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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卫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照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玎程序,也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也是5年复审1次。
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卫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照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玎程序,也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也是5年复审1次。
1.根据内容划分: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 1)设计标准:是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2)施工及验收标准:施工标准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验收标准是指检验、接收...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保护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 1、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
按属性分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1)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2、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3)...
《标准化法》规定工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企业技术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方法或工艺的要求,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以及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作出规定。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企业管理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管理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企业的组织管理、计划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等。
企业工作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工作事项要求所制定的标准。重点应围绕工作岗位的要求,对企业各个工作岗位的任务、职责,权限、技能、方法、程序、评定等作出规定。如施工企业的泥工工作标准、木工翻样工工作标准、钢筋翻样工工作标准,钢筋工工作标准、混凝土工工作标准、槊子工工作标准,防水工工作标准、油漆玻璃工工作标准、中心试验室试验工工作标准,安装电工工作标准、吊装起重工工作标准等。
需要说明的是,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表现方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时,一般采用"标准",如《道路工程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作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如《建筑安装工程工艺及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等。
此外,在实践中还有推荐性的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进行废止。
我柿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环境差异较大,而工程建设在许多方面要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例如,我国的黄土地区、冻土地区以及膨胀土地区,对建筑技术的要求有很大区别。因此,工程建设标准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还需要有相应的地方标准。
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中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
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晷务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在不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可以独立实施。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
《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由、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立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制订国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2)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人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3)纳入国家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5)国家标准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6)必须做好与现行相戈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V-1"。例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其中C,B表示为强制性国家标准,5030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01表示是2001年批准发布;《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一2007),其中GB/T表示为推荐性国家标准,,5043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07表示是2007年批水发布。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国家标准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属下列情乱之一的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1)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2)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3)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4)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进行废止。
我柿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环境差异较大,而工程建设在许多方面要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例如,我国的黄土地区、冻土地区以及膨胀土地区,对建筑技术的要求有很大区别。因此,工程建设标准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还需要有相应的地方标准。
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中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
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晷务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在不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可以独立实施。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
工程建设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 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必须遵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广东 省、广州市或行业最新的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且必须满足设计文件的相关要求。 2、本工程实施中采用的材料、设备与工艺,都必须符合上述标准、规范及设 计文件的相应要求。 3、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全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所引用的标准和规范有 局部的修订或新颁,监理工程师应报发包方批核决定是否采用。如果批准,应由 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承包人应执行新的标准或规范,但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增 加合同费用。 4、本招标工程所说明的工程规范是以中国国家公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及地方政 府有关的现行规定,承包人须按此等规范执行。 5、本招标工程所说明的工程规范亦包括设计说明、施工说明及做法说明和要 求等。承包人亦须按此等说明及要求执行,若此等说明及要求与国家规范及地方 政府有关的现行规定之间有差异,承包单位须按较高之标准执行。 二、
工程建设标准
. 精选文本 工程建设标准 第一部分:建筑专业 一.设计说明 1.工程名称: 111111 2.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各子项材料做法、装修做法汇总统一编写 ; 3.建筑面积计算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执 行; 4.所有门窗统一制作门窗表 ,进行编号并注明选料 ,特殊门窗应绘制大样图 . 二.住宅设计统一技术要求 1.结构形式:详结构专业 2.工程做法: 2.1外墙 外墙 1: 贴砌聚苯板复合保温涂料外墙 做法:参 L06J113B体系 -24-25(L06J002外墙 20) 备注: 1.第 4条改为挤塑聚苯板厚 40,2.涂料颜色由甲方现场认定。 外墙 2:贴砌聚苯板复合保温面砖外墙 做法:参 L06J002外墙 25 备注: 1.第 4条改为挤塑聚苯板厚 40,2.面砖颜色由甲方现场认定。 2.2内墙 内墙 1:名称:面砖防水内墙 做法:内墙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