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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件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勘察、设汁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埘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世,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周实施工程建没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临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放报告应当包含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的目的在于实施。否则,再好的标准也是一纸空文。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所出现的各类工程质量事故。大都是没有贯彻或没有严格贯彻强制性标准的结果。因此,《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建设部自2000年以来相继批准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十五部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
1.房屋建筑、城市建设、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案例分析1.属于公开招标适用范围见课本2.安装公司现状、投标单位多、竞争对手强3.承担3000*10=30000元4.不承担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工程...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条文中,使用"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的用词,而使用"宜"、"不宜"、"可"暂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但在工作实践中,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划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为此,自2000年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原建设部,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了改革,严格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把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直接涉及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和;益的技术规定摘编出来,以工程项日类别为对象,编制完成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技术工程、矿业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15个部分。同时,对于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除明确其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外,已经不再确定标准本身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就是说,在一项工程建设标准中可以同时存在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在工程建设中,如果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而我吲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固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改革后,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包含三部分:(1)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2)批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仍为强制性标准;(3)自2000年后批准发布的标准,批准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也不带"/T"的,电应视为强制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1 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已于 2000 年 8 月 21 日经第 27 次部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 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3 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保障人民的 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 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 必须执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 安全、卫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3)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是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 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而制定的, 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主要内 容介绍以供参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 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 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
1、监理人员认为工程——不符合设计、施工、合同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2、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质量标准、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应报告建设单位。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做法:
(1)拟采用单位组织技术论证;
(2)报批准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
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1、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管机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采取的方式:
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标准的理解正确的是( )。
A、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B、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C、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D、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E、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选项E应该是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对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见教材P262。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法规定提供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条文中,使用必须、严谨、应、不应、不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的用词、而使用、宜、不宜、可等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包括:
1、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
2、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仍为强制性标准;
3、自2000年后批准发布的标准,批准是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也不带“/T”的,也应视为强制性标准。
(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1、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