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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六条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定。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第七条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八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九条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开户银行依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第十六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七条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第十八条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十九条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条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做好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工作。
省级应当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辖区内省、市、县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同时,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国家、省、市、县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二十五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各地要统筹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与工程建设领域其他信息化平台的数据信息共享,避免企业重复采集、重复上传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七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二十八条已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并实现工资支付动态监管的地区,专用账户开立、撤销不再要求进行书面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地应当依据本办法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第三十一条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专款专用的举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2016年,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将专用账户制度上升为法定制度。新出台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则把制度落到具体操作的实处。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并按时足额向其中拨付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这种做法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单独规范管理,能够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到位。同时,对未及时拨付的情况,加强预警处置,账户资金不足时及时追加。
什么是“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拨付周期和比例,按时足额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即人工费用)。
专用账户体现了优先原则。
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李新旺表示:“账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这种做法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单独规范管理,能够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到位,防止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被挤占,同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互相交织。”
专用账户有4个核心环节。
分别是:账户开立、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中提出,对未及时拨付时要加强预警处置,账户资金不足时要及时追加。否则,将受到项目停工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从制度上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资金来源。
设立专用账户是否会增加企业开户负担?
由于各地关于开立专用账户的规定不一,有的省级区域内地市之间缺乏有效政策衔接渠道,一些金融机构服务意识和水平还有待提升,导致一定程度上施工企业还存在开户难、开户多的情况。为此,《暂行办法》明确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精简施工企业专用账户开立数量,解决企业专户过多、财务管理困难等实际问题。
设立专用账户是否会增加农民工开户负担?
此次《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也不用重新办理新的银行卡。具体来说,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现有银行卡发放工资;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和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工资支付监控平台是推动核心制度落实落地的重要抓手
工资支付监控平台也是推动专用账户、实名制、总包代发等核心制度落实落地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建设银行开发的“民工惠”,以及贵州“薪莫愁”、广西“桂建通”、成都“安心筑”等工资支付监控平台,创造了很多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 2100433B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银保监局:
现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7月7日
根据劳动合同,造工资表,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存折或手中。
无论是在什么地方,政府都会保障农民工权利。对于你这种情况,可以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局或劳动保障局相关的科室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仲裁不成,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雇佣关系,提起上诉。
农民工工资的结算资料是指的农民工花名册另附身份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时的工资表、工程量表及劳务单价合同(结算的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发放民工工资、办理工资结算是通过编制“工资结算表”来进行的。 工资...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 实 施 指 南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 目 录 1、《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主要内容 解读 ------------------------------------------------- 1 2、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 ---------- 11 3、2014年 1季度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 15 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 16 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 17 6、关于撤销 ----------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 18 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 19 8、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 【发布文号】劳社部发 [2004]22 号 【发布日期】 2004-09-06 【生效日期】 2004-09-06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 [2004]22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 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 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 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 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 的协调和沟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详见参考链接
2.传真电话:详见参考链接
3.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20号省信合大厦,邮政编码:详见参考链接。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8日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8日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
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含电力)、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通讯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专用账户开立、撤销
第四条 建设单位编制发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人工费用占工程款(含预付款、进度款)的约定比例,房屋建筑项目不低于20%,交通工程项目不低于10%,市政基础设施、水利、电力、铁路、民航、通讯、矿山建设等其他项目不低于15%。
总包单位应将以上约定内容上传贵州省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
第五条 各商业银行应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专用账户业务服务,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具备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向监管部门共享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等详细信息的信息管理系统,可承办专用账户业务。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主选择在工程项目所属监管地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项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立后10日内由总包单位将相关信息上传综合服务平台并报相关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总包单位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但同一专用账户下分别管理的项目不超过20个,且项目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
建设单位拒不签订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的,开户银行应先行为总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简化开户所需相关资料,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
开户银行应对专用账户资金管理负责,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八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九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30日,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等。
开户银行依据经审核通过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人工费用拨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审核总包单位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含预付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时,累计拨付人工费用占工程进度累计结算金额的比例不低于施工合同约定比例。
采取PPP模式的项目和其他包含施工内容的类似项目,由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出资方负责拨付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人工费用的拨付日期应当提前工资支付日期至少7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总包单位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可依法使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进行农民工工资代付。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将相关修改情况上传综合服务平台并通知开户银行。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并与总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第十七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引入具有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建筑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数据上传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劳动纠纷的依据。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八条 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因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工作,或拖延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责任。
第十九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推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二十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开户银行应当减免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开户银行应免除新工资卡的异地取款手续费、跨行取款手续费、短信提醒费、账户管理费、首次开卡工本费等。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人进场施工后15日内,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工人工资账户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的绑定。
第二十二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二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贵州省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作为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省、市、县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逐步实现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开户银行应当依法将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等详细信息实时回传综合服务平台。
