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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实施

2022/07/15123 作者:佚名
导读:在工程建设标准的条文中,使用"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的用词,而使用"宜"、"不宜"、"可"暂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但在工作实践中,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划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为此,自2000年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原建设部,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了改革,严格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把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条文中,使用"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的用词,而使用"宜"、"不宜"、"可"暂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但在工作实践中,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划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为此,自2000年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原建设部,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了改革,严格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把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直接涉及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和;益的技术规定摘编出来,以工程项日类别为对象,编制完成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技术工程、矿业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15个部分。同时,对于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除明确其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外,已经不再确定标准本身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就是说,在一项工程建设标准中可以同时存在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在工程建设中,如果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而我吲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固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改革后,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包含三部分:(1)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2)批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仍为强制性标准;(3)自2000年后批准发布的标准,批准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也不带"/T"的,电应视为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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