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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权

工程款优先权简介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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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权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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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套阀

  • 品种:工程款套阀,公称压力PN(MPa):1.6,公称直径DN(mm):25×25,说明:执行标准GB/T8464-2008。GB/T139
  • 元伦
  • 13%
  • 浙江元伦阀门有限公司安徽办事处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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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套阀

  • 品种:工程款套阀,公称压力PN(MPa):1.6,公称直径DN(mm):25×25,说明:执行标准GB/T8464-2008。GB/T139
  • 元伦
  • 13%
  • 浙江元伦阀门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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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套阀

  • 品种:工程款套阀,公称压力PN(MPa):1.6,公称直径DN(mm):25×25,说明:执行标准GB/T8464-2008。GB/T139
  • 元伦
  • 13%
  • 浙江元伦阀门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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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开关

  • 三开单控
  • 欧普照明
  • 13%
  • 哈尔滨市索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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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开关

  • 二开单控
  • 欧普照明
  • 13%
  • 哈尔滨市索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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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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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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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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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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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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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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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饭柜(工程款)

  • 12盘
  • 2台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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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头矮汤炉(工程款)

  • ,热风对流散热结构,降低负压系数,损耗小、不偏火、不烧线盘;LED彩色动态显示屏,实显当前档位、功率、温度、电量、电压、中文故障,可设定时间等功能;合金材质火力调节把手,人机工程学设计,9档360度磁控火力调节;全不锈钢制作,进口6mm厚微晶板,直径400mm,坚固耐用.
  • 1台
  • 1
  • 鼎龙或同等品牌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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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头双尾小炒灶(工程款)

  • 散热结构,降低负压系数,损耗小、不偏火、不烧线盘;LED彩色动态显示屏,实显当前档位、功率、温度、电量、电压、中文故障,可设定时间等功能;合金材质火力调节把手,人机工程学设计,9档360度磁控火力调节;全不锈钢制作,进口6mm厚微晶板,直径400mm,坚固耐用.
  • 1台
  • 1
  • 鼎龙或同等品牌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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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单头矮汤炉(工程款)

  • 650×700×1250
  • 1台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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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通荷台(加厚工程款)

  • 1800×800×800
  • 1台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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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权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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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权文献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法律实务问题探讨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法律实务问题探讨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法律实务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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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建筑工程款优先权也可被视为是一种抵押权,而针对其内容的法律界定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文章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实务问题进行探讨,对其包括主体和权利范围等进行界定,并分析优先权在行使中的困扰,提出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基本条件.

工程价款优先权是什么?工程价款优先权在优先权体系中的地位?

价款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优先权”制度,其特殊之处在于赋予了工程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优先于担保物权人的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那么为什么要规定这样一种特殊的债权担保制度我们如何理解这种特殊优先权制度呢 为了方便大家了解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余国兵律师现简单介绍如下:

一、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出台的经济背景。

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由于社会诚信制度的缺失,导致产生了大量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而在诸多纠纷当中,由于发包方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肆意拖欠承包商的工程款。而一个工程往往会涉及建设单位、承包商、分包商、劳务承包人、广大农民工等纷繁复杂的各种主体。三角债频发,农民工血泪讨薪等事件不断上演,严重损害了良好的建设工程秩序和正常的经济活动。在这样秩序失范的背景下,国家为了平衡发包者也承包者利益,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顽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因应而生。

余国兵律师补充:

二、什么是工程价款优先权

《》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所谓工程价款优先权,就是指当发包人违约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协商以“工程抵款”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拍卖工程获得优先受偿的制度。

三、何谓“工程价款”

理解工程价款优先权,首先要正确认识“工程价款的内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含了材料款、人工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但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是一种综合考虑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利益,既赋予了承包人优先权,又对这种优先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在直接支出,也就是限定在了工程成本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工程价款优先权,出于理解方便我们可以理解为“建设工程成本”优先权。

余国兵律师补充:

四、工程价款优先权在优先权体系中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知: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优于银行的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

2、对于全款购房或者银行按揭的消费者,由于价款已经实际支付,承包商不得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但该条规定同时也为一些奸商搞假预售,假按揭规避工程价款优先权打开了方便之门,真是挂一漏万,防不胜防。

五、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根据上述批复第四项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条规定的关键词是“竣工之日”,竣工之日一旦确定,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存活期便开始倒计时,到期不行使自动转化为普通债权。