总包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程进度款累计结算信息等实时上传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十六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加强综合服务平台与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二十八条 综合服务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综合服务平台监测数据,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第三十条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违法情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查处。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等,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查处。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查处。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查处。
无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上违法情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规定时,对属于本部门查处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未查处的,由上一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谈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开户银行违反针对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规定所作出承诺事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暂停承办专用账户开立业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附件: 1.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
议(参考文本)
2.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附件 1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开户银行):
建设项目名称:
根据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置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账号:)。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工人工资按时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监督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专用账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 专用账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擅自挪用,不得开通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工人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第二条 专用账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督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甲方监督发现专用账户资金有不符合本协议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将监督结果书面反馈给丙方,明确丙方应中止办理支付;满足重新办理工人工资支付情形的,需经各方协商一致,丙方收到协商一致的处理意见书后按规定办理。
第二章 职责和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开户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立专用账户,保管监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专用属性;
(二)乙方提供每月工人工资清单审核表后,3日内完成工人工资发放;
(三)及时披露受监管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日前将工资专用账户拨款对账单报乙方核对,同时应按甲方需求配合提供对账单据。
(四)甲方有权监督专用账户资金支付情况,丙方应配合提供专用账户支付明细记录。
(五)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将专用账户开立、撤销、资金拨付、划转等详细信息披露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条 协议期限。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专用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为止。
第三章 专用账户资金的收付
第五条 专用账户资金存入。甲方于年月日前将工程预付款中的人工费用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拨付乙方专用账户。开工建设后,甲方按月核定乙方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于每月日前将人工费用拨付乙方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日期应提前工资支付日期至少7日)。工程进度款结算当月,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累计拨付人工费用占工程进度实际累计结算金额的比例不低于 %,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人工费用占工程进度款(预付款)约定比列,房屋建筑项目不低于20%,交通工程项目不低于10%,市政基础设施、水利、电力、通讯、矿山建设等项目不低于15%)
第六条 专用账户资金拨付。每月日前,乙方负责将工人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用账户直接划拨至工人本人银行账户上。工人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和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丙方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开户银行应当减免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第八条 丙方根据农民工本人意愿为其办理新工资卡的,应免除新工资卡的异地取款手续费、跨行取款手续费、短信提醒费、账户管理费、首次开卡工本费等。
第四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业务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专用账户撤销,丙方全额解付该监管资金后,本协议终止。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在项目建设中,甲方未及时拨付人工费用的,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视为违约。按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在资金监管期间,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有关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等非丙方原因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业务的需要和甲、乙、丙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协议三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送属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负责本协议在贵州省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备案。
甲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2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施工总承包单位):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项目工人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义务
1.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将乙方的工人工资纳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2.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工人工资,同意将工人工资纳入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承诺每月及时核算各班组工人工资,每月日前,将核算确认的各施工班组的工人工资清单报甲方审核。
3.甲方保障工人工资按月支付,按月委托代发工资金额作为甲方向乙方拨付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由乙方为甲方统一出具分包款发票。
二、现场用工管理和工资核算
1.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人本人工资银行卡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并留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备查,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工人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甲方审核,甲方应留存备查。工人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工人本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3.甲方委派劳资专管员每天进行工人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资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经甲、乙双方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工人出勤。
三、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工人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建设单位按约定向甲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但甲方未按约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有工人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未按时上报工人工资清单引发工人工资拖欠,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工人工资的,一经查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可依法向乙方索赔,或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3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
兹有企业,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为:,于年月日在我行开立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户名 ,账号为: 。
特此证明。
银行公章(业务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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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账号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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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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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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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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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
万元 |
完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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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发工资 |
占工程造价的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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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退回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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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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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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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填写 |
该建设项目已于 年 月 日完工,所涉工人工资已全部足额发放完毕。根据规定已复核销户条件,特申请办理专用账户注销手续,专用账户注销后,如有反映拖欠工资情况的,有我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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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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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意见 |
经核,该专用账户已发放工人工资数额为 万元, 剩余资金 万元。 经办人: 开户行(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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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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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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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433B
近日,山东省多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从制度层面让农民工吃上“定薪丸”。
这两项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的管理流程和各方主体责任,对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人工费拨付,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以及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层级、存储比例、动用流程、监督管理等作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
根据规定,总包单位应当于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于每月10日前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参考比例,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20%,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8%,市政、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12%,并满足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据了解,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总包单位未依据相关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的,由具体实施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限制总包单位承接新工程,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对总包单位采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