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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管理

《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管理》是2009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王家远、邹涛。本书佐以了大量的工程案例,对广大工程监理人员理解和掌握监理责任和风险的理论和方法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管理基本信息

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管理图书目录

第1章 绪论

1.1 工程监理概述

1.2 监理责任风险管理的意义

第2章 监理责任风险管理概述

2.1 监理责任风险的含义

2.2 工程监理的行业特征

2.3 监理责任风险的相关研究

2.4 责任风险管理

2.5 责任风险的管理策略

第3章 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3.1 法律责任的基础知识

3.2 法律责任的构成

3.3 监理责任的内涵

3.4 监理的民事责任

3.5 监理的行政责任

3.6 监理的刑事责任

3.7 监理责任的竞合问题

第4章 工程监理责任风险的识别

4.1 监理责任风险

4.2 监理责任风险的识别

4.3 责任风险的调查

4.4 调查结果分析

第5章 工程监理责任风险的分析

5.1 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5.2 政府执法部门的执法效果有待提升

5.3 工程监理的行为尚不规范

5.4 国内外监理责任风险的差异

第6章 工程监理的责任风险管理

6.1 工程监理责任风险管理体系

6.2 完善法律法规和合同体系

6.3 加强合同管理

6.4 完善监理行业的制约机制

6.5 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

6.6 强化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约束

第7章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管理

7.1 监理安全责任概述

7.2 监理安全责任的性质

7.3 监理安全责任的范围与内容

7.4 监理安全责任风险的管理

第8章 工程监理的职业责任保险

8.1 职业责任保险概述

8.2 工程监理的职业责任

8.3 监理职业责任保险

8.4 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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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管理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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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管理内容概要

《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管理》从监理责任的法律基础入手,结合工程监理的工作特征,通过专家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识别了工程监理责任面临的风险因素并对主要的风险因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控制监理责任风险的具体方法和措施。可供广大工程监理人员、政府管理人员、高校相关专业师生学习、参考使用。对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探讨了对监理责任风险进行保险转移的具体方法。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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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管理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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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管理文献

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及责任风险研究 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及责任风险研究

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及责任风险研究

格式:pdf

大小:116KB

页数: 未知

虽然我国的监理事业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可是有很多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各个监理单位要求监理工程师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却往往忽略了许多相关的法律和责任风险问题。监理工程师只有充分了解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责任风险,才能确保在工作中不违法,并始终运用法律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下文主要围绕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及责任风险进行探究,以供参考。

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及责任风险研究 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及责任风险研究

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及责任风险研究

格式:pdf

大小:116KB

页数: 未知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建筑行业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当前我国的建筑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各项工程的建设项目以及

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b.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3)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a.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b.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C.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d.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4)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没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l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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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错,其行为将被视为工程监理单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过错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损失。因此,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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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理论与法规》: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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