余国兵律师总结:

工程价款优先权是一种为了平衡利益而设计的法定优先权,这种平衡机制表现为:工程价款优先权仅是工程成本优先权;工程价款优先权优于商业银行工程贷款抵押权;工程价款优先权不能对抗购房消费者;工程价款优先权必须自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驶,否则转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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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施工管理知识: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问题

《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六个月。该六个月的性质属于法律上的除斥期间,是承包人优先权的法定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承包人的优先权将不复存在,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也成为一般债权。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承包人和发包人自行协商将建设工程折价抵偿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二是承包人申请法院依法,以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一般认为,承包人采取第二种方式行使优先权时,法院可准用民诉法的执行程序,但必须以发包人对承包人是否可以行使优先权及其主张的工程价款数额没有异议为前提。反之,如果发包人有异议,承包人则应当提起诉讼,待法院确认其优先权及其数额后再申请执行。

《批复》第三条规定: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许多人对这一规定不理解,认为这种解释目的不明显。其实,这一条规定应该与第四条规定联系起来看,如果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那么在《批复》作出时许多承包人事实上已经丧失了优先权。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司法解释时,将第四条规定的生效期限往后推迟了6个月,目的就是为了让那些事实上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承包人赶快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优先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工程约定的竣工期限可能已经过去了许多年,一直到现在工程的结算问题还没有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该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法院已经作出判决,面临执行问题,当事人可以考虑在执行阶段提出自己的优先权问题。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的《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29日作出的司法解释,《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可以与发包人协议作价,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这一点和《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该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依照《担保法》提起的诉讼是对人诉讼,也就是可以把债务人告上法庭。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将该工程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并优先受偿。

这其实是一种“对物诉讼”,在操作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提出异议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并告知承包人可另行提起诉讼。由于在最高法院的《批复》中关于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今后各级法院是不是直接援引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实现承包人的优先权还需进一步观察。学者认为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程序:一是催告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催告后,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所谓“合理的期限”,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可见,合理期限最低应为2个月,超过2个月的偿还期限均为合理期限。二是协议将工程折价。三是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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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施工管理知识:工程款优先权如何行使

《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六个月。该六个月的性质属于法律上的除斥期间,是承包人优先权的法定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承包人的优先权将不复存在,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也成为一般债权。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承包人和发包人自行协商将建设工程折价抵偿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二是承包人申请法院依法,以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一般认为,承包人采取第二种方式行使优先权时,法院可准用民诉法的执行程序,但必须以发包人对承包人是否可以行使优先权及其主张的工程价款数额没有异议为前提。反之,如果发包人有异议,承包人则应当提起诉讼,待法院确认其优先权及其数额后再申请执行。

《批复》第三条规定: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许多人对这一规定不理解,认为这种解释目的不明显。其实,这一条规定应该与第四条规定联系起来看,如果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那么在《批复》作出时许多承包人事实上已经丧失了优先权。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司法解释时,将第四条规定的生效期限往后推迟了6个月,目的就是为了让那些事实上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承包人赶快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优先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工程约定的竣工期限可能已经过去了许多年,一直到现在工程的结算问题还没有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该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法院已经作出判决,面临执行问题,当事人可以考虑在执行阶段提出自己的优先权问题。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的《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29日作出的司法解释,《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产生的债权在《合同法》实施以前不是没有规定,而是把它等同于一般债权,所以,《合同法》实施以前的合同不能适用优先权的规定。

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可以与发包人协议作价,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这一点和《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该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依照《担保法》提起的诉讼是对人诉讼,也就是可以把债务人告上法庭。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将该工程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并优先受偿。这其实是一种“对物诉讼”,在操作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提出异议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并告知承包人可另行提起诉讼。由于在最高法院的《批复》中关于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今后各级法院是不是直接援引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实现承包人的优先权还需进一步观察。学者认为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程序:一是催告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催告后,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所谓“合理的期限”,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可见,合理期限最低应为2个月,超过2个月的偿还期限均为合理期限。二是协议将工程折价。三是依法。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可见,合理期限最低应为2个月,超过2个月的偿还期限均为合理期限。二是协议将工程折价。三是依法。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可见,合理期限最低应为2个月,超过2个月的偿还期限均为合理期限。二是协议将工程折价。三是依法。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可见,合理期限最低应为2个月,超过2个月的偿还期限均为合理期限。二是协议将工程折价。三是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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