:
1、设计变更;
2、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3、暂定材料价格的签证;
4、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
5、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第二条 工程施工变更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除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外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加强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并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三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工程施工前,应做好勘察、设计、概(预)算、施工图纸会审等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细化和完善施工合同有关专用条款,避免因地质勘察、设计等不规范而导致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造成合同价款及工程费用增加。施工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结算,除不可抗拒力以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以下情况除外。
(一)由于政策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不可抗力(或类似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等原因的,同意其变更;
(二)由于施工现场的场地、运输等施工具体问题,或为了完成工程某一道施工工序的保证措施,不视为设计变更,视为施工单位已将这些因素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三)因地质勘探、设计原因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确需变更的,同意其变更。但应根据合同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责任;
(四)其它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程变更必须出具工程变更签证单等变更凭证,工程变更签证单应规范填写,签证手续应当完备,并报市审计局备案,由市审计局选派审计组或会同发改、财政、监察、建设等单位到现场见证备案后,填写“格尔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单”(附后),否则视为无效签证,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具体要求:
(一)工程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变更申请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属于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技术核定单等相关资料,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工程变更单中的工程量变更应标明具体技术数据等,并及时填报工程量和变更费用计算表;
(四)工程变更签证单上下之间应连续编号并载明变更日期,超过规定时间或事后补签的签证单视作无效签证,在审计时将不予认可。
第五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备案:
(一)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认定(会议纪要),并将变更签证和会议记要报市审计局备案;
(二)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5万元—10万元的,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认定(会议纪要)后报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会同发改、财政、监察、建设等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后,出具会审确认意见;
(三)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1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由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出审查意见,再由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及专家进行会审,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对情况特殊或复杂的变更签证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严格建设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管理。建设单位应对变更签证的累计报批金额严格把关,累计变更签证增加及合同价款超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时,应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其超出价款不能列入工程总造价中。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收到有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查看并备案。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签证的工程变更,其变更增加金额在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审核的,不得纳入工程竣工结算,项目业主不得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有关资料不按规定报批、报审或备案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要建立信用档案,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勘察、设计单位操作不规范、勘探不到位或设计漏洞,造成施工单位有变更空间的,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发现两次予以清退出全市建设市场,其后3年内不允许被清退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我市承接任何工程勘探、设计业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追究责任(相关责任应事前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等责任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施工签证把关不严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及合同(协议)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