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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培养和正确使用工程技术干部,做好考核和晋升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技术干部的积极性,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师。
第二条 确定和提升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钻研科学技术,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 确定和提升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以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干部,见习一年期满,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学力和同等技术水平的,确定为技术员。
第五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技术员和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助理工程师:
(一)能够完成一般生产、设计、试验、科研任务;
(二)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三)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工程师,提升为工程师:
(一)有独立承担工程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一定成绩;
(二)掌握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三)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师,提升为高级工程师:
(一)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的重要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显著成绩;
(二)有系统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三)能组织和指导较大的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科研工作,或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的论著,或能制订、审核现代化重大工程的生产建设、科研、设计项目;
(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八条 在技术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某些特长,能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比较显著成绩的工人或技术员,提升为技师。
第九条 确定或提升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经过考核。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每一至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对于有突出成就的,可随时考核,破格提升。
第十条 对各级工程技术干部的考核,主要根据他们的工作成果、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进行评议。对其中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除评议其业务成绩外,还应当对本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外语程度进行测验。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干部确定或提升技术职称,按科学技术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相应的技术(或学术)组织评定。各级技术(或学术)组织的组成,由各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干部,必须填写业务简历表,提出工作报告或学术报告,经过技术〔或学术)组织评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称,记入人事和业务考绩档案。对取得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干部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确定或提升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于营私舞弊和打击压制科学技术干部的,应当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称的,应当撤销其所骗取的技术职称,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生产、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单位和各级管理机构中的工程技术干部。对长期担任教学、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干部,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采用教学人员或研究人员的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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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技术部根据各组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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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暂行规定和规范
1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 (2005年 1月) 一、目的 毕业设计(论文)是教学计划中一个重要综合性实践环节, 是培养学生理论 联系实际的学风和锻炼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有效手段, 其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所 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提高分析和解决工程实际问题及从事科学研 究的能力;培养学生刻苦钻研、 勇于攻坚的精神和认真负责、 实事求是的科学态 度。 二、学生参加毕业设计的条件 我校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年限内, 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和除毕业 设计(论文)之外的其他全部实践环节;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完各类选修课,方 可参加毕业设计。 三、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任务 按照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地进行毕业设计 中的各项工作。在毕业设计进行中, 及时地向指导教师汇报自己毕业设计 (论文) 进展情况,并听取教师的指导意见。认
监理部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监理部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部门: xxx 时间: xxx 制作人: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修改 监理部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一、 责任目标: 1. 加强客户服务,建立良好口碑,树立雅庭形象; 2. 完善施工服务,解决现场问题,保证施工进度; 3. 加强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4. 提高施工技术,加强对新材料及新工艺的学习与训练,节约成 本,提高公司效益; 5. 加强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完善工程档案; 二、 工程总监职责: 1. 制定监理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工程质量标准; 2. 汇总施工合同,统一做出施工计划,安排施工; 3. 考核各工程部的技术力量,平衡各工程部的工作量; 4. 集中客户投诉,安排现场监理师及工程部具体解决,并处理重大 客户投诉问题; 5. 定期抽查不同的工程部及监理师施工工地,并在月底将考核报告 送交行政部,作为监理师及工程部奖罚参考; 6. 每月
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于1988年经劳动部和国家档案局批准成立,是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直属的唯一全国性档案专业培训机构。
设有办公室、培训一处、培训二处、中央处和教研室。现有职工27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3人,另有全国专家教育的档案师资库。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领导干部住房的暂行规定
(1991年3月23日长府发〔1991〕24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副厂级(经理)以上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住房的管理,纠正住房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密切干群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解决住房要统筹安排,在企业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情况下进行。首先要解决住房困难,然后逐步改善居住条件。领导干部与职工群众的住房水平不应差距过大。
第三条解决住房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正当合法。企业亏损时(政策性亏损除外),不得为领导干部购买、参建、扩建住房,有特殊困难的要从严审批。
第四条领导干部只能为自己申请解决住房,不得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申请解决住房。因职务变化调换住房的,要将原住房倒出。
第五条领导干部参加分配住房,购买、参建、扩建住房都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经市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解决住房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再由主管部门领导集体进行审批,并将批复副本送达职工代表大会和住房申请人。
第六条夫妻双方都担任领导工作,同在一个企业的,要以一方为主申请住房;不在同一个企业的,只能选择一方向其所在单位申请住房。
第七条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住房档案。内容包括:
(一)领导干部夫妻双方住房的基本情况(住房位置、产权性质、建成或起用时间、面积、建筑标准等);
(二)有关住房的材料(住房申请书、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主管部门批复、违反住房规定的处罚决议等);
(三)住房变化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调动时,由调出单位负责将其住房档案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对调离我市或市属企业的,其住房档案由调出单位留存。
第九条企业自行管理的领导干部住房,要指定有关部门按规定标准及时收缴房租,不允许个人无偿使用。
第十条对“自建公助”、公私合建(买)住房的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干部住房的标准和面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规定的面积是指住房的控制面积,不是必达标准。领导干部不得以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为由,不顾企业和职工利益,强求改善居住条件。
第十二条离休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其住房面积应按在职的同级干部标准掌握,在解决住房顺序上应优先照顾。
第十三条经批准享受一定级别待遇的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其住房面积应按批准享受的职级标准掌握;由党政机关调到企业的领导,其在机关分得的住房可按机关干部住房面积标准掌握。
第十四条在计算住房面积时,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双方不管在何时、何单位分得的住房(包括为子女、亲友要的住房和动用公家财力、物力、人力所建的住房附属物),均要合并计算,做为该领导干部的住房面积。
第十五条为领导新建住房不得超出省里有关规定的建筑和设计标准,建房、买房都不得改变原始设计。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不得用国家和集体的人力、财力、物力对已有住房超出有关规定标准进行装修;不得以各种名目将为个人装修住房的费用拿到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销;不得接受外单位或他人为个人装修住房;不得私自接受外单位和他人馈赠、奖励的住房。
第十七条企业不准为领导干部建造或购买超过控制面积的住房;不准购买或变相购买私有房屋用于居住;不准将用公款建造或购买的住房办成私产房照。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不得转借、出租、转让、倒卖公房或改变公房用途;不得将建造购买住房的公款据为己有或转为他用。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企业乱拉资金建造购买住房,或采取弄虚作假、欺骗套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等手段谋取的住房,一律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追回,交企业另行分配,并可视其情节对主要责任者和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分得、购买、参建的住房,要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另行分配;不经集体讨论,滥用审批权的要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要由企业主管部门收回住房,另行分配给职工,拒不交回的,要视其情节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有无偿使用情节的领导干部,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应主动开始按月缴纳房租。拒不缴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每月每平方米1.00元追缴全部所欠房租。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变相挪用公款、受贿装修住房的,根据情节,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企业主管部门要收回公房,追回公款,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应将超出部分倒出。确实无法倒出的,要对超出部分区别情况实行加租:
(一)超出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每平方米加租0.50元;
(二)超出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上、不足15平方米,超出部分每平方米月加租0.75元;
(三)超出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每平方米月加租1.00元。
第二十六条
反本规定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应将超出部分倒出。确实无法倒出的,要对超出部分区别情况实行加租:
(一)超出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每平方米加租0.50元;
(二)超出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上、不足15平方米,超出部分每平方米月加租0.75元;
(三)超出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每平方米月加租1.00元。